行政诉讼法 · 二审程序

全面审查 × 遗漏赔偿请求

三诉审查范围对照|“明显不当”的边界|漏审行政赔偿的特殊分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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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全面审查”到底全面在哪

考的是审查范围与审查对象,不是审查强度升级。

行政诉讼二审:对原审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请求范围限制。

程序 二审审查范围 一句话区辨
民诉
原则有限审
原则上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审理;未提出请求的原则上不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围绕上诉请求
“不诉不理”是原则,但有法定例外。
刑诉
全案审查
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限制。 全面审查一审判决
行诉
双对象全面审
既审原审判决、裁定,又审被诉行政行为,不受上诉请求范围限制。 判决、裁定+被诉行为
审查对象比刑诉又多一层。

× 错误口径

行政诉讼只审合法性,完全不碰合理性

稳妥口径

原则上不作一般适当性替代判断;但不合理达到“明显不当”程度,已经进入司法审查范围。

落到法条: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是法定撤销事由;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因此,“原则上合法性审查”不能背成“绝对不审任何合理性问题”。

2

一审漏了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怎么办

先确认:赔偿请求在一审已经提出,只是原审漏审、漏判。

行政赔偿请求适用特殊分岔:二审先判断“依法该不该赔”,再决定直接驳回还是调解、发回。

分支 A

依法不应赔偿

二审直接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分支 B

依法应当赔偿

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可以调解 调解不成,仅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容易混淆的情形 二审处理 定位
行诉:漏审一般诉讼请求
或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般规则
行诉:漏审行政赔偿请求 不应赔:直接驳回;
应当赔:可调解,调解不成,就赔偿部分发回。
特殊分岔
行诉:二审才新提出赔偿请求 二审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不是“一审漏审”
民诉:一审已经提出但漏审诉请 二审可以依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没有“直接驳回”岔路
该赔的调,调不成赔偿部分回;不该赔的,二审直接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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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易错点

做题时看到关键词,直接触发对应口径。

  1. “全面”说的是范围。
    不是审查深度突然提高,也不是可以任意代替行政机关作判断。
  2. “合法性审查”不是绝对不碰合理性。
    一般不适当不管;达到“明显不当”,法院可以审。
  3. 直接驳回只对应行政赔偿请求。
    别扩大到所有被一审遗漏的行政诉讼请求。
  4. 应赔时只发回赔偿部分。
    不要笼统写成“全案发回重审”。

答题提醒:不要硬解释成“直接驳回没有损害审级利益”。直接驳回对原告显然不利;考试中把它作为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的明文特殊规则记忆,最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