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错误口径
行政诉讼只审合法性,完全不碰合理性。
三诉审查范围对照|“明显不当”的边界|漏审行政赔偿的特殊分岔
考的是审查范围与审查对象,不是审查强度升级。
行政诉讼二审:对原审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请求范围限制。
| 程序 | 二审审查范围 | 一句话区辨 |
|---|---|---|
| 民诉 原则有限审 |
原则上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审理;未提出请求的原则上不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 围绕上诉请求 “不诉不理”是原则,但有法定例外。 |
| 刑诉 全案审查 |
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限制。 | 全面审查一审判决 |
| 行诉 双对象全面审 |
既审原审判决、裁定,又审被诉行政行为,不受上诉请求范围限制。 | 判决、裁定+被诉行为 审查对象比刑诉又多一层。 |
行政诉讼只审合法性,完全不碰合理性。
原则上不作一般适当性替代判断;但不合理达到“明显不当”程度,已经进入司法审查范围。
落到法条: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是法定撤销事由;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因此,“原则上合法性审查”不能背成“绝对不审任何合理性问题”。
先确认:赔偿请求在一审已经提出,只是原审漏审、漏判。
行政赔偿请求适用特殊分岔:二审先判断“依法该不该赔”,再决定直接驳回还是调解、发回。
分支 A
二审直接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分支 B
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 可以调解 → 调解不成,仅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 容易混淆的情形 | 二审处理 | 定位 |
|---|---|---|
| 行诉:漏审一般诉讼请求 或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一般规则 |
| 行诉:漏审行政赔偿请求 | 不应赔:直接驳回; 应当赔:可调解,调解不成,就赔偿部分发回。 |
特殊分岔 |
| 行诉:二审才新提出赔偿请求 | 二审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 不是“一审漏审” |
| 民诉:一审已经提出但漏审诉请 | 二审可以依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 没有“直接驳回”岔路 |
做题时看到关键词,直接触发对应口径。
答题提醒:不要硬解释成“直接驳回没有损害审级利益”。直接驳回对原告显然不利;考试中把它作为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的明文特殊规则记忆,最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