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 · 法考速览

清算 · 重整 · 和解 —— 一部法律,三条出路,一个顺序
依据现行《企业破产法》(2006)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三。若教材提示修法内容,以最新教材为准。

一、破产原因与申请 第2、7条

不能清偿是前提,"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选一即可。

破产原因(第2条):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 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重整还可以基于"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提前启动)。

申请人清算重整和解
债务人✓(唯一能申请和解的人)
债权人
清算义务人(企业已解散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清偿)✓(应当申请)
出资额1/10以上的出资人✓(仅在债权人申请清算被受理后、宣告破产前)
"和解"只有债务人能申请;债权人申请破产,债务人对债权和破产原因有异议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法院不因债务人异议当然不受理。注意与公司法司法解散(持股10%)的门槛区分场景:此处的1/10出资人是"转重整"的申请资格。

二、受理的法律效力 第15—21、46条

保全解、执行停、诉讼中止再集中;个别清偿归于无效,未到期债一律到期。
中止 ≠ 终结:诉讼、执行是"中止";保全是"解除"。仲裁条款在破产受理后依然有效,债权确认可以仲裁,不因集中管辖而失效。

三、管理人 第22—29条

法院指定、法院定薪;债权人会议只能"申请更换",不能直接换。

四、债务人财产:无效行为 vs 可撤销行为 第31—36条

骗和藏,自始无效不看时间;送、贱卖、补担保、提前还、放弃权,一年之内可撤销;偏心还债看半年。
类型期间行为后果
无效 第33条 无期间限制 ①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
②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自始无效,管理人追回
可撤销 第31条 受理前 1 年内 ① 无偿转让财产
②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③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④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⑤ 放弃债权
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可撤销 第32条 受理前 6 个月内 已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偏颇清偿) 可撤销;但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如清偿后取回了更值钱的担保物)
第35条(出资加速到期):受理后,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第36条:董监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1条④"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与32条"清偿到期债务"是两个条文两个期间:提前还没到期的→1年;偏心还已到期的→6个月且须已具备破产原因。选项常互换偷换。

五、取回权与抵销权 第38—40条

取回权

抵销权(第40条)

先有互债才能抵;受理之后新取得的债权、明知将破还去负债或收购债权的,都不许抵。

债权人在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不得抵销的三种情形:

禁止情形例外
①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受理后买债权来抵)无例外
② 债权人已知破产原因事实,仍对债务人负担债务因法律规定,或发生在破产申请 1 年前所生原因的除外
③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破产原因事实,仍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同上

六、待履行合同 第18条

双方都没履行完,管理人说了算;两个月不吭声、催告三十天不答复,都视为解除。
因管理人解除合同产生的赔偿请求只能作为普通债权申报,不是共益债务——"解除赔偿进普通,继续履行是共益"。

七、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第44—64条

债权申报

债权人会议表决(第59、61、64条)

普通决议"双过半";和解、重整、免担保财产分配要"人过半 + 额三分之二"。
事项通过标准
一般决议(通过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核查债权等)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1/2 以上
通过和解协议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且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2/3 以上
通过重整计划分组表决:各组出席债权人过半数,且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 2/3 以上

八、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41—43条

费用为程序而生,共益为大家而欠;随时清偿,费用优先。
破产费用(第41条)共益债务(第42条)
①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 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③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聘用人员费用
① 管理人/债务人请求对方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所生债务
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生债务
③ 债务人不当得利所生债务
④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保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⑤ 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生债务
⑥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生债务

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时,先破产费用后共益债务;不足清偿同类的,按比例。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九、重整 第70—94条

重整期间担保冻结,经营可以自己管;分组表决三分之二,谈不拢法院能强裁;计划失败即宣破。
强裁是"可以批准"不是"应当批准";重整失败直接宣告破产清算,不能再转和解。担保权在重整中冻结、在和解中不冻结——这是重整与和解的核心差别之一。

十、和解 第95—106条

正常失败"已受偿保留",欺诈无效"已受偿返还"——一字之差,常考。

十一、破产宣告与清算 第107—124条

清偿顺序(第113条)—— 本法最核心的一条

费用共益垫在前,工资医疗补偿金,社保税款跟着走,普通债权排最后;不足清偿按比例。
  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随时清偿,不足时费用优先于共益)
  2. 职工债权: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3. 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 税款
  4. 普通破产债权

十二、三大程序对比总表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目标公平变价分配,企业消灭挽救企业,恢复经营债务减让,避免清算
谁能申请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义务人债务人、债权人;转重整:债务人或 1/10 出资人仅债务人
担保权(别除权)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可行使暂停行使(可申请恢复)不受影响,裁定和解后即可行使
表决标准分配方案:一般决议双过半分组表决,各组人过半 + 额 2/3;可强裁人过半 + 额 2/3;无强裁
经营主导管理人接管管理人管理,或债务人自行管理(法院批准)债务人继续管理(管理人移交)
失败后果——宣告破产;已受偿保留宣告破产;让步失效、按原额申报;欺诈的已受偿返还
对保证人的影响三个程序中,债权人对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的权利均不受影响

十三、关键数字速查

数字内容条文
1 年可撤销行为期间(无偿转让、贱卖、补担保、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第31条
6 个月偏颇性个别清偿可撤销期间(须已具备破产原因)第32条
2 个月 / 30 日待履行合同:管理人不通知 / 催告后不答复 → 视为解除第18条
30 日 — 3 个月债权申报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第45条
15 日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期限第64条
9 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上限(须含职工或工会代表)第67条
1/10清算转重整:出资人申请资格门槛第70条
6 + 3 个月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及延长第79条
人过半 + 额 1/2债权人会议一般决议第61、64条
人过半 + 额 2/3和解协议 / 重整计划(分组)通过标准第84、97条
2 年破产程序终结后追加分配的期间第123条
3 年负有个人责任的董监高禁任期第125条

十四、高频陷阱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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