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出三路径 · 谁要先投反对票?

《公司法》(2023修订 / 2024.7.1施行)— 条号以法条原文为终审

红 = 必须先在股东会投反对票(异议) 蓝 = 无需异议,程序设计上根本没投票
异议股东回购要异议 90%简易合并无异议 10%小规模合并无异议
条号 第89条
(有限公司异议回购)
第219条
第1款
第219条
第2款
要先投反对票吗 必须。股东会就特定事项决议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才有权请求回购。没投反对票 → 无此权。 不需要。此档根本不召开被合并公司股东会,无投票程序,谈不上"异议"。 不需要。本公司免开股东会,同样无投票程序。
触发情形 公司①连续5年盈利却不分红;②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③营业期限届满等,章程约定延续。(法定情形)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 合并支付的价款≤本公司净资产10%
谁享有权利 对该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本人。 被合并公司的其他股东(原文"其他股东",非"异议股东")。 — (本档为程序简化,无回购权配置)
权利内容 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协商不成60日内可诉。 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份。
免的是谁的股东会 不免。反而是开了股东会、有决议才触发。 被合并公司股东会。 本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仍须董事会决议(第219条第3款)
免股东会 ≠ 免董事会
章程可否排除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句只在第2款)

一句话拧住

89条:先开会、先投反对票,"异议"是前提 — 你得先站出来说不。

219条两档压根不开会,何来异议?回购权(1款)是给"其他股东"的兜底,不是给"异议股东"的奖励。

⚠️ 最大的坑:把219条第1款的回购权写成"异议股东"。原文是"其他股东"
另一个别编的点:219条第2款"支付价款"的构成,法条没写死是现金+财产+股份,别当原文背。

条号(89 / 219)与"净资产10%""持股90%"等数值,请以《公司法》原文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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