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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189—226|纯结论卡

不解释,只背这 24 句。

① 债的变动

  • 债权转让不需债务人同意;通知只管对债务人生效。
  • 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约定,不得对抗任何第三人
  • 对受让人抵销:通知时已存在且先/同时到期,或基于同一合同
  • 免责承担须债权人同意;债务加入不需债务人同意。

② 债的消灭

  • 以物抵债:新旧债并存;新债履行,旧债才灭;瑕疵则旧债复活。
  • 抵充顺序:约定 > 债务人指定 > 法定
  • 解除到达即生效,违约金条款存续;撤销则自始无效。
  • 免除须到达债务人;债务人可拒绝。
206原题按书上B;知识上记“向第三人闲谈不生效”。

③ 不当得利与竞合

  • 善意只还现存利益;恶意灭失仍折价赔,并付利息。
  • 瑕疵伤钱包走合同;缺陷伤人/其他财产走产品责任。
  • 一个损失多条路=择一;多个损失=分别赔;人格权严重受损适用996。

④ 双方合同抗辩

  • 后履行方:先手未履行 → 先履行抗辩。
  • 先履行方:对方可能没能力 → 不安抗辩;不防“不想履行”
  • 不安抗辩:中止+通知;有担保则恢复;无担保可解除。

⑤ 违约赔偿

  • 正常涨价=商业风险,不是情势变更。
  • 替代交易明显偏离市场价:按市场价-合同价赔。
  • 预期违约:不等履行期,立即解除、索赔。

⑥ 定金与违约金

  • 定金≤标的额20%,交付才成立;超出部分是预付款。
  • 定金与违约金择一;违约金超过损失30%一般可调低。

⑦ 特种买卖

  • 他人名义=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自己名义卖他人物=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 试用期付款/处分或期满沉默=购买;试用风险归出卖人。
  • 所有权保留可口头约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分期至少3次;欠付1/5可追;已付3/4不得取回。
  • 一物二卖合同均有效;不动产先登记者得房。

数字钉

20% 定金 | 30% 违约金 | ≥3次 分期 | 1/5 可追 | 3/4 不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