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推定的目标是尽量避免遗产归公
| 共同遇难人的继承人情况 | 推定 |
|---|---|
| 都没有其他继承人 | 先后不影响最终结果 |
| 都有其他继承人 | 长辈先死;同辈同时死亡、互不继承 |
| 有的有、有的没有 | 没有其他继承人的先死 |
乙、丁被推定同时死亡,二人互不继承;丁母继承的是丁自己的遗产,不是从乙处发生转继承。
题 339—359|从死亡时间推定、继承权丧失、遗嘱形式,一路走到代位与转继承、遗赠扶养协议;附总则 410/413/414 与“手表三把刀”。
先定遗产池,再定赛道,再查人,再算份额。
| 共同遇难人的继承人情况 | 推定 |
|---|---|
| 都没有其他继承人 | 先后不影响最终结果 |
| 都有其他继承人 | 长辈先死;同辈同时死亡、互不继承 |
| 有的有、有的没有 | 没有其他继承人的先死 |
乙、丁被推定同时死亡,二人互不继承;丁母继承的是丁自己的遗产,不是从乙处发生转继承。
遗嘱的陷阱大都来自“后写的废纸盖住先写的有效遗嘱”。
| 表达类型 | 一般生效节点 | 例子 |
|---|---|---|
|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 到达相对人 | 要约、承诺、解除通知、债权转让通知、免除 |
|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 表示完成 | 抛弃动产等 |
| 遗嘱(特别规则) | 形式完成后成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继承效力 | 死前随时可撤回、变更 |
判断土办法:必须“说给某个人听”才能砸中他的,通常须到达;自说自话即可改变权利状态的,通常完成即成立或生效,但遗嘱另以死亡为效力触发点。
| 形式 | 核心要件 |
|---|---|
| 自书 | 亲笔书写+签名+年月日 |
| 代书 | 2 名以上见证人在场;1 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签名+年月日 |
| 打印 | 2 名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与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年月日 |
| 录音录像 | 2 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年月日 |
| 口头 | 危急情况+2 名以上见证人;危急解除后能转成其他形式而未转,失效 |
| 公证 | 公证机构办理;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
死亡顺序一变,进场的人完全不同。
| 代位继承 | 转继承 | |
|---|---|---|
| 死亡顺序 |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但遗产尚未分割 |
| 机制 | 本人没取得份额,位子空了,由法定血脉顶班 | 继承开始时份额已经取得,再作为其本人遗产分配 |
| 谁进场 | 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第二顺位时可由先死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 | 后死继承人的全体继承人,包括配偶 |
| 份额 | 所有代位人共同分享被代位人原本的一份 | 按后死继承人自己的继承关系再次分配 |
隔代赡养两道门:祖父母的全部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孙辈有负担能力。只要仍有有能力的子女,法定义务门不开。
代书见证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担任;继承人的配偶也不是合格见证人。
代位人的位置:顶替父亲进入第一顺位,是拟制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不是第二顺位。
法定继承的席位由法律设置,席位人先死,法律允许其血脉顶上;遗嘱写给的是特定个人,该人先死,相关部分不发生效力,不能让其孩子直接“代位接受遗嘱”。
若希望孙辈接棒,应在遗嘱中自行设置后补安排。继承取得物权在死亡时自动发生,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但处分不动产前须补登记。
“感情深”不是统一通行证;每条制度认的凭证不同。
| 关系 | 成立抓手 |
|---|---|
|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 再婚、未成年、长期共同生活扶养等事实 |
| 养父母子女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登记之日成立;现行法不承认“事实收养”补手续 |
成年人后才遇见继父母,通常不能再形成题目所称的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感情很深、长期扶养但没有继承身份的,可转向 1131:酌情分得适当遗产。
若希望侄女担任监护人,应在本人完全行为能力时订立书面意定监护,或由有监护资格者依法协议确定。
错因不是知识点数量,而是赛道和时点缠线。
基本原则与民事权利分类,单独成卷,避免冲淡继承主线。
| 153 条通道 | 判断 |
|---|---|
| 第 1 款:强制性规定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原则上无效;管理性规定不当然杀合同 |
| 第 2 款:公序良俗 | 独立兜底,不需要先找到明确禁令;代孕、婚外情赠与、赌债等可由此否定 |
濒危动物交易可能同时撞上效力性强制规定与公共秩序;无证运输等违反管理性规则,则不必然违俗或无效。
权利应按法律授予的正当目的行使。建造自由本为改善自身生活,不是提供伤害邻居的工具;毫无自身利益、纯粹损害他人的行使方式,违反诚信并构成权利滥用。
| 原则 | 快速提问 |
|---|---|
| 自愿 | 有没有被强迫? |
| 公平 | 交易中权利义务是否明显失衡? |
| 平等 | 法律地位是否平等? |
| 诚信 | 权利是否被正当地使用? |
| 类型 | 功能 | 典型 |
|---|---|---|
| 支配权 | 直接支配自己的客体,不求人配合 |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
| 请求权 | 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 债权、物权请求权 |
| 形成权 | 依单方意思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 撤销、解除、追认、抵销 |
| 抗辩权 | 对抗他人请求权的行使 | 先诉抗辩、诉讼时效抗辩 |
同一块表,找的人不同、请求权不同、期限也不同。
| 找谁 / 以何种地位 | 请求权 | 期限 | 届满后果 |
|---|---|---|---|
| 找小偷乙,凭所有权 | 所有权返还原物请求权 | 3 年诉讼时效 | 乙取得时效抗辩;甲的所有权本体不当然消灭 |
| 找接盘人丙,凭所有权 | 遗失物、盗赃物等占有脱离物的追回 | 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2 年,按除斥期间掌握 | 针对受让人的追回权消灭 |
| 只保护原占有 | 占有返还请求权 | 侵占发生之日起 1 年 | 请求权本身消灭 |
196 条只让不动产与登记动产的权利人返还财产请求权不跑诉讼时效。普通未登记动产如手表,仍适用普通时效;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则另属不适用时效的请求。
能复述这些句子,本篇骨架就还在。
遗嘱继承人先死,遗嘱及其中排除他人的安排一起落空,回法定。
继子靠扶养事实,养子靠登记;1131 给份额不给身份。
继承虽非法律行为物权变动,仍属继受取得;前手没有,后手接不到。
先逐份验形式,再在有效者中比时间;公证无优先,口头有保质期。
先死看代位,后死且未分割看转继承;代位只向下。
丧偶+主要赡养=独立第一顺位;与子女代位份可以并存。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后立遗嘱推不翻双方合同。
直接管=支配;求人做=请求;单方改=形成;顶回去=抗辩。
小偷 3 年,接盘人 2 年,占有返还 1 年。
先口答,再展开答案。
相关遗嘱部分不发生效力,排除安排也随之落空;该部分遗产回到法定继承重新排顺位。
杀害对象是其他继承人,并且主观动机是争夺遗产;二者缺一不可。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书面作出;向遗产管理人或其他继承人表示。诉讼中口头放弃须记入笔录并签名。
没有。民法典已取消公证遗嘱优先规则,数份有效遗嘱冲突时,以最后的有效遗嘱为准。
不能。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得担任见证人,配偶属于利害关系人。
不能。继承属于无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要求支付合理对价的条件;且遗嘱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
必须先审查每一份遗嘱的形式与效力。后写的遗嘱如果无效或已经失效,就不能进入时间比较。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代位;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但遗产尚未分割,是转继承。
可以。儿媳依主要赡养取得自己的第一顺位席位;子女另代位取得先死父亲原本的一份,两条通道互不挤占。
不能。代位方向向下:被继承人的子女先死,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轮到第二顺位时,先死兄弟姐妹由其子女代位。
不能。协议安排扶养、死葬与遗产对价,不改变监护身份。监护须走法定、意定监护或依法协议确定的通道。
直接管客体是支配权;要求别人作为或不作为是请求权;单方改变法律关系是形成权;顶回他人请求是抗辩权。
基于所有权找小偷:3 年诉讼时效;向受让人追回:知道或应知受让人起 2 年;占有返还:侵占发生起 1 年。
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是两条独立审查通道。违反管理性规定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或违俗;反过来,没有明文禁令的行为也可能因违背社会底线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