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是物权产生的必要条件。典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不动产抵押、部分权利质权。
登记设立 × 登记对抗
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一次归位。做题时别只看权利名称:先判断标的性质,再判断公示方式。
01|先认四种公示模式
不是所有物权都靠登记
合同生效时物权产生,登记只是增强对外效力。典型:地役权、5年以上土地经营权、动产抵押。
以转移占有作为公示。典型:动产质权、有权利凭证的票据等权利质权。
不靠登记,也不以约定创设。典型:留置权。
02|用益物权
两个登立,两个登抗,一个合同生效
| 权利 | 物权何时设立 | 登记作用 | 法考提醒 |
|---|---|---|---|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登记时 | 登记设立 | 只签出让合同,尚未取得用益物权 |
| 居住权 | 登记时 | 登记设立 | 书面合同+登记;遗嘱设立亦参照适用 |
| 地役权 | 地役权合同生效时 | 登记对抗 | 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5年以上土地经营权 | 流转合同生效时 | 登记对抗 | 题干必须注意“流转期限5年以上” |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 | 合同设立 | 互换、转让可以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宅基地使用权 | 依土地管理法律和国家规定 | 不硬套二分法 | 《民法典》没有统一规定为“登记设立” |
建居登记立,地经登记抗;承包合同立,流转未登不对抗。
03|抵押权
先看抵押财产,再看“特殊名称”
不动产抵押:登记设立
登记之前,抵押合同可能有效,但抵押权尚未产生。
-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海域使用权
-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动产抵押:登记对抗
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 船舶、航空器及在建船舶、航空器
- 一般动产抵押与动产浮动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
它本质仍是动产抵押:合同生效设立,登记对抗;发生法定情形时抵押财产才“确定”。
浮动随动产 → 登记对抗
超级动产抵押
主债权是抵押物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可以取得优先于买受人其他担保物权人的顺位,但留置权除外。
登记不是为了让抵押权产生,而是为了取得“超级优先顺位”。逾期未登,普通动产抵押权仍可能存在。
十日登记 → 只升顺位
最高额抵押
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提供担保。它描述的是被担保债权的组织方式。
设立方式跟着抵押物:房屋最高额抵押登记设立;机器最高额抵押合同生效设立、登记对抗。
最高随抵押物 → 不另起规则
一锤定音:浮动、超级、最高额并不当然是登记设立。浮动看“动产”;最高额看“抵押物”;超级动产抵押的10日登记解决的是优先顺位。
再加一个动产抵押陷阱:正常经营买受人
即使动产抵押已经登记,原则上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登记不是万能护身符。
04|质权与留置权
动质看交付,权质多登记,留置靠占有
| 权利 | 设立方式 | 具体规则 |
|---|---|---|
| 动产质权 | 交付设立 | 质物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只有质押合同、没有交付,质权不成立 |
|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权 | 凭证交付/登记设立 | 有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登记时设立 |
| 基金份额、股权质权 | 登记设立 | 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 知识产权财产权质权 | 登记设立 | 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财产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 应收账款质权 | 登记设立 | 现有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 留置权 | 法定条件+合法占有 | 债务到期不履行,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无需登记 |
动质交付,权质多登;票单有证交,无证才登记;留置合法占有,不靠登记。
05|权利抵押 × 权利质押 × 反担保
权利也能担保,但不能随意选择抵押或质押
权利抵押
法条没有另设“权利抵押”一章,它仍属于抵押权。考试中主要指以依法可以处分的用益物权等权利作为抵押财产。
- 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时抵押权设立。
-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担保物权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实现抵押时随之一并转让。
-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不能作为可处分的抵押标的。
- 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抵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利质押
对象通常是可转让的债权、证券化权利、股权或者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并通过权利凭证交付或登记公示。
- 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有凭证交付设立;无凭证登记设立。
- 基金份额、股权:登记设立。
- 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登记设立。
- 现有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登记设立。
- 底线: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出质且具有可转让性的财产权利才能出质。
反担保:给担保人的追偿权再加一层担保
只有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才产生要求反担保的现实需要。反担保保护的不是原债权人,而是承担担保责任后的原担保人。
例:A向银行B借款100万元,C为A提供保证;C要求A将汽车抵押给自己作为反担保。A不还款,C代偿后,可以向A追偿,并依法实现汽车抵押权。
谁还钱,决定反担保的命运
原债权消灭,原担保人无需承担责任,也不会产生追偿权:原担保与反担保均消灭。
原担保对原债权人的任务结束;原担保人取得追偿权,反担保开始进入可以实现的阶段。
主债权尚未全部消灭,原担保和反担保原则上都在剩余债务范围内继续存在。
登记提醒:主债权全部清偿后,担保物权在实体上消灭;已经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还应办理注销登记,已交付的质物或权利凭证应当返还。
权利担保看法定轨道;反担保保追偿。债务人还清双消灭,担保人代偿反担保发力。
06|担保物权受偿顺位
同一动产上发生竞合,先找特殊优先,再比公示时间
留置权
同一动产上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并存,依法成立的留置权原则上最优先。
超级动产抵押
符合第416条的价款抵押,优先于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但不能超过留置权。
普通抵押与质权
抵押看登记时间,质权看交付时间。登记与交付谁在先,谁优先。
未登记动产抵押
已登记优先于未登记;多个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 竞合情形 | 清偿顺序 | 判断标准 |
|---|---|---|
| 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 | 登记在先 > 登记在后 > 未登记 | 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均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 |
| 同一动产上抵押权+质权 | 谁先公示谁优先 | 比较抵押登记时间与质物交付时间,不看合同签订时间 |
| 普通担保物权+超级动产抵押 | 超级动产抵押优先 | 主债权为抵押物价款,并在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登记 |
|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 留置权原则上优先 | 留置权必须依法成立,债权人须合法占有该动产 |
抵押权与质权怎么比?
1月1日办理动产抵押登记,1月2日交付质押:抵押权优先。
1月1日交付质押,1月2日办理抵押登记:质权优先。
未登记不动产抵押不是“排最后”
不动产抵押实行登记设立。没有登记,抵押权根本没有产生,所以不能进入担保物权顺位表。
“均未登记按比例”针对的是已经成立但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综合案例|机器上的三重担保
银行先登记浮动抵押;出卖人在机器交付后10日内登记价款抵押;修理厂后来因企业不付修理费而依法留置机器。
修理厂留置权 > 出卖人超级动产抵押权 > 银行浮动抵押权留置称王,超级第二;抵质相遇,公示定序;登记胜未登,未登按比例。
07|考前压缩总表
按设立方式反向归类
登记设立
- 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
- 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在建建筑物抵押权
- 无权利凭证的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权
- 基金份额、股权质权
- 知识产权财产权质权
- 应收账款质权
合同设立+登记对抗
- 地役权
- 5年以上土地经营权
- 动产抵押权
- 动产浮动抵押权
- 动产最高额抵押权
-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物权
交付设立
- 动产质权
- 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权
其他模式
- 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生效设立
- 宅基地使用权:依土地管理法律和国家规定
- 留置权:法定条件成就+合法占有
- 超级动产抵押:普通抵押合同生效设立,10日登记取得超级顺位
08|十三题自测
专打最容易混的地方
1.地役权自办理登记时设立。
2.居住权必须登记才能设立。
3.动产浮动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
4.超级动产抵押未在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
5.最高额抵押权一律自登记时设立。
6.应收账款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7.同一动产上,抵押权于1月1日登记,质权于1月2日因交付设立,抵押权优先受偿。
8.同一动产上的数个抵押权均未登记,应当按照抵押合同成立的时间确定顺位。
9.同一机器上依法成立留置权、超级动产抵押权和在先登记的浮动抵押权并存,原则上留置权优先,超级动产抵押权次之。
10.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物权自办理登记时设立。
11.地役权已经登记的,可以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单独抵押。
12.反担保是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再次提供一项担保,以增强原债权人的保障。
13.原担保人代债务人清偿主债务后,主债权已经消灭,因此反担保也同时消灭。
建居登立,地经登抗;不动抵押登立,动产抵押登抗;权利担保走法定轨道,反担保保追偿;债务人还清双消灭,担保人代偿反担保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