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 受益权消灭,视同未指定受益人 → 保险金依第42条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归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不问年龄,不问辈分。
保费买的是被保险人的死亡风险;受益权是恩惠指定的派生利益。疑义时,钱回流风险的来源,而非恩惠的接收者。
受益权以生存至出险时为隐含条件。推定先死=权利自然消灭、回归默认轨道;推定后死=把从未落袋的期待利益实体化传给其继承人——前者拟制更少。
指定受益人是为了照顾自己身边的人。推定先死,钱按被保险人自己的继承关系分配;推定后死,钱可能经受益人遗产流向与被保险人无关甚至对立的人。
| 保险法解释三 §21 | 民法典 §1121 | |
|---|---|---|
| 场景 | 受益人 vs 被保险人 | 继承人 vs 被继承人 |
| 规则 | 受益人一律推定先死 | 无继承人者先死 → 长辈先死 → 辈分同则同时死 |
| 目的 | 保险金回流被保险人一系 | 两个遗产包公平切分 |
| 年龄辈分 | 不问 | 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