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 × 老婆的法考复习册

环保法
一页串起整章逻辑

以我们做过的题为中心,把规划环评、项目环评、重新报批、后评价、技术机构责任、环境侵权与公益诉讼串成一条线。更新至 2026-07-15。

5年旧法批准后未开工,重新审核
10日原审批部门通知审核意见
60 / 30报告书 / 报告表审批期限
5年禁编旧题中的主持人与主要编制人员
2 + 1年临时用林期限+恢复期限
3 → 5年生态环境民事诉讼时效切换
00

先锁定考试时点

最重要的版本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 2026年8月15日 起施行;届时《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十部法律同时废止。旧题仍按命题当年的旧法判断,新题须服从考试大纲采用的法源时点。
旧题规则

截至 2026-08-14

我们做的 2016—2025 年题,主要使用《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森林法》等。

法典规则

自 2026-08-15 起

环评主线被吸收进法典第82—110条,结构大体延续;处罚期限和民事诉讼时效等处有变化。

01

整章制度地图

先评价,后建设;有重大变动就重报;运行不符则后评;造成损害再谈责任。

规划阶段篇章 / 说明
或报告书
项目分类书 / 表 / 登记表
审批阶段报批 / 备案
公众参与
建设运行三同时
执行环保措施
事后纠偏后评价、整改
行政 / 民事责任
审批与备案不要混:报告书、报告表是审批;登记表是备案。后评价完成后,是报原环评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不是重新报批后评价。
02

规划环评:先看规划类型

规划类型典型对象环评形式何时完成
综合性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篇章或说明 规划编制过程中,作为规划草案组成部分一并报送
非指导性专项规划 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和产业园区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 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草案报批时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
指导性专项规划 只提出宏观方向、原则、战略目标,通常不直接安排具体开发建设 篇章或说明 规划编制过程中

怎么判断“专项”

先看它是否属于列举行业: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等。名称出现“某行业发展规划”,通常先往专项规划判断。

怎么判断“指导性”

看内容而不只看标题:若只定方向、原则和战略目标,偏指导性;若落实布局、项目、规模、资源开发安排,通常不是指导性。

林业远期发展规划题:林业属于法定专项规划类型;题干没有表明它只是宏观指导性规划时,按专项规划处理,编制过程中环评,规划草案报批时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以该题选 C。
“好的环境影响”也要评价吗?
要进行综合、客观的分析。报告书中的影响分析、预测和经济损益分析可以包含有利影响;但制度重点仍是识别不良影响,并提出预防或减轻措施。不能因为“总体有利于环保”就免做法定环评。
规划何时需要征求公众意见?
对可能造成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生态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征求意见;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03

建设项目环评:分类、整体与权限

重大影响

报告书

对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报批前依法开展公众参与。

轻度影响

报告表

对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依法报有审批权部门审批。

影响很小

登记表

不需编书或表,实行备案管理。

整体项目不得拆分:某小区开发中的地下停车场本来就是整体建设项目的一部分,不能为了降低评价等级或改变审批程序而单独拿出来环评。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四类

① 特殊性质

如核设施等。

② 跨省级行政区域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③ 国务院项目

由国务院审批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

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兜底项。

另: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不良影响,相关审批部门对环评结论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高速公路延伸到丙省:需要重新环评,不是因为“跨了丙省就自动成为新项目”,而是延伸线路改变了项目的地点、规模和影响范围,属于批准后的重大变动。跨省只同时影响审批权限。
04

重大变动、五年重审与后评价

环评文件批准后,项目发生重大变动
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 → 重新报批报告书或报告表
文件批准后超过五年才开工
不是重新报批,而是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旧法及法典均规定原部门十日内书面通知审核意见。
建设、运行中出现与已批环评不符的情形
建设单位组织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向原环评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评审批部门也可责成后评价。
投入生产或使用后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跟踪检查;造成严重污染或生态破坏的,查清原因和责任。
题眼动作最易混点
批准后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不是“补充后备案”
批准后超过五年才开工原部门重新审核不是重新制作一份全新环评
建设或运行中出现不符情形后评价+改进+备案后评价本身不再报批
登记表项目备案登记表不走审批

口诀:变了重报,久了重审,干着不对就后评备案。

05

建设单位、技术机构与编制人的责任

建设单位

总负责

对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不能因委托技术机构就完全免责。

技术机构

相应责任

对自己编制的报告书、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严重违法还会被罚款、禁业。

主持人 / 主要人员

个人职业责任

主持人承担质量把关义务,不是普通打字员;严重质量问题会触发个人禁编。

检测设备老化题(旧法答案 BCD):设备属于甲机构,所以对委托方损失由甲承担相应责任;乙是编制主持人,未把住数据与结论质量关,承担个人禁编责任。甲与乙并不因此当然对委托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旧题规则(《环评法》第32条)2026法典规则(自8月15日)
技术单位严重质量违法罚款;情节严重,禁止编制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情节严重,加重罚款、禁止编制并责令停业
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五年禁编;构成犯罪,终身禁编五年禁编;情节严重,十年禁编
禁编不等于禁做一切环保工作:旧题中的五年限制针对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工作。原则上不当然禁止乙从事单纯采样、化验、环境检测;但若检测环节另有违法,仍可能受到相应处罚。

甲能否在赔偿后向乙内部追偿,属于劳动法、用人单位责任与内部过错分担问题,我们留到劳动法章节再展开。

06

环境侵权与公益诉讼

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原则上无过错责任

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原则上承担民事责任。

举证责任

污染者承担特定举证责任

行为人就法定免责、减责事由,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诉讼时效发生重大变化:旧《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2026年8月15日起,法典第1054条规定生态环境民事诉讼时效为五年。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依《民法典》通常不适用诉讼时效。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主体位置规则
法律规定的机关第一层依法律授权提起公益诉讼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第一层旧法口诀:市登+环五+无违+不牟利
人民检察院补位没有法定机关、组织,或者它们经公告后不提起诉讼时起诉;已起诉的可支持起诉

社会组织口诀

市登: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
环五: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
无违:起诉前五年业务活动无行政或刑事处罚
不牟利: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为什么环保公司不行

环保有限公司仍是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法人;“环保”只是经营范围。公益诉讼要求民政登记、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属性,例如符合条件的环保协会、基金会等。

普通公民不能仅凭热心环保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自身人身、财产受损时,可提环境私益诉讼。

07

林地交叉考点

临时使用林地

2年使用+1年恢复

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所以从最初占用算,最长可能出现“二年临时使用+一年恢复=三年内恢复”的题目表达。

公益林

严格保护,不是自由定价交易

公益林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不能把它当普通商品林自由处置。题目以“促进规划审批”为由直接确定环保林对外转让价,逻辑错误。

但不要背成绝对禁止一切利用: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不影响生态功能等前提下,法律政策允许受严格约束的合理利用或特定方式流转。

08

我们的易错点压缩包

① “后评价”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吗?
不需要批准,完成后备案。备案对象是原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
② 跨到丙省,所以才算新项目吗?
不是。重新环评的理由是路线延伸造成地点、规模、影响范围重大变动;跨省同时决定更高的审批权限。
③ 环保公司很专业,为什么不能提公益诉讼?
专业能力与原告资格不是一回事。公司是营利法人,且不满足“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社会组织”这一主体门槛。
④ 设备是甲机构的,为什么还处罚乙?
乙是编制主持人,负有数据审查和结论质量把关义务。机构承担对外责任,主持人承担个人职业责任,两条责任线可以并存。
⑤ 公益林是不是完全不能流转?
做题可抓“不能自由流通、不能随意改变公益属性”;但严格说并非绝对禁止任何利用或任何形式流转,须受公益林性质和生态功能保护的强约束。
⑥ 涉及钱才有诉讼时效,不涉及钱就一律没有吗?
不能抽象地背成“有钱/没钱”。应背具体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通常不适用诉讼时效;损害赔偿等债权请求适用诉讼时效。环保领域还要注意旧法3年与新法典5年的时点切换。
09

随手自测

1. 已批准的采石场改变爆破工艺,导致环境影响发生重大变化,应当:
2. 建设、运行中出现与已批准环评不符的情形,完成后评价后应当:
3. 非指导性的林业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当编制:
4. 2026年8月15日起,生态环境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
10

法条与权威来源

本页用于法考复习与错题整理,不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做题时优先服从题干所示年份和当年有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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