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档案
刑事诉讼法 · 二刷 · 卷宗(三)
起诉与审判
押题100 · Q61—Q80 · 以错题点为锚,从错处往外拆
记录时间:2026-08-30 至 08-31(客观题倒计时 12 天)
章目:壹 起诉 / 贰 审判概述 / 叁 公诉一审 / 肆 自诉一审 / 伍 简易与速裁 / 弹坑红榜 / 口诀总集
圈注说明:背 要背 难 书上标难 重 命题重点
壹
起诉
Q61 · Q62 · Q63 · Q64
背认罪认罚:无需签署具结书
盲聋哑,精神病,大人不干不具结。
盲聋哑人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 未成年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 / 其他。未签具结书不影响从宽制度适用。
- 不得绕开辩护人:有辩护人的由辩护人在场见证,不得让值班律师代替;辩护人客观原因到不了,可远程视频见证。
- 只要自愿就签字: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检察官应当听取,确认自愿后值班律师仍应当签字。
- 盲聋哑是"人"的条件,跟辩护人在不在场无关(Q64-B);半身不遂不在名单(Q64-A)。
- "大人不干"是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异议,不是未成年人自己反悔——自己不认压根不是认罪认罚。
- 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提量刑建议(主刑、附加刑、是否缓刑;一般为确定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明显不当等除外)(Q64-D)。
- 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的不起诉只限两类:自侦案件、监委移送案件。职务侵占罪是公安案件,"职务犯罪"≠自侦,检察长批准即可(Q64-C)。
背不起诉三类
| 条件 | 批准 | 应当/可以 |
| 法定(绝对) | 没有犯罪事实 或 刑诉16条情形(两者并列,不是一个制度) | 检察长 | 应当 |
| 酌定(相对) | 犯罪情节轻微 + 依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 检察长 | 可以 |
| 存疑(证据不足) | 先天不足:二次退补后仍不足→应当;一次退补后不足且无再退必要→可以 后天不足(排非后不够):可退补也可直接不诉,不以补侦为前提 | 检察长 | 见左 |
显著轻微不是罪,法定;轻微不需罚,酌定;判得轻,照诉。
"情节显著轻微"=刑法13条但书→刑诉16条第1项→法定不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免刑"=刑诉177条2款→酌定不诉。"可能判一年以下"说明刑法评价要判刑,不能酌定不诉(Q61-A)。
自愿供,大功益,高检核,不追责。
特别不追责(=16条"是人才"):自愿如实供述 + 重大立功或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经最高检核准,公安可以撤案、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可对数罪中一项或多项)。叫"特别"是因为人有罪本该追,拿不追责换更大利益,所以必须最高检核准。
特别撤案(侦查阶段)
公安系统层报公安部,商请最高检核准后撤案
特别不诉(起诉阶段)
检察院系统层报最高检核准后不起诉
- 存疑不诉后发现新证据符合起诉条件,可以起诉(Q61-B)。
- 不起诉决定可撤销,无自动撤销:确有错误应当撤销改作;无错不撤——甲盗800法定不诉,后又盗5000,直接起诉新罪即可。
- 申诉:只有被酌定不诉人有申诉权,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本院;被害人申诉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维持的可向法院起诉;公安不服→同级复议→上一级复核;监委不服→上一级检察院复议。
- 对不起诉人无权没收财产:需没收违法所得的提检察意见移送主管机关;需行政处罚的提检察意见。
难程序倒流(起诉→侦查)
公安 / 监委送来的案
另有其人:
先对人作不起诉决定,
再书面说明理由、退卷并建议重新侦查/调查。案不是自家的,撤不了,只能对人不诉+建议。
检察院自侦案
捕诉部门发现法定不起诉情形:直接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撤案。不作不起诉决定。
别串:这是起诉阶段的倒流;"不批捕时共犯不负刑责→告知公安终止侦查"是批捕阶段的动作(Q61-C两错:没先不诉就退回 + 建议撤案而非重新侦查)。
重公诉程序四句(Q62 / Q63)
先天不足先退补,后天不足可直诉;遇监必商,遇公直诉。
监委移送案属公安管辖,即使事实清楚也须先征求监委、公安意见,无异议才可直接起诉;检察院自己错侦了公安管辖案,事实清楚可直接起诉。查清一罪诉一罪,新线索移送公安、不等一并。
留置到检必拘留,公安执行十加四;退案不退人,补调为主自查为辅。
监委移送已留置的案,检察院应当先行拘留(检决定、公安执行,留置自动解除),10日内决定捕/保/监,特殊可延1–4日,最长14日不是15日。补充核实应当退回监委补调,必要时可以自行侦查(主次别倒)。同依刑诉法与监察法。
贰
审判概述
Q65 · Q68 · Q69
背合议庭组成(O手写图)
| 审级 | 法官 | 法官+陪审员 | 注 |
| 基/中一审 | 三 | 三 或 七 | 七人庭:十无死重 / 拆环食药 / 法三陪四 |
| 高院一审 | 三五七 | 三 或 七 | 陪审员不参加五人庭 |
| 二审 | 三 或 五 | — | 陪审员不参加 |
| 死刑复核 | 三 | — | |
| 最高法一审 | 三五七 | — | 陪审员不参加 |
不看层级,看审级!一审 / 二审 / 复核。
再审按一审程序组一审合议庭,按二审程序组二审合议庭;发回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按一审规则。"十无死重"的"重"(社会影响重大)是扣子别漏。
背陪审员:保障与限制
陪审不可以,七 C 五二一。
七=七人庭只表决事实问题、不参加法律问题表决(三人庭同权);C=不能任审判长;五=不进五人庭;二=不进二审及之后(含死刑复核);一=不进最高法一审。保障三句:审前保证阅卷 / 审中独立发问 / 审后及时送达。
Q68一句话:陪审员只进地方各级法院一审合议庭——公诉自诉、公开不公开、普通特别程序都可以;不进最高法一审、二审、死刑复核、速裁、裁定不予受理、不开庭审理(强制医疗除外)、独任审理。B错在把"特别程序"当成合议庭不同,速裁错在只能独任。
背应当上审委会(Q69)
死刑再审上审委,高院死缓不上会。(O自定)
三格:拟判死刑立即执行(中高院都上)/ 中院拟判死缓 / 再审(法院自启或抗诉启动)。唯一例外:高院拟判死缓不上。疑难复杂、分歧大、与同类案件裁判不一致=可以,不是应当。
重审判原则与不公开审理(Q65)
- 集中审理管时间:不换人、不换庭、不中断;法定事由延期/中止不算违反;中途换人须另组合议庭重来。
- 直接言词管接触:法官亲历,直接接触控辩双方与证据;但法定情形可不开庭或庭外核实证据,不违背。
- 辩论原则管对抗:贯穿法庭调查(质证含辩论),不只在法庭辩论阶段。
- 不公开三档: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应当;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才可以,法院不主动认;宣判→一律公开,不公开审的当庭宣布理由。未成年看审判时年龄。
特别程序五个:未和缺没强。
未成年人 / 当事人和解 / 缺席审判 / 违法所得没收 / 强制医疗。凡要开庭合议审的都是地方法院一审,陪审员都能进。
叁
公诉案件第一审
Q70 · Q71 · Q73 · Q77
背庭前审查(程序性审查,7日内)
亲告不在不应管,死亡时效已赦免,"没事又来"应退检。
退检四格:不属本院管辖 / 被告人不在案(缺席审判除外)/ 准许撤诉后无新事实证据重新起诉 / 16条第2–6项。16条第1项"显著轻微"不在清单——那是实体判断,开庭审完判无罪。
- 决定开庭:起诉书有明确指控事实并附案卷证据→应当开庭。补材料:通知检察院3日内补送。
- 依法受理:身份不明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自报姓名受理;证据不足判无罪后检察院持新事实新证据重新起诉→受理,前案无罪判决不撤销(与退检第3项一反一正)。
- Q71:亲告罪→退检并告知被害人可自诉,不是驳回起诉;不在案→退检,不是中止审理。
重庭前会议
多杂大,可开会;申排非,应开会。
证据多/案情杂/影响大→可以;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排非并提供线索材料→应当(只申请不带线索不够,Q70-A)。检察院可以建议开。
- 只处理程序事项: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排非、调取证据、是否公开、附民调解;对证据事实不调查、不辩论、不处置。
- 排非分寸: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检察院可撤回证据,但法院不在庭前会议作排除决定——入口不是出口。
- 主持:审判长或承办审判员,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法官助理不可主持;陪审员可参加不可主持。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被告人申请参加或申请排非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Q70-B)。
- Q71-D:合法性无争议且无新线索→庭审可不再调查合法性并说明理由;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无争议→庭审只能简化调查,仍要调查。"庭前会议不调查"≠"庭审不调查"。
重法庭调查发言顺序
先说后问,先控后辩,先言后物。
①控言 ②控物 ③辩言 ④辩物。"控"是大控方:公诉人 + 被害人及其法代、诉讼代理人 + 附民原告及其法代、代理人,全问完才轮辩方。
- 讯问同案被告人:侦查机关应当分别、公诉人庭上应当分别;法院审理时不受限,可传同案/分案被告人到庭对质。
- 被害人众多且不属附民范围→推选若干代表参加庭审。
难出庭规则:证人 / 鉴定人 / 专家辅助人(Q77)
证人不能拘传,能强制到庭,不来能拘留。
三个词各管各:拘传、传唤只对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用"通知",不来→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法警执行、可商请公安协助;拒绝出庭或拒证→训诫,严重的经院长批准拘留10日以下(旁听人扰乱法庭是15日),不服向上一级法院复议、不停止执行。
| 能否强制到庭 | 对象 |
| 可以 | 证人。豁免仅"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含兄弟姐妹、不含被害人亲属;免强制不免作证义务) |
| 不可以 | 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调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附民原被告 |
- 鉴定人拒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定案根据;不能抗拒原因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法院可以延期审理(不是中止)或重新鉴定;最终仍不到庭,鉴定意见照样不能用。
- 有专门知识的人:控辩可申请,法院也可依职权通知;出庭不超过两人,多种类鉴定意见可增加;不是法定参与人;检察院委托的适用回避;对鉴定意见发表的意见仅供参考;不得旁听、不被强制到庭。
- 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及其法代、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说明理由;法院审查必要性,同意则休庭,可延期审理。
背宣判前更换审判人员
评议前,来不了,人要换,重审判;评议后,来不了,人不换,名写全。
评议是分界线:主意没拿→换人重新开庭;主意拿了→其他审判员宣判,裁判文书仍署原合议庭成员姓名。
难检察院变更 / 追加 / 补充起诉(Q73)
- 同一罪名同一事实补细节(包是香奈儿、值5万)=补充说明,不是补充起诉。
- 判决宣告前书面向法院提出;宣告后不能变更、补充、追加、撤回。检察院职权,无需法院同意。
- 发现遗漏同案嫌疑人或罪行→应当要求公安补充移送起诉或补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卷里该有的,通知移送;谁都没有的,建议补侦。
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立功情节而卷内无材料→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移送;被告人当庭提出新立功线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侦(Q73-AB写反)。
事实不一致按指控判,事实一致定性不一致按审理认定判。
法院审判期间发现新事实→应当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变更补充追加或补侦;检察院不同意或指定时间不回复→法院只就起诉指控的事实判(不告不理,Q73-C)。事实一致只是罪名不同→法院可按审理认定罪名判有罪(判前听取控辩意见,必要时再开庭)。
背延期 / 中止 / 休庭 / 终止
等人等证可延期,不可抗力需中止。
延期=案子没问题缺东西(等鉴定人、通知新证人、重新鉴定勘验、补侦),时间可预期。中止(206条)=人出状况:被告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 / 被告人脱逃 / 自诉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 / 不能抗拒原因;均"可以",原因消失应当恢复,中止期间不计审限。
回避审完缺律师,应当休庭作处置;等人等证作准备,可以休庭等一会。
应当休庭四格:申请出庭检察人员回避属法定理由(休庭通知检察院)/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合议庭评议)/ 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被赶出且被告人要求另委托或属应当法援 /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且无辩护人。后两格看辩护权有没有落空:被告人自行辩护或仍有辩护人则继续。可以休庭三格:控方证据偷袭辩方要准备 / 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意见法院应当要求书面提出、必要时休庭 / 申请新证人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法院认为有必要应当同意宣布休庭、可延期。
- 时长排序:休庭(几分钟到几天)< 延期审理(几天到几月)< 中止审理(不可预期、停表)。可先休庭再改延期。
- 证据偷袭(Q70-CD):双向可偷袭;被偷袭方可异议;审判长应当要求说明理由,理由成立且确有必要→应当准许出示;被偷袭方要准备→法庭可以休庭并定时间。
- 16条脚注:"显"著轻微→判决无罪;"时特告死"→裁定终止审理(告诉才处理的告知可自诉;被告人死亡有证据证明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的判无罪)。
背判决形式(Q73-D · Q80-B)
事实清楚人没罪,判无罪;事实清楚人没责,判不负刑责;事实不清,疑罪从无判无罪。
三种判决:有罪 / 无罪 / 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控制时造成危害、不满刑责年龄不予刑事处罚→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不是判无罪也不是裁定(判决管实体,裁定管程序)。法理上属无罪判决(客观违法、主观有责被阻却)。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清则疑罪从无。
- 有罪三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有罪 / 罪名不当按审理认定罪名判有罪 / 部分事实清楚对该部分判有罪。无罪三格:确定无罪 / 疑罪从无 / 被告人死亡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
- 普通一审中发现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同一审判组织审,判不负刑责的同时决定强制医疗,一份判决书,不另组合议庭(Q80-C)。检察院单独申请强制医疗的才是独立的特别程序。
- 精神病人不负刑责≠不赔钱:附民先调解,调不成的既可一并宣判也可告知另诉,不是"应当另诉"(Q80-D)。
肆
自诉案件第一审
Q78
自诉调和撤反简,公转自诉不调反。
五个可以:调解(法官介入、调解书盖法院章)/ 和解(法官不介入、不盖章)/ 撤回自诉 / 反诉 / 简易程序。第三类(公转自)不可调解、不可反诉——替国家告,法院不能替公家调。
重缺乏罪证的处理
立案前先软后硬,立案后可软可硬。(隐藏版小口诀)
立案前:应当先说服撤诉,不撤才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说服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二选一。裁定名字跟阶段走。对法院裁定不服→上诉(申诉是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用的)。
重自诉人处分诉权(不告不理)
- 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只告部分→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放弃后果;宣判后再告其他人不受理,可另行民诉。
- 共同被害人只有部分告诉→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表示不参加或不出庭视为放弃;一审宣判后再告不受理,可另行民诉。
- 反悔最晚时间点=一审宣判。法院不可主动追加自诉人或被告人。
- 代为告诉两种:被害人无法告诉(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受强制威吓)或不能亲自告诉(年老、患病、盲聋哑)→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告,交关系证明+原因证明;"不好意思告"是主观不愿,谁也替不了(Q78-B)。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检察院也可告。
重调查取证
法院能调公安已收的,不能让公安去新取;只有网络侮辱诽谤能要求公安协助。
当事人客观原因取不到的证据,说明理由+提供线索材料,法院认为有必要应当调取。法院调取公安已收集的材料,公安应当及时移交。
审理程序与反诉
- 被告人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属公诉、自诉→法院可以并案审理。
- 判决宣告前可自行和解、撤诉,法院审查自愿性: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被强迫威吓的不准;部分自诉人撤诉不影响继续审;准许撤诉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
- 反诉三条件:对象是本案自诉人 / 内容与本案有关 / 只限第一二类自诉。反诉与本诉一并审;自诉人撤诉不影响反诉继续。
- 二审期间:提反诉→告知另行起诉;调解结案→制作调解书,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自行和解→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裁定。
伍
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
Q72 · Q74 · Q79 · Q80
简易:基层认罪,清楚同意,可以简易 / 盲精重大,可能无罪,不可简易。
四条件:基层管辖 /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被告人认罪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 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只要认罪不要认罚,缺"同意"也不行(Q79-B)。不可:盲聋哑 / 精神病人 / 重大社会影响 / 共犯部分不认罪或有异议 /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 认罪但可能不构成犯罪。
速裁:三年罪罚,清楚同意,一人速裁 / 盲精重大,可能无罪,小孩未赔,不可速裁。
无罪无责,不清不认,由简转繁,重新审判。
两家转化条件同:"清/情"=事实不清或情况不宜。只能由简转繁:简易转普通,速裁转简易或普通;普通不能转回;简易不能转速裁。转化是法院职权,检察院不用撤诉;转后不可继续审,应当重新审。律师拒绝出庭不是转化事由(Q72-D)。
速裁=简易的加严版:门槛更高、程序更简、底线不变。
| 区别 | 简易 | 速裁 |
| 未成年人 | 适用(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都同意) | 不适用 |
| 可能判三年以上 | 适用 | 不适用 |
| 认罪/认罚 | 认罪即可 | 认罪+认罚 |
| 合议庭 | 三年以下可独可合;超三年只能合议 | 只能独任 |
| 法庭调查辩论 | 进行(简化,量刑仍可调查辩论) | 一般不进行 |
| 当庭宣判 | 一般应当 | 应当 |
| 审限 | 20日;可能判三年以上可延至一个半月 | 10日;可能判一年以上可延至15日 |
| 转化 | 转普通 | 转简易或普通 |
| 自诉案件 | 适用 | 不适用("自诉不速裁") |
相同点九:都基层 / 都一审 / 都自愿认罪 / 都要被告人同意 / 都可独任 / 检察院公诉时可建议 / 检察院都应当出庭 / 最后陈述都不能省 / 身份不明都不适用。
关系:嵌套不是并列——能速裁的一定能简易,能简易的不一定能速裁(Q74-AB)。检察院建议只是建议,用不用法院定;没建议法院也可自己用(Q79-A)。被害人不同意不影响;共同犯罪、数罪并罚20年也可能简易;中院一审不能简易。
坑
弹坑红榜
Q61—Q80
Q61少选A:把"显著轻微"(法定)和"轻微+不需判/免刑"(酌定)混为一谈,口误"刑法16条"(应为刑诉法16条)。判得轻不等于不需判。
Q62误选C,问"A不要补侦吗":排非证据不足可直接不诉不以补侦为前提;监委移送案属公安管辖须先征求意见。遇监必商,遇公直诉。
Q63自述忘了:留置到检应当先行拘留,10+1至4=14日;退案不退人。
Q64选BC、划掉D:盲聋哑是人的条件与辩护人在场无关;职务侵占≠自侦,检察长批准即可;认罪认罚检察院应当提量刑建议。
Q65答对但不牢:三原则别张冠李戴;商业秘密"可以"不公开且须申请;未成年看审判时年龄。
Q68选B:陪审员只看"地方法院一审+合议庭"两个条件,特别程序也进;速裁只能独任所以不进。
Q69多选D:高院拟判死缓不上审委会,唯一例外。
Q70D打问号:证据偷袭→被偷袭方要准备,法庭"可以"休庭,正是口诀"作准备,可以休庭"。A错在申请排非还须提供线索材料。
Q71多选D:把"庭前会议不调查"套到了"庭审不调查"上。合法性无争议→庭审可不再调查;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无争议→只能简化仍要调查。
Q73选B:AB处理写反——卷里该有的通知移送,谁都没有的建议补侦;C错在事实不一致时按审理认定判;D精神病人判不负刑事责任,不是无罪、不是裁定。
Q78问A/B/C:A错两处(裁定名字应为不予受理 + 跳过先说服);B"不好意思告"不能代为告诉;C对法院裁定不服走上诉,申诉是对检察院。
Q79问B:简易缺的是"同意"不是"认罚",简易不要求认罚;简易"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速裁"应当"。
Q80选B:精神病人不负刑责的判决又滑回"无罪"——与Q73-D同一个坑,两次。人没罪判无罪,人没责判不负刑责。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决定强制医疗;附民先调解、可一并宣判或告知另诉。
诀
口诀总集(本卷)
- 盲聋哑,精神病,大人不干不具结。
- 显著轻微不是罪,法定;轻微不需罚,酌定;判得轻,照诉。
- 自愿供,大功益,高检核,不追责。
- 先天不足先退补,后天不足可直诉;遇监必商,遇公直诉。
- 留置到检必拘留,公安执行十加四;退案不退人,补调为主自查为辅。
- 不看层级,看审级!/ 十无死重,拆环食药,法三陪四。
- 陪审不可以,七C五二一。
- 死刑再审上审委,高院死缓不上会。
- 特别程序:未和缺没强。
- 亲告不在不应管,死亡时效已赦免,"没事又来"应退检。
- 多杂大,可开会;申排非,应开会。
- 先说后问,先控后辩,先言后物:控言、控物、辩言、辩物。
- 证人不能拘传,能强制到庭,不来能拘留。
- 评议前,来不了,人要换,重审判;评议后,来不了,人不换,名写全。
- 卷里该有的,通知移送;谁都没有的,建议补侦。
- 事实不一致按指控判,事实一致定性不一致按审理认定判。
- 等人等证可延期,不可抗力需中止。
- 回避审完缺律师,应当休庭作处置;等人等证作准备,可以休庭等一会。
- 人没罪判无罪,人没责判不负刑责,事实不清疑罪从无。
- 自诉调和撤反简,公转自诉不调反。
- 立案前先软后硬,立案后可软可硬。
- 简易:基层认罪,清楚同意 / 盲精重大,可能无罪。速裁:三年罪罚,清楚同意,一人速裁 / 小孩未赔不可速裁。
- 无罪无责,不清不认,由简转繁,重新审判。
- 最后陈述谁都不能省,法庭调查辩论只有速裁能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