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题总口径:先问生效没。没生效→二审规则(上诉/二审抗,下抗上)。生效了→先锁定生效法院(死缓别忘核准院),再套"生效法及以上,上对下同级抗"。死刑复核不是审级,是生效的门槛。
壹第二审程序
p106–111 · Q82–Q87
提起重
- 上诉两路径:经一审院/直接向二审院,都是3日内移送案卷+副本送同级检、对方当事人。
- 上诉主体:独立=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同意=近亲属、辩护人(缺席审判中近亲属独立)。
- 请求抗诉:只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判决5日内;近亲属无权。
- 期限:判决10日,裁定5日。
二审抗,下抗上;抗诉书,同级放。本级检抗上一级法院;抗诉书交原审法院转,副本抄上一级检;上级检出庭支持,可补充变更理由。撤回抗诉只有撤下级抗需先听下级意见。
法理:二审抗是检察院版上诉,启动的是二审,二审在楼上,所以抗到楼上;原审法院只是递案卷的物流。再审抗靠监督权,上管下,所以上对下、同级抗。
上诉不加刑难
- 一个概念:仅被告方上诉,不得加重,没有例外。
- 三个加重=控方不满:检抗/自诉人上诉/发回重审后有新事实检补诉(原审加)。
- 共犯:没上诉没被抗的同案犯不加。
- 罪名罪数:可改可调,但二审总量刑不超一审。
- 八个具体:缓刑不得撤销延长、禁止令不得增加、限制减刑终身监禁不得加——执行方式更不利即违法。
- 必须加重:先维持生效,再走再审。不得发回借刀杀人。
403条:发回重审不加刑,重审后检抗也不得重于第一次判。一审10年→甲上诉→发回→重判7年→检抗→二审可重于7年,不可重于10年(含10年)。唯一例外:新犯罪事实+检察院补诉。
审理方式背
死抗事实有异议,二审应当要开庭;庭前程序事不清,可以发回不开庭。死=判死刑(含死缓)的上诉案;抗=检抗;事实有异议=对事实证据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法律量刑异议不必开。
同案有死,二审必开。判死的没上诉,同案犯上诉了,也开。
没上没抗,同案不来;主动要求,莫拦庭外。
- 不开庭也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意见+合议庭全体阅卷;被告人无权选开不开庭。
- 审理地点三处:二审院/案发地/原审地。
- 二审无"决定书";二审"参照"一审程序而非"适用":出庭是检察员非公诉人,法庭调查先由审判人员宣读一审判决书。
- 公诉案件只要开庭(一审二审再审、普通简易速裁),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 新证据: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复制。
自诉与附民
自诉二审可调和,调解视撤和裁撤。调解结案制调解书→一审判决视为自动撤销;自行和解→裁定准许撤诉,应当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提反诉→告知另行起诉。
刑上民错民再审刑维持;民上刑错刑再审民一并。刑民可分别生效;刑事已生效的暂缓交付执行。
审理后处理背
二审全对应维持,法律量刑应改判,程序违法应发回,事实不清可改回。能查清不能发回只能改判。事实不清发回仅限一次,程序违法发回不限次数。
贰死刑复核程序
p113–115 · Q89–Q92
谁核准 · 高院两身份难
上诉抗诉是二审,没上没抗是复核。中院一审死立执:不服上诉→高院是二审,量刑不当应当改判;服判→自动层报,高院是复核,不同意判死只能提审(改判)或发回。
- 高院复核死缓:不得加重;想改死立执只能先核准死缓再走再审。高院二审维持死缓=核准死缓,"二审带复核",不另组合议庭。
- 高院复核死缓与最高法"三二一"不同:事实不清/新证据/法律错量刑重,可以直接改判,不必发回。
最高法复核死立执 · 三二一背
| 三个发回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核期间新事实新证据/违反程序可能影响公正→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 |
| 两个核准 | 全都对→直接核准;具体事实或法条有瑕疵但死刑无不当→纠正后核准 |
| 一个可改可回 | 事实对证据足但不该判死→不予核准,可发回,必要时也可改判 |
- 430条:发回可回二审院或一审院,回二审的一般不再发一审;一审重审应当开庭,二审重审可直接改判,需查事实核证据纠程序的应当开庭。
- 432条:发回应当另组合议庭,"新事实/不该死"两种除外。
- 复核不开庭,3名法官,阅卷+讯问。四个虚词:应当讯问被告人 / 可以听律师(律师要求当面反映则应当听取并制笔录) / 最高检可以提意见、无需派员 / 最高法应当通报复核结果。
- 法援:"最高法找司法部",3日内指派,指派律师须3年以上刑辩经历(自己委托的不受限);复核阶段被告人拒绝法援应当准许,可不再指派("拒了不补")。律师十日内提交手续、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核准裁定后律师再交材料应当接收出清单,可能影响结果的暂停交付/停止执行,只是不再办理新委托手续。
生效三特殊
- 共犯部分上诉→全案进二审,服判者也不生效。
- 附民:刑事服判只上民事→刑事期满生效,反之亦然。
- 共犯有判死有没判死:没判死的两审终审宣告即生效;判死的须复核才生效。未判死同案犯需羁押执行的及时交付,参与死刑之罪的等复核讯问死刑被告后交付;最高法全面审查全部案卷;发现未判死者生效裁判有错走再审。
叁审判监督程序
p116–119 · Q93–Q96
申诉 · 敲门难
- 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利害关系案外人、受委托律师(代为)。
- 两个不能:不能直接启动再审;不能停止执行。
| 向检察院 | 向法院 |
| 找谁 | 先找与终审院同级的检;也可直接上级检(可交同级检办,重大自办)。不可找终审院的下级检 | 先找终审院;也可直接上一级、上上级。上级院对未经终审院处理的:告知回去/直接转终审院/重大自审。不可找终审院的下级院 |
| 失败 | 驳回后仍可上一级,应当受理;两级办过且省检复查过无新证据不再立案(可能无罪或重大错误除外) | 驳回后可向上一级申诉;上一级审查不符→说服撤回,坚持的驳回或通知不予重审 |
| 成功 | 与终审院同级的检只能受理不能抗,提请上一级检抗;上级检审查后应当向同级法院抗 | 受理院认为确有错误→决定重审;必要时听证 |
- 数字: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应当受理;超2年不受理,三例外(可能无罪/期限内申诉未受理/疑难复杂重大)。审查3个月,至迟6个月,延长报上级批。
- 特殊:二审准许撤回上诉的申诉可由一审院处理;死刑案申诉由原核准院直接审查或交原审院审查层报。
再审启动 · 开门重
生效法,及以上;上对下,同级抗。启动主体只有两家:法院(生效法院及以上——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上级提审或指令下级)、检察院(再审抗)。申诉不启动。
- "同级抗"=向同级法院提,针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与终审院同级的检不能抗它自己对面的法院。能抗高院裁判的只有最高检向最高法——"最高检抗一切"。
- 死缓没上诉也要高院核准才生效→生效法院是高院,不是中院。
- 指令再审:一般指定原审院以外的下级院;原审院更适宜的也可指定原审院,但应当另组合议庭。
再审审理
- 用什么程序看这次谁在审:原一审院/同级再审→依一审程序,判完可上诉抗诉,检不服走二审抗(下抗上);原二审院再审或上级提审→依二审程序,终审,检不服走再审抗(上对下)。
- "二审参照一审"是开庭骨架;"依二审程序"是审级效果。两个层面。
- 法院开庭,同级检出庭;中院提审,县检无资格。
- 再审有决定书;谁启动谁定强制措施(法院决定/检抗的检决定)。
- 再审不加刑有例外:法院自启一般不加,必要时可加;检抗可加。
- 不全面审查,只查抗诉/申诉针对部分;再审期间不停止执行,可能无罪或减刑致刑期届满可决定中止,必要时取保监居。
再审后处理:全对维持(多"纠正后维持/更正后维持"),法律量刑应改判,事实不清可改回,查不清宣告无罪。事实清楚只量刑错→应当改判,没有发回项。
肆执行
p120–130 · Q97–Q103
执行机关背
法院生死钱,监狱长住户,矫正非监禁,其他给公安。法院:无罪免刑/死立执/罚金/没收财产。监狱:死缓/无期/有期。社区矫正: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公安:拘役(看守所)/余刑3个月以下有期(看守所代执)/剥夺政治权利(派出所)/驱逐出境。
- 公安接生效判决后1个月内送监狱;余刑超3个月仍送监狱;死缓那2年在监狱。
- 所有刑罚由一审法院负责执行或交付,二审院不沾。
涉财产部分执行重
- 一审法院执行;外地财产可委托所在地同级法院,所在地法院不能负责。期限6个月,院长批准可延。
- 查冻扣:期满前续行,顺位与侦查机关相同;执行中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解除,裁定注明事实。
- 罚金:期满不缴强制;主刑执行完发现财产追缴;行政罚款已执行应当折抵。没收财产判决生效立即执行;保留生活必需费用。
执行赃物有负担,恶意追缴善不管。恶意四种(明知/无偿或明显低价/非法债务清偿或违法犯罪/其他恶意)追缴;善意取得不在执行程序追,告知被害人另走民事——不是民法认了善意取得。
执行顺序民优刑,被害医疗要首评,优先受偿第二名。医疗费→退赔被害人→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
撤裁判,死无钱,罚金免,执行关。终结执行后发现隐匿转移财产仍追缴。裁判被撤销,已执行财产返还,无法返还赔偿。
死刑执行变更
漏罪共犯有变化,立功怀孕先不杀。暂停六情形;执行法院暂停后层报最高法,不越级。执行依据是院长签的执行令,不是核准裁定。
死刑停执,怀孕改判,不死发回,还死继续。只有怀孕最高法亲自改判(无期);漏罪、立功需改判都发回;不实则裁定继续,院长重新签发命令。
暂予监外执行 · 收监
- 全是"可以"没有"应当"。有期/拘役:重病保外、怀孕哺乳、生活不能自理;无期:只有怀孕哺乳的妇女。
- 死缓不可监外;无期男性不可;无期女性不孕不哺不可。
交付前监外,法院说了算;交付后监外,省监市公安。交付=判决生效后把人正式移交监狱。人在谁手里谁决定。决定机关抄送检察院,检认为不当1个月内送书面意见。
谁决定监外,谁决定矫正,谁决定收监。收监由原决定法院收到建议书30日内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无救济;违反监管即应收监。贿赂、脱逃的监外时间不计入刑期。
减刑假释 · 社区矫正
- 管辖:服刑地中院/高院裁定(高院管死缓无期,中院管有期拘役管制社区矫正对象);基层无权;用裁定不是判决。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也向中院提。
- 应当组合议庭不能独任;开庭在执行场所或法院指定地,可视频。
重大立功影响宽,破格减刑有意见,职务黑金开庭判。应当开庭七格。
- 电子定位:可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违法违规/3个月可延每次不超3个月。
满赦解,收死终,矫停。期满、赦免=解除;收监、死亡=终止。
伍弹坑红榜
Q81–Q103 摔过的、犹豫的、问过为什么的
Q82 全面审查 答ABCD · 问D为何错
上诉的甲死了:无罪则宣告无罪,有罪则终止审理,没有第三条路,更不能发回。乙照全面审查三选一。
Q83 补充抗诉 答C · 问概念
补抗是补理由不是补事实:须先有抗诉(被告上诉启动的二审无补抗);只能在指控事实圈内改定性量刑程序;漏罪只能建议事实不清发回让原检补诉。
Q84 上诉抗诉主体 答ABCD · 问CD
C把递书的中院当抗诉对象——下抗上,抗的是省高院。D请求抗诉只有被害人及法代,近亲属没份(别跟附民、自诉的近亲属串)。
Q85 上诉不加刑 答C · 疑ABD
A事实不清可改可回,不能直接判无罪。C的加刑不是改罪名,是故意杀人+10年触发刑法81②不得假释。D=403条,链条源头是甲上诉,发回重审后检抗也不得重于第一次判的10年。
Q87 二审具体程序 答AB · 多选D
新证据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复制,D对。A二审无决定书;B二审"参照"非"适用"一审。
Q89 死刑复核 答ABCD · 逐项存疑
A合议庭3人对,错在开庭;B律师主动要求才应当听;C最高检可提意见但无需派员;D应当讯问。
Q91 高院复核死缓 答BD · 疑CD
C:甲没上诉,高院是复核法院,不得加重,先核准再走再审。B:二审维持死缓即核准,"二审带复核"。D:应当讯问。
Q92 复核法援 答AD · 疑ACD
复核有法援(最高法找司法部),拒了不补≠不给。3年刑辩经历只限指派律师。核准后律师再交材料照收出清单。
Q93 再审具体程序 答C · 疑BC
C:法院开庭同级检出庭,中院提审县检无资格。B:提审依二审程序是终审。
Q94 申诉 答D · 自述忘了
申诉两个不能:不能启动再审、不能停止执行。县法院一审生效即终审院,县法院/市检都能找。律师可代为申诉。
Q95 再审后处理 答ABCD · 漏C
事实清楚只量刑错→应当改判,再审没有发回项。
Q96 再审启动主体 答ABCD · 全错
死缓须高院核准才生效,生效法院是高院。市检低两级够不着;省检与高院同级,只能抗中院及以下裁判向高院提;同级检只能收申诉;中院是下级无权启动;甲申诉不启动。"同级抗"=向同级法院提、针对下级裁判。
Q97 执行机关 答B · 误选D
保外就医=暂予监外=社区矫正。
Q98 暂予监外 答ABC · 自述忘了
全是"可以";C漏了交付前由法院决定;D抄送检察院对。
Q99 涉财产执行 答ABD · 疑D
"善不管"是刑事执行程序不追善意第三人,告知被害人走民事。C顺位与侦查机关相同。
Q100 死刑执行变更 答AC · 对但没底
只有怀孕最高法亲自改;漏罪、立功需改判都发回;不实继续、院长重签。
Q102 社区矫正 答AD · 多选C
减刑建议向中院/高院提,基层无权。电子定位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Q103 社区矫正终止 答BD · 多选AC
满赦解,收死终。
陆口诀总集
一页刷完
二审抗,下抗上;抗诉书,同级放。
死抗事实有异议,二审应当要开庭;庭前程序事不清,可以发回不开庭。
同案有死,二审必开。没上没抗,同案不来;主动要求,莫拦庭外。
自诉二审可调和,调解视撤和裁撤。
刑上民错民再审刑维持;民上刑错刑再审民一并。
二审全对应维持,法律量刑应改判,程序违法应发回,事实不清可改回。
上诉抗诉是二审,没上没抗是复核。
三个发回,两个核准,一个可改可回。
生效法,及以上;上对下,同级抗。
法院生死钱,监狱长住户,矫正非监禁,其他给公安。
执行赃物有负担,恶意追缴善不管。
执行顺序民优刑,被害医疗要首评,优先受偿第二名。
撤裁判,死无钱,罚金免,执行关。
漏罪共犯有变化,立功怀孕先不杀。
死刑停执,怀孕改判,不死发回,还死继续。
交付前监外,法院说了算;交付后监外,省监市公安。
谁决定监外,谁决定矫正,谁决定收监。
重大立功影响宽,破格减刑有意见,职务黑金开庭判。
满赦解,收死终,矫停。
数字表
| 上诉期 | 判决10日 / 裁定5日 / 被害人请求抗诉5日 |
| 上诉移送 | 期满或收状后3日内 |
| 事实不清发回 | 仅限1次;程序违法发回不限 |
| 申诉期限 | 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应当受理 |
| 申诉审查 | 3个月,至迟6个月 |
| 看守所代执 | 余刑3个月以下 |
| 送监狱 | 公安接生效判决后1个月内 |
| 涉财产执行期 | 6个月,院长批可延 |
| 收监决定 | 收到建议书30日内 |
| 检对监外意见 | 接到通知1个月内 |
| 电子定位 | 3个月,可延,每次不超3个月 |
| 复核法援 | 3日内指派;3年以上刑辩经历 |
| 复核律师 | 10日内交手续;一个半月内交意见 |
卷宗(四)止。下接卷宗(五):特别程序与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