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二刷 · 红档案

卷宗(五)
特别程序 · 监察

讲义p131–153 + 考前100题 Q107–Q120 · 2026-08-31 · 刑诉二刷收官卷

特别程序五个:"未和缺没强"——未成年 / 当事人和解 / 缺席审判 / 违法所得没收 / 强制医疗。都是"特别",所以每个都有一处跟普通程序反着来,那一处就是考点。

未成年人程序

p131起 · Q107

为什么法定代理人能在场

律师在场是辩护权,侦查讯问一律不开;法定代理人到场是监护权——"替他看"不是"帮他说",不碰侦查秘密,反而是程序合法的保证。到不了场用"合适成年人"顶,补的是监护位。

附条件不起诉

未成年、四五六、一起悔,附不诉。犯罪时12–18周岁 / 刑法四五六章 / 可能判1年以下(不是3年) / 符合起诉条件 / 有悔罪(单方悔罪,不需和解)。
谁有异议处理
嫌疑人及法代对决定有异议应当起诉;无罪辩解成立→法定不诉;起诉决定前撤回异议→可以附不诉
只对条件、考验期有异议可采纳合理意见调整;不能因此起诉
被害人不服只能向上一级检申诉,不能自诉
公安有异议同级检复议;不服上一级检复核

考验期七句

犯罪记录封存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

Q108–Q110

实质条件

民间三四五(故意),非渎七以下(过失),公诉可和解。故意:民间纠纷+刑法四五章+可能判3年以下,三条同时满足。过失:除渎职外,可能判7年以下。
雇黑寻衅,公众多累,不能和解。雇凶/涉黑/寻衅滋事/公权力犯罪/聚众斗殴/多次故意伤害/5年内曾故意犯罪。

和解结果与履行

代为和解

活代死不代。被害人活着无行为能力→法代、近亲属"代为"和解;被害人死亡→近亲属以自己名义和解,案子还在。被告人死亡→案件终止,没有公诉案件了,不可和解,被害人另诉遗产继承人。

缺席审判

Q112

国恐贪、病半年、死无罪、死再审,可缺席。国恐四条件"重国恐,在境外,及时审,高检核"(最高检检察长决定)。国恐贪只能中院一审(犯罪地/离境前居住地/最高法指定);后三种基层中院皆可。病半年=中止超6个月+被告方申请或同意恢复。死无罪的"无罪"含证据不足。

境外被告人的程序

到案时点处理
审理中到案裁定终止审理;检重新起诉后重新审理(指定管辖的重新指定)
生效后到案交付执行;交付前告知有权10日内提异议;提了→撤销原判,通知检察院,检起诉后重新审理;财产处理有错返还赔偿

违法所得没收

Q113

贪恐重大逃一年,或者死亡可没收。活人钱=贪恐等重大犯罪+通缉(含红色通报)1年不到案+依法应追缴;死人钱=死亡+依法应追缴。违法所得=赃物、孳息、本人工具。

强制医疗

Q116–Q118

公暴继定(宫保鸡丁),强制医疗。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 / 暴力行为 /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 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责。缺一不可。

主体链

级别管辖

看怎么启动:申请启动只能基层检→基层法院(市检先法定不诉,再指定县检去申请);公诉启动在哪审就在哪判不负刑责+决定强疗,中院可以自己决定。

审理结果

先看题干有没有检察院"申请"——有=被申请人(特别程序,左列全是"决定");无=被告人(普通一审,右列有"判决")。
审理认为被申请人被告人
符合强疗条件决定强疗判决不负刑责,同时决定强疗(同一份判决书,不可先判后决)
精神病但不符合驳回申请,严加管护判无罪或不负刑责,严加管护
需担刑责驳回申请,退回检察院继续审理作出判决

监察法

p152–153 · Q120

留置

市报上批,省报国备。

期限

一般3个月;特殊延1次≤3个月(省以下报上一级批)
重罪延长可能判10年以上,国监委批准或决定,再延2个月
漏罪延长省级以上监委发现不同种重大职务犯罪或同种影响罪名量刑档次,国监委批,自发现之日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

与公安司法对照

监察刑诉
强制到案12–24h拘传12–24h
责令候查12个月取保候审12个月 / 监视居住6个月
管护7+3天拘留最长37天
留置3/6/8/14个月逮捕分阶段不同

弹坑红榜

Q107–Q120

Q107 考验期 选不正确·答ABCD · 看错题干

A经批准可离开;B作出决定日起算;C不计入审查起诉期;D附不诉阶段不封存。

Q108 和解条件 答ACD · 漏A

假药是刑法第三章,不在"四五"。法院不能因和解判无罪;和解不可分期,转调解才可。

Q109 自诉不适用 答ABCD · 漏AB

肖某自己去法院=自诉。自诉可和解但不适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自诉不速裁。

Q110 代为和解 答AC · 漏C

被害人死了案子还在,近亲属以自己名义和解;被告人死了案件终止不可和解;多个近亲属看最先继承顺序。

Q112 缺席具体程序 答ACD · 疑BCD

B副本还要送近亲属;C所在地法律允许=美国认电子送达就能用;D缺席审判近亲属独立上诉权。

Q113 没收程序 答D · 自述不记得

A管辖错,市检向中院;B先公告6个月;C终止理由是到案不是死亡;D检可抗诉。

Q116 强医条件救济 答ABD · 漏A

A缺"继";B检察院是申请主体不是批准;C法代请求可不开庭;D只能向上一级复议一次。

Q117 强医审理结果 答C · 自认全对

检察院"申请"→被申请人→左列全是决定,没有判决。A不能判决;B不能转普通程序;D需担刑责是驳回退回检察院。

Q118 强医级别管辖 答BC · 选AC

申请启动只走基层;公诉启动中院可以自己判不负刑责+决定强疗。

Q120 监察vs公安司法 答B

搜查监察自己执行;通缉交公安发布;限制出境只有监察要省级批;管护在留置场所,拘留在看守所。

老坑复发:Q73-D、Q80-B、Q117-A——精神病人是"不负刑事责任"不是"无罪";申请启动的强医程序只有"决定"没有"判决"。同一个坑摔三次,考场上看到"精神病+判决"先停一秒。

口诀总集

一页刷完

未和缺没强。
未成年、四五六、一起悔,附不诉。
民间三四五(故意),非渎七以下(过失),公诉可和解。
雇黑寻衅,公众多累,不能和解。
活代死不代。
自诉不速裁。
国恐贪、病半年、死无罪、死再审,可缺席。
重国恐,在境外,及时审,高检核。
贪恐重大逃一年,或者死亡可没收。
公暴继定(宫保鸡丁),强制医疗。
申请只走基层;公诉在哪审在哪判。
当事人复议不上诉,检察院纠正不抗诉,没有二审。
市报上批,省报国备。
通缉、技术调查、限制出境——三项交公安。

数字表

附不诉年龄犯罪时12–18周岁
附不诉刑期可能判1年以下
考验期6个月至1年
和解故意/过失3年以下 / 7年以下
和解排除5年内曾故意犯罪
缺席病半年中止超6个月
缺席到案异议告知后10日内
没收通缉1年不到案
没收公告6个月
强医公安意见书7日内
留置3个月+3个月+重罪2个月;漏罪重算一次
留置到检拘留10日+延1至4日=最长14日
封存证明3个工作日

卷宗(五)止。刑诉二刷Q4–Q120全书收官,2026-08-31。五卷卷宗合成"刑诉必背"另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