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 · 商经法 · 消费者法专题

虚假广告与平台责任

消保法 第44、45条 广告法 第56条 第1–3款 消保法实施条例 第14条
沾边
连带
无过错归责(不问明知应知) 过错归责(明知应知才连带) 直接担责 / 免责出口
0

广告主自己发虚假广告 直接担责

广告主对自己的虚假广告直接承担责任,不问明知应知——这是全链条连带责任的地基。

广告法第56条第1款
1

平台找不到商家 先行赔付

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 → 消费者可要求平台先行赔付,平台赔后可追偿;平台作出更有利承诺的,照承诺履行。

消保法第44条第1款
2

平台明知不管 连带 · 过错

平台明知或应知商家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消保法第44条第2款
3

生命健康类虚假广告造成损害 沾边连带 · 无过错

"沾边连带":生产者、销售者、广告制作者、发布者、推介者等各环节参与方均承担连带责任,不以明知应知为要件 = 无过错归责。

消保法第45条第2、3款;广告法第56条第2款
4

其他类虚假广告 连带 · 过错

发布者、经营者、代言人明知应知才连带;经营者、发布者提供不了广告主真实信息的,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56条第3款;消保法第45条第1款
5

直播场景 先定身份

直播平台一般先负管理和信息提供义务,责任走三段论:

已依法履行管理义务、能提供主播和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 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提供不了信息 → 先行赔付,赔后可追偿

明知应知侵权不采取必要措施 → 连带

主播:替他人推销生命健康类 → 沾边连带;卖自己的货 → 经营者,直接担责;普通商品 → 看是否构成代言人,按明知应知定连带。

消保法实施条例第14条;消保法第45条第3款;广告法第56条第3款

一句话抓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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