〇〇先锁定考试时点
〇一制度地图
仲裁不问冲突法,报核只在杀之前;
裁决出境纽约桥,直接申请中院见。
〇二新《仲裁法》涉外六件套
第81条仲裁地 —— 最大亮点
功能:仲裁程序适用法+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仲裁地在中国=中国裁决——即便由境外机构管理,撤销也归仲裁地中国法院。裁决国籍从「机构标准」转向「仲裁地标准」。
第82条临时仲裁(特别仲裁)—— 有限开闸
其余四件
〇三或裁或诉一族
「或裁或诉」是唯一直接死的——坏的不是机构不明,是仲裁意思不明。
| 条款长相 | 结局 | 为什么 |
|---|---|---|
| 可仲裁「也可/还可」起诉 | 无效可直接起诉 | 仲裁意思不确定,未排除法院 |
| 约定两个仲裁机构 | 可协议选一;选不成无效 | 给补救机会 |
| 机构名称不准但能确定 | 有效 | 能确定唯一机构即救活 |
| 只写地点没写机构 | 该地仅一家归它;多家协议选,选不成无效 | 先救后杀 |
| 只约定某机构仲裁规则 | 按规则能确定机构的有效 | 规则反推机构 |
〇四仲裁协议准据法 · 五句诀
规则不等于仲裁地,两个候选有效先;
候选缺位机构地。
三个坑各是各的
〇五冲突规范之辨:法院 vs 仲裁庭
法院必过法院地指路牌;仲裁庭没有指路牌枷锁。
| 法院找实体法 | 仲裁庭找实体法 | |
|---|---|---|
| 第一步 | 当事人选了法 → 直接适用(意思自治优先) | |
| 没选时 | 必须用法院地冲突规范指路 | 按仲裁规则办: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仲裁庭自定,不被仲裁地冲突规范绑死 |
| 错项长相 | 「在X国审就用X国法」 | 「在X国仲裁应适用X国冲突规范」 |
〇六报核制度 · 双向持有
| 法院拟怎么裁 | 报不报 | 报到哪 |
|---|---|---|
| 拟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拟承认执行 | 不报直接裁 | — |
| 拟认定协议无效/拟不予执行/拟撤销(非涉外) | 逐级报核 | 高级人民法院 |
| 同上,但案件涉外/涉港澳台(含拒绝承认执行外国裁决) | 逐级报核 | 最高人民法院 |
〇七纽约公约 · 承认与执行
〇八易错点压缩包
「除了向法院诉讼外,还可申请仲裁」——补充协议里的这句有毒吗?
有毒,这就是或裁或诉的换皮:「可…也可」「除了…还可」同义。仲裁协议整体无效(除非涉外借仲裁地法续命)。连做多道后更要防换皮突袭。
约定「适用H国仲裁中心规则」=约定了仲裁地?
不等于。规则≠仲裁地,仲裁地要单独明示。仲裁地空缺时,协议准据法直接用机构所在地法,两候选比较根本不发生。
选定了A市仲裁委=仲裁地在A市?
不等于。机构/仲裁地/开庭地三分。机构只定「谁管理」,仲裁地要另行约定——北仲管理+新加坡仲裁地完全合法。
合同约定「适用新加坡法」,仲裁条款效力也用新加坡法认定?
不。主合同的选法不视为对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选择,必须单独、明确约定。这题等于「没选」,落回两候选。
「如仲裁庭在日本仲裁,应适用日本冲突规范确定实体法」对吗?
错两刀:①抹掉了意思自治优先(选了法直接用,不过冲突规范);②把仲裁庭当日本法院——仲裁庭不被仲裁地冲突规范绑死。另外「在日本仲裁」≠仲裁地在日本。
合资合同归中国法院专属管辖,所以仲裁条款无效?
错。专属管辖只排外国法院和协议选外国法院,不排仲裁。合资合同照样可以约定仲裁,含境外仲裁。
「杰夫应通过甲国法院向中国中院申请承认执行」错在哪?
只错「通过甲国法院」四个字——纽约公约下当事人直接申请。后半句「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反而是对的,别连着扔。
「仅申请承认的,法院可以对是否执行一并作出裁定」听着体贴?
恰恰是雷。仅申请承认 → 法院只审承认、只裁承认。没求执行,法院不能替你多判一步(处分原则)。
劳动仲裁前置,所以商事仲裁也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串台了。先裁后审是劳动争议的特殊制度;商事仲裁与诉讼是二选一的排他关系,不存在「先仲裁再起诉」。
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跨科提醒)
不等于,执行豁免需单独明示放弃——与本卡「承认≠执行、两步可分」是同款思维:每一步的门票单独买。
〇九随手自测
1. 国内合同约定「争议均可提交S仲裁委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仲裁条款效力?
2. 法院审查涉外仲裁协议后拟认定其有效,程序上应当?
3. 条款约定由中国B仲裁委按外国C仲裁中心规则仲裁,未约定协议准据法与仲裁地。认定协议效力用?
4. 外国裁决胜方仅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法院应当?
5. 2026年新法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
一〇法条与权威来源
- 《仲裁法》(2025修订,2026-03-01施行)第81条(仲裁地)、第82条(临时仲裁)、第72条(撤销期限3个月)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仲裁协议准据法)
- 最高法《仲裁司法审查若干问题规定》第13条(主合同选法不及于仲裁协议)、第14条(有效性优先/仲裁地不明用机构所在地法)
- 《仲裁法解释》第3–7条(效力补救家族、或裁或诉无效)
- 仲裁司法审查报核制度相关规定(拟否定仲裁逐级报核;涉外至最高院)
- 《民诉法》及解释涉外编:专属管辖、承认执行管辖与「仅申请承认」规则
- 《纽约公约》及我国互惠保留、商事保留;1987年最高法执行公约通知(合议庭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