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 · 商经法 · 速查

两把利益 · 三个如实 · 几条时限
法考
必过

不可抗辩 · 时间轴

合同成立如实告知的起点
2年届满解除权彻底消灭
此后事故未告知也须赔付
2年内:可解除(30日内行使) 2年后:不得解除
双重时限:知道解除事由起30日不行使 → 消灭;合同成立超2年 → 无论如何不得解除。
唯一例外:保险人明知未如实告知仍承保的,自始不得解除。§16

保险利益

时点定生死

财产险 · 事故时

保险利益须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投保后卖了房,事故时无利益 → 不能索赔§12/§48

人身险 · 订立时

保险利益须在合同订立时存在。投保时是夫妻,后来离婚 → 合同照样有效

人身险利益的法定范围

① 本人;② 配偶、子女、父母;③ 其他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④ 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⑤ 同意型: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有保险利益。§31

死亡险 · 双重同意

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 无效

例外只有一个: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给成年子女、给配偶投死亡险,都必须本人点头。

如实告知

询问告知主义

范围:问什么答什么

投保人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负如实告知义务,未询问的不必主动申报

故意不告知

解除合同+不赔+不退保费

重大过失

且对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解除+不赔+退还保费

故意分文不退 · 过失退费走人 · 两年一过既往不咎

格式条款控制

提示+明确说明

免责条款的效力门槛

保险人对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订立时须提示(足以引起注意的标识)+明确说明(书面或口头解释内容与法律后果),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17

司法解释二的降档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酒驾、无证驾驶、逃逸等)作为免责事由的 → 只需提示即可,无需明确说明。

疑义利益解释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30

前提是"有争议+两种以上合理解释"。条款清清楚楚时不适用——不是无脑向着被保险人。

理赔时限链

数字题
30
收到索赔后核定(另有约定除外)
10
达成赔付协议后支付
3
拒赔的发拒赔通知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全怎么办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补充——"一次性"是考点,挤牙膏式索要材料违法。§22–24

财产险特有制度

代位是核心

代位求偿 · 三个细节

① 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获赔的 → 保险人扣减后赔差额

② 保险人代位后被保险人未获足额赔偿的 → 就不足部分被保险人优先于保险人受偿;

③ 第三者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的 → 除故意造成事故外,不得代位。§60–62

重复保险

保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各保险人按比例分摊,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额部分保费可要求退还。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情况通知各保险人。§56

保险标的转让

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因转让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30日内可增费或解除。货运险与另有约定的除外。§49

人身险特有制度

受益人 · 自杀 · 复效

保险金何时变遗产

① 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不明;②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无其他受益人;③ 受益人放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且无其他受益人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42

受益人下手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病 →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合同不失效,其他受益人照拿。

投保人下手

投保人故意造成 → 保险人不赔,但应退还现金价值

自杀条款

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后自杀 → 应赔;2年内自杀 → 不赔,退现金价值。

例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任何时候都赔。复效日重新起算2年也是坑。

保费断供三部曲

人身险保费不得诉请支付 → 宽限期60日未缴:效力中止 → 中止后2年内可协商补缴复效;2年不复效,保险人可解除并退现金价值。§36–38

诉讼时效

一句话记完

人寿保险

5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其他保险

2年,起算点相同。§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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