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须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投保后卖了房,事故时无利益 → 不能索赔。§12/§48
保险利益须在合同订立时存在。投保时是夫妻,后来离婚 → 合同照样有效。
① 本人;② 配偶、子女、父母;③ 其他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④ 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⑤ 同意型: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有保险利益。§31
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 无效。
投保人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负如实告知义务,未询问的不必主动申报。
解除合同+不赔+不退保费
且对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解除+不赔+退还保费
保险人对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订立时须提示(足以引起注意的标识)+明确说明(书面或口头解释内容与法律后果),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17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酒驾、无证驾驶、逃逸等)作为免责事由的 → 只需提示即可,无需明确说明。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30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补充——"一次性"是考点,挤牙膏式索要材料违法。§22–24
① 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获赔的 → 保险人扣减后赔差额;
② 保险人代位后被保险人未获足额赔偿的 → 就不足部分被保险人优先于保险人受偿;
③ 第三者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的 → 除故意造成事故外,不得代位。§60–62
保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各保险人按比例分摊,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额部分保费可要求退还。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情况通知各保险人。§56
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因转让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30日内可增费或解除。货运险与另有约定的除外。§49
① 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不明;②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无其他受益人;③ 受益人放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且无其他受益人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42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病 →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合同不失效,其他受益人照拿。
投保人故意造成 → 保险人不赔,但应退还现金价值。
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后自杀 → 应赔;2年内自杀 → 不赔,退现金价值。
人身险保费不得诉请支付 → 宽限期60日未缴:效力中止 → 中止后2年内可协商补缴复效;2年不复效,保险人可解除并退现金价值。§36–38
5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2年,起算点相同。§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