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D不放弃对C的请求
经审理认定ABC构成共同侵权的,判决ABC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诉 × 刑诉 · 当事人与诉权
四种程序中,C是否进入诉讼、由谁决定、遗漏后果是什么——一次区分清楚。
| 程序 | C怎么办 | 谁决定 | 考场关键词 |
|---|---|---|---|
| 单独民事人损 | 法院依职权追加C为共同被告 | 法院追加;D决定是否向C索赔 | 先拉齐,钱可弃 |
| 刑事公诉 | 法院不得直接追加C | 法院通知;检察院决定是否追加起诉 | 控审分离 |
| 刑事自诉 | 法院不追加C | D告谁审谁;漏告视为放弃 | 判后再告,不予受理 |
| 刑事附民 | 法院告知D可以一并起诉C | 是否起诉C,由D决定 | 在逃不列,放弃记明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经审理认定ABC构成共同侵权的,判决ABC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不判C向D赔偿;AB对C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再负连带责任。份额难以确定的,推定三人份额相同。
可以缺席审理,责任不因此免除。普通共同侵权被告不属于必须本人到庭的被告,不能仅因拒不到庭就拘传。
法院追加并释明后,D明确表示放弃,才发生相应法律后果。
这不是对“法院不得超出诉讼请求裁判”的突破。法院依职权处理的是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补齐;赔偿请求仍由D处分。
更准确地说:它限制了“当事人范围完全由原告决定”,但没有否定“法院不得超请求裁判”。
审判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法院指定时间内没有回复书面意见的,法院只能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和犯罪事实裁判。
依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7条。
检察院负责指控,法院负责审判。法院不能自己指控C,再自己审判C。
C成为刑事被告人前,应经过侦查、审查起诉、权利告知和辩护准备。
ABC根据各自行为、作用和罪责分别定罪量刑,不存在民事赔偿式的“份额分配”。
C可以另案处理;这不妨碍法院先审理AB。
法院应当告知D放弃告诉C的法律后果。D仍不告诉C的,视为放弃对C的告诉权。
法院对AB宣告判决后,D又根据同一事实对C提起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据:现行《刑诉解释》第323条。
D只告部分人:法院不追加其余侵害人;告知放弃后果。
只有部分被害人告诉:法院应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不参加或不出庭,视为放弃告诉。
可被一并起诉的C,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是否把C列为附民被告,仍由D决定。
依据:现行《刑诉解释》第181条。
不应列为附民被告人。C到案后,D可以对其提起附民;但D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法院应告知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D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现行《刑诉解释》没有规定“附民判决生效后再告C,一律不予受理”。刑事诉讼中没有提起附民的,原则上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 问题 | 单独民事人损 | 刑事公诉 | 刑事自诉/附民 |
|---|---|---|---|
| 核心关系 | 同一损害+对外连带+对内份额 | 各人罪责独立 | 被害人处分告诉权或赔偿请求 |
| 法院角色 | 补齐必要共同诉讼人 | 审判者,不能代替检察院指控 | 释明后果,不代替被害人起诉 |
| 漏掉C | 影响完整确定责任关系 | C可另案,不妨碍先审AB | 由D承担漏告或放弃的后果 |
单独民事人损:先拉齐,钱可弃。
刑事公诉漏人:法院通知,检院决定;逾期不书面回复,就指控判。
刑事自诉漏人:告谁审谁,漏告视为放弃;判后再告,不予受理。
刑事附民漏人:法院告知,原告决定;在逃不列,放弃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