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 × 刑诉 · 当事人与诉权

ABC共同打伤D,D只告AB

四种程序中,C是否进入诉讼、由谁决定、遗漏后果是什么——一次区分清楚。

人身共同侵权控审分离刑事自诉刑事附民

一眼区分

程序C怎么办谁决定考场关键词
单独民事人损 法院依职权追加C为共同被告 法院追加;D决定是否向C索赔 先拉齐,钱可弃
刑事公诉 法院不得直接追加C 法院通知;检察院决定是否追加起诉 控审分离
刑事自诉 法院不追加C D告谁审谁;漏告视为放弃 判后再告,不予受理
刑事附民 法院告知D可以一并起诉C 是否起诉C,由D决定 在逃不列,放弃记明

单独民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

ABC共同打伤D,D只起诉AB: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C为共同被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为什么追加?

法院负责把责任主体拉齐;D负责决定向谁要钱。

追加后的三种情况

① D不放弃对C的请求

经审理认定ABC构成共同侵权的,判决ABC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 D明确放弃对C的请求

本案不判C向D赔偿;AB对C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再负连带责任。份额难以确定的,推定三人份额相同。

③ C拒不到庭

可以缺席审理,责任不因此免除。普通共同侵权被告不属于必须本人到庭的被告,不能仅因拒不到庭就拘传。

起诉时没列C ≠ 已经放弃

法院追加并释明后,D明确表示放弃,才发生相应法律后果。

与“不告不理”的关系

这不是对“法院不得超出诉讼请求裁判”的突破。法院依职权处理的是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补齐;赔偿请求仍由D处分。

更准确地说:它限制了“当事人范围完全由原告决定”,但没有否定“法院不得超请求裁判”。

刑事公诉

检察院只起诉AB:法院不能自行把C追加为刑事被告人。

审判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法院指定时间内没有回复书面意见的,法院只能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和犯罪事实裁判。

依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7条。

控审分离

检察院负责指控,法院负责审判。法院不能自己指控C,再自己审判C。

保障辩护权

C成为刑事被告人前,应经过侦查、审查起诉、权利告知和辩护准备。

刑责独立

ABC根据各自行为、作用和罪责分别定罪量刑,不存在民事赔偿式的“份额分配”。

法院不能越过起诉范围

C可以另案处理;这不妨碍法院先审理AB。

新旧规则陷阱

旧规则|不要再背可以建议+七日内回复
现行规则|考试用这个应当通知+指定时间内回复书面意见

刑事自诉

D明知C也是共同侵害人,却只自诉AB:法院受理,但不追加C。

法院应当告知D放弃告诉C的法律后果。D仍不告诉C的,视为放弃对C的告诉权。

法院对AB宣告判决后,D又根据同一事实对C提起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据:现行《刑诉解释》第323条。

多个共同侵害人

D只告部分人:法院不追加其余侵害人;告知放弃后果。

多个共同被害人

只有部分被害人告诉:法院应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不参加或不出庭,视为放弃告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D只对AB提附民:法院告知可以一并起诉C,但不能直接替D追加C。

可被一并起诉的C,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是否把C列为附民被告,仍由D决定。

依据:现行《刑诉解释》第181条。

同案犯C在逃

不应列为附民被告人。C到案后,D可以对其提起附民;但D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D放弃对C的诉讼权利

法院应告知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D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不要把刑事自诉的“判后再告不受理”,直接搬到刑事附民。

现行《刑诉解释》没有规定“附民判决生效后再告C,一律不予受理”。刑事诉讼中没有提起附民的,原则上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底层逻辑

问题单独民事人损刑事公诉刑事自诉/附民
核心关系同一损害+对外连带+对内份额各人罪责独立被害人处分告诉权或赔偿请求
法院角色补齐必要共同诉讼人审判者,不能代替检察院指控释明后果,不代替被害人起诉
漏掉C影响完整确定责任关系C可另案,不妨碍先审AB由D承担漏告或放弃的后果

四个易错点

  1. 轻伤不决定民事追加。轻伤主要关系故意伤害罪及刑事处理;与单独民事人损诉讼是否追加C无关。
  2. 不是所有连带责任人都必须追加。人身共同侵权是特殊规则。例如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原则上可以选择起诉债务人、保证人或者二者。
  3. 追加C不等于必须判C赔偿。追加为了查清责任关系;是否向C主张赔偿仍由D处分。
  4. 现行刑事公诉是“通知”,不是“建议”。记住:法院通知,检察院决定。

总口诀

单独民事人损:先拉齐,钱可弃。

刑事公诉漏人:法院通知,检院决定;逾期不书面回复,就指控判。

刑事自诉漏人:告谁审谁,漏告视为放弃;判后再告,不予受理。

刑事附民漏人:法院告知,原告决定;在逃不列,放弃记明。

法条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