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位阶:专属 > 协议 > 一般/特殊地域。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约定了也无效;应诉管辖同样突破不了这两道墙。国内专属三项:不动产(所在地)、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继承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协议只能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原、被、签、履、标。
条款拆两半独立评价:仲裁部分无效(裁审互斥;例外:一方申请仲裁,对方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异议→视为接受);法院选择部分单独审查,符合35条即有效。命题人诱导"整条一起死→法定管辖"。
地域三选一: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机构约定不明→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院。配套:裁审赛跑法院优先;机构已受理并作出决定的法院不再受理;异议时点=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法院作裁定,不能上诉。
解释28条拟制四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房屋租赁、建工施工、政策性房屋买卖。勘察设计合同不在其列;普通商品房买卖已退出专属。
王五(使用人)是责任根;李四(所有人)仅有过错时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份,非连带)。只告王五可;要李四担责→王五+李四共同被告,王五必须在场。侵权之诉普通地域管辖(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挂靠才连带,借用不是。
看证明责任,不看身份:负证明责任方的证据=本证(哪怕是被告对已还款的举证);对方用来动摇的=反证。证明标准一严一松:本证求高度盖然性,反证动摇到真伪不明即可。拔高例外: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事实→排除合理怀疑。
证明对象=本案20万借贷是否成立;30万旧债是抗辩中的案外间接事实,借条参照系不对,既非本证也非反证。被告抗辩"转账系还旧债"只担提供证据责任,原告仍负借贷成立的结果责任。转账凭证只证交付不证合意→间接证据。
负证明责任方不申请/不预交费/拒供材料致事实无法查明→承担不利后果。依职权四类:公益、身份关系、程序事项、恶意串通可能。鉴定人拒不出庭→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可退鉴定费;专家辅助人只有依申请。
定金、自然人间借款(一方为银行/公司→诺成)、保管(唯一可约改诺成)、借用。赠与是诺成,"能反悔≠没成立"。自然人借款分笔交付分笔成立;实践合同交付前未成立→无违约责任,顶多缔约过失。
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标的额≤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应当适用;50%~2倍→双方约定可以适用。海事法院审海事海商案件,符合条件也可以适用小额。一审终审;审限两个月(院长批可延一个月);救济=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裁定再审后组成合议庭。
负面清单六项(民诉法166条,绝对出局无活口):人身关系财产确权 / 涉外 / 需评估鉴定或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 / 一方下落不明 / 反诉 / 其他不宜。出现即不得再用小额,转简易其他规定或普通程序二选一。
原则向上一级法院;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的,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的除外。公司之间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基本注定中院以上提审。
裁定再审→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可以不中止(是"可以"不是"应当继续")。
撤销之诉受理后原裁判被裁定再审→应当裁定并入再审;恶意串通有证据的→先审撤销、中止再审。并入后按程序分岔:再审按一审程序→可一并审理作出判决、可上诉;按二审程序→先行调解,调解不成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列明第三人。
程序问题用裁定,实体问题用判决。"债权未到期"是代位权成立要件=实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到期后属新事实,再诉不受既判力遮断,不算重复起诉。快速判别:该瑕疵需要开庭审理才能查明吗?要→判决;立案就看得出→裁定。"抗辩成立"四字出现几乎必走判决。
担保财产所在地/登记地基层法院专管;标的额超基层上限→仍基层,改合议庭(标的额只改审判组织不改法院)。担保人一方也可申请;30日审结;准许裁定直接进执行;驳回→另行起诉(不是上诉)。
执行依据决定管辖——执行的是本院判决,不是案中出现的仲裁裁决(那只是证明到期债权的材料)。次债务人收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不得强制执行,且不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异议有效性两道门:①异议必须打在"次债务人↔被执行人"那根债上("我不欠申请执行人"是打错靶子的废话);②那根债若系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不得以"文书错了"为由异议(要翻走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已向被执行人履行→债消灭,有效异议。
国内三项管"物":不动产、港口、遗产。涉外三项管"根":三资合同境内履行 / 境内法人组织性纠纷(设立、解散、清算、决议效力)/ 境内知产有效性。两张清单零重合。中国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之诉=涉外专属,公司业务、工地、开会地点在国外统统不影响——公司组织诉讼跟着注册地走。专属命中后:排他协议、不方便法院、平行中止全部焊死(48题四个选项=同一句话考四遍)。
对在华无住所被告(276条):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在境内即可管+适当联系兜底(2023扩张)。国内管辖里签订地只能"约"出来(35条清单),不能"法定"出来(18条履行地规则无签订地)。
一名或三名,没有二人庭;首席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不是"仲裁委指定");组庭后书面通知。简易独任/普通三人是机构规则+意思自治,非法律强制——法院审判组织当事人无权点菜,仲裁本质上就是当事人点菜。
| 程序 | 组织 |
|---|---|
| 简易/小额 | 必独任 |
| 一审普通 | 原则合议;基层可独任(独任后仍是普通程序、六个月审限) |
| 二审 | 合议(只有审判员,陪审员不上二审);中院对简易审结/裁定上诉可独任 |
| 再审 | 另行组成合议庭 |
| 特别程序 | 原则独任;选民资格、重大疑难必合议 |
| 仲裁司法审查(撤销裁决等) | 必合议,审查+裁定 |
诉的分类(确认/给付/形成)只在诉讼程序里谈。特别程序、督促、公示催告、执行、仲裁司法审查都是非讼——没有诉,没有简易/普通,没有上诉再审那套救济链。"走法院的≠有简易普通":法院门牌不携带程序信息。
三选一排除:驳回甲请求×(错杀债权);双向同时履行判决×(处分原则,乙没诉);对待给付判决✓——判乙给付,甲的对待给付作为条件写入,不是对甲的判项。甲的水泥义务不在主文→无执行力、无既判力,乙的救济=另诉。乙反诉了→同时履行判决,双方义务都进主文,两力齐全。
原告的对待给付=执行程序开始的要件:甲申请执行须先证明自己已履行/提存,查在启动关,法院依职权把门,不待异议;未证明→不予开始(不是终结执行)。制度以"堵门"代替"给乙一把剑"。
管辖各自定,同院合并,异院②让路。②永远是"依附方":代位诉讼依附于债权人↔债务人债权成立→停代位;债务人自诉依附于代位圈走多少→停自诉(债务人只能就超出代位部分"吃剩饭",还得等代位结果)。法院之间没有"移送合并"通道。
主体合并=共同诉讼(人叠);客体合并=请求叠,四型:单纯(全都要)、竞合(择一足)、预备(主备位互斥有顺序,"如果不行就")、选择。撤销之诉共同被告=主体合并;"撤销合同+若不能全撤则返还超额租金"=预备合并。识别预备的钥匙:两请求不能同时成立+有顺位;能并存的是单纯合并。
| # | 坑 |
|---|---|
| 1 | 小额:反诉必出局(166条无活口);但"应当转普通"也错,可转简易其他规定 |
| 2 | 再审:先210条中院闸门,再214条程序;提审必二审;向原审申请两情形=人数众多/双方公民 |
| 3 | 303条并入再审:一审程序一并判可上诉;二审程序先调、不成发回——按程序分岔 |
| 4 | 保命钱"可以不中止"≠"应当继续执行";重点记医疗费,六加一全背 |
| 5 | 到期债权执行:异议15日提了就免且不审查;打错靶子/翻生效文书不算异议 |
| 6 | 涉外:公司决议=境内法人组织性纠纷→涉外专属;专属命中四门全焊 |
| 7 | 签订地:国内只能约出来;涉外对无住所被告是法定连接点 |
| 8 | 新仲裁法:撤销3个月(2026-03-01施行);首席=双方共同定或主任指定 |
| 9 | 独任≠简易、合议≠普通;申请人/被申请人案件无简易普通之分 |
| 10 | 未到期=实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到期新事实再诉不算重复 |
| 11 | 代位:债务人是无独三非有独三;管辖被告住所地;直接受偿 |
| 12 | 撤销:共同被告;管辖债务人住所地;入库无优先;冻得住拿不走,受偿等二判 |
| 13 | 调解:超诉可准、违约条款应当准、生效只数当事人、案外担保拒签照担 |
| 14 | 建工施工拟制专属排除协议法院但不排除仲裁;勘察设计不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