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原话: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实际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
法条给的是消费者的选择权,没有写"连带责任"四个字。教学口径常概括成"效果上相当于连带"(找谁都行、都要全赔)。应试判断:"消费者可以向持有人主张"铁对;题目抠条文表述时,"可以……也可以……"才是原文。
消保法第42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含糊空间。
民法典第1211条出借资质证书的,对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与借用方连带赔偿,同为明文连带。
共同逻辑:名义人拿名义换收益,就要为名义背后的风险买单——车辆挂靠、资质挂靠明文连带;营业执照出借是两头都能找(教学上视同连带)。
建筑法第66条展销会结束后/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可向举办者、出租者索赔;举办者、出租者赔后向经营者追偿——垫付型结构,和平台先行赔付同构。
挂靠真连带,执照两头找,展销期后垫付赔后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