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 · 法考高频

票据法速览

无因 · 文义 · 流通——一切规则为"让票转起来"服务

先立骨架:三大性格

无因性: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分离,买卖黄了票照样有效。
文义性:一切以票面记载为准,票上没写=没有。
流通性:所有制度(抗辩切断、善意取得、背书连续)都是为了让下手敢收票。
做题卡壳时问一句:哪个答案让票更好流通?——多半就是它。

出票:记载事项分三档

绝对必要记载 · 缺一票无效 §22
汇票七项:①"汇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委托 ③确定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 → 票据无效§8(不是以大写为准!)
相对必要记载 · 不写有法定补充 §23
付款日期→见票即付;付款地→付款人营业场所;出票地→出票人营业场所。
任意记载 · 写了才生效
"不得转让"字样:出票人记载→票据丧失背书性,再背书转让无效;背书人记载→仍可转让,但该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7/§34。同样四个字,谁写的天差地别。

背书:连续性是持票人的身份证

出票人A → 收款人B —背书→ C —背书→ D(持票人)
形式审查:前一手被背书人 = 后一手背书人,签章前后衔接即连续 §31
付款人只审形式连续+验身份,不管实质权利
背书规则四连
① 部分背书、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无效;附条件的条件不生票据法效力,背书仍有效§33
② 期后背书(被拒付/超提示期后):背书仍有效,但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不发生抗辩切断等流通保护——按普通债权转让效果处理§36
③ 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取得的是代理权/质权,不是票据权利,不得再转让所有权
④ 背书不连续:持票人不能仅凭票主张权利,须另行举证实质权利

抗辩:切断是原则,直接当事人是例外

物的抗辩 · 跟票走,对谁都能提
票据无效(缺绝对记载)、票据被伪造/变造部分、已付款、超过时效、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任何持票人都挡得住。
人的抗辩 · 被背书切断 §13
原因关系抗辩(货没发、质量差)只能对直接当事人提;票一经背书到善意第三人手里,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例外:持票人明知抗辩事由仍取得票据(恶意)→ 抗辩不切断。
对价瑕疵 §10/§11
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税收、继承、赠与取得票据合法,但权利不得优于前手——前手是坏的,你接盘也是坏的。

善意取得 vs 伪造变造

善意取得 §12反推
无处分权人(偷票、捡票者)手中,①背书连续 ②善意无重大过失 ③付对价 → 取得票据权利,真权利人丧失。
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不享有票据权利;欺诈、偷盗、胁迫手段直接取得者更不必说。
伪造签章 §14 · 责任自负原则
伪造人:不担票据责任(票上没有他的真名),担刑责/民责;
被伪造人:不担任何票据责任(没签过章);
真实签章人:照样担责——这是流通性的代价,也是最爱考的点。票上各签章效力独立§6理
变造金额 §14③ · 按签章时间切
变造之前签章的人→按原记载担责;变造之后签章的人→按变造后记载担责;分不清先后→推定变造之前

追索:两个前提 + 飞跃选择

  1. 保全前提:按期提示付款/提示承兑 + 取得拒绝证明,缺一个→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对出票人、承兑人(主债务人)的权利不丧失§65
  2. 期前追索三情形:承兑被拒;承兑人/付款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责令终止业务§61②——又见破产!
  3. 对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负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不按顺序、任选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追索,选了一个还能再选(飞跃追索、变更追索)§68
  4. 金额:票面金额+利息+取证费用;被追索者清偿后取得再追索权,可向其前手追(自己的后手不能追)

时效:三组数字背死

权利期间起算
对出票人/承兑人2年到期日(见票即付:出票日)
支票对出票人6个月出票日
首次追索6个月被拒绝付款之日
再追索3个月清偿日或被诉之日
时效过了≠钱没了
票据权利消灭后,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仍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民事权利),范围=其未付对价的实际利益§18。只能找这两位,不能找背书人。

票据丧失:三条救济路

  1. 挂失止付:临时措施,通知付款人暂停支付;12日内不走后续程序即失效——不是独立救济§15
  2. 公示催告: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申请;公告期内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无人申报→除权判决,凭判决请求付款(此后票是废纸,善意取得也救不了)
  3. 普通诉讼:直接起诉请求付款,与公示催告二选一

汇票 · 本票 · 支票

汇票本票支票
结构三方·委托付款两方·自付三方·委托银行
承兑有(远期)无需无(见票即付)
主债务人承兑前:出票人
承兑后:承兑人
出票人出票人
(银行非债务人)
提示付款期到期日起10日出票日起2个月出票日起10日
记载特例限银行本票
见票即付
金额、收款人
授权补记
特殊禁令禁开空头支票
禁签发远期支票

高频坑位

坑① 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答案是票据无效,不是"以中文大写为准"——后者是合同法思维,票据法直接判死刑§8
坑② "不得转让"看落款人
出票人写→票死(不得背书);背书人写→票活,只是他自己对后续被背书人免责。
坑③ 保全手续懈怠丧失的对象
只丧失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对出票人、承兑人这两个主债务人永远追得到(时效内)。
坑④ 票据保证 vs 民法保证
票据保证是独立的:被保证的债务实质无效(如无权代理),只要票面形式有效,保证人照样担责;且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附了条件视为未附。没有一般保证/先诉抗辩这一套。
坑⑤ 承兑不得附条件
付款人附条件承兑 = 拒绝承兑§43(对比背书附条件:背书有效、条件无效——两个"附条件"结局不同)。
回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