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法 ·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考点总结

《合伙企业法》(2006) · 法考高频框架 · Rene 为 O 整理
普通合伙人 GP(无限连带) 有限合伙人 LP(认缴为限) 易错陷阱

一、三种企业形态总览

陷阱: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75)
陷阱: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但它们可以当有限合伙人。(§3)
"两国、上市、公益体,只能有限不能普"

二、GP vs LP 核心对比必背大表

维度普通合伙人 GP有限合伙人 LP
责任无限连带认缴出资额为限
劳务出资✅ 可以(评估办法全体协商)❌ 不得以劳务出资
执行事务可执行、可对外代表不执行事务、不得对外代表企业
竞业绝对禁止(不能靠约定放开)(§32)原则可以竞业,协议可另行限制(§71)
自我交易相对禁止:协议约定或全体一致同意才可原则可以交易,协议可另行限制(§70)
对外转让份额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协议另有约定除外)按协议可转,提前 30 日通知即可(§73)
份额出质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行为无效(§25)可以出质(协议另有约定除外)(§72)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当然退伙(§78)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转为 LP;不同意→退伙(§48)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79)
死亡后继承继承人取得资格须依协议或全体一致同意,否则退还份额继承人依法当然取得 LP 资格(§80)
新入伙对旧债无限连带(§44)以认缴出资额为限(§77)
一句话:GP 处处要"全体一致",LP 处处"通知即可、约定为王";责任端 GP 兜底、LP 封顶。
表见普通合伙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 LP 是 GP 并与其交易的,该 LP 对该笔交易承担 GP 责任(注意:只对该笔交易,不是变成 GP)。(§76)

三、事务执行与表决

默认表决规则 (§30)

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一人一票 + 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注意是按人头,不是按出资比例——这是和公司法资本多数决的关键区别。

须全体一致同意的事项 (§31,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改名改范围,不动产、知产、担保、请外人"

委托执行与监督

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 GP 执行事务;其余合伙人不再执行,但享有监督权、查阅账簿权。受托人执行事务,其他合伙人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利润分配顺位 (§33)

协议约定 → 协商决定 → 按实缴出资比例 → 无法确定比例的,平均分配/分担。

经典对比陷阱:普通合伙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或"部分合伙人担全部亏损"(§33);但有限合伙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69)——亏损仍不能让部分人全担。

四、入伙 · 退伙 · 除名

入伙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 GP 对入伙前债务无限连带(§44);新 LP 以认缴出资额为限(§77)

自愿退伙 (§45–47)

当然退伙 (§48)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 (§49)

一句话:退伙人对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仍无限连带(§53)——退伙不是甩债的门。

GP ⇄ LP 身份转换 (§82–84)

除协议另有约定,须全体一致同意。责任跟着"当时的身份"走:LP→GP 后,对其作为 LP 期间的企业债务也承担无限连带;GP→LP 后,对其作为 GP 期间的债务仍无限连带。

五、债务清偿与双重优先

企业债务

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 GP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GP 超出自己应担份额清偿的,可向其他 GP 追偿

合伙人个人债务

先以其自有财产清偿;不足时:① 可用其从企业分取的收益清偿;② 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份额——此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既不购买又不同意转让给他人的,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

两个"不得":合伙人个人债权人 ①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权利;②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方向要看清:是"个人债权人欠企业的钱"不能拿"合伙人欠他的钱"来抵。)

六、特殊普通合伙§55–59

一句话:谁的锅谁背到底,平锅大家一起背。

七、LP 的"安全港"§68 · 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出题套路:题面写"LP 参与决定 GP 退伙 / 提建议 / 起诉",诱导你选"视为执行事务、承担 GP 责任"——都在安全港里,不视为执行事务。

八、十条易错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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