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种企业形态总览
- 普通合伙:2人以上,无上限;全体 GP 无限连带。名称须标"普通合伙"。
- 特殊普通合伙:专业服务机构(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责任分层(见第六部分)。名称须标"特殊普通合伙"。
- 有限合伙:2–50 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至少 1 名 GP;名称须标"有限合伙"。
陷阱: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75)
陷阱: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但它们可以当有限合伙人。(§3)
"两国、上市、公益体,只能有限不能普"
二、GP vs LP 核心对比必背大表
| 维度 | 普通合伙人 GP | 有限合伙人 LP |
| 责任 | 无限连带 | 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
| 劳务出资 | ✅ 可以(评估办法全体协商) | ❌ 不得以劳务出资 |
| 执行事务 | 可执行、可对外代表 | 不执行事务、不得对外代表企业 |
| 竞业 | 绝对禁止(不能靠约定放开)(§32) | 原则可以竞业,协议可另行限制(§71) |
| 自我交易 | 相对禁止:协议约定或全体一致同意才可 | 原则可以交易,协议可另行限制(§70) |
| 对外转让份额 | 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 按协议可转,提前 30 日通知即可(§73) |
| 份额出质 | 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行为无效(§25) | 可以出质(协议另有约定除外)(§72) |
|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 当然退伙 | 不当然退伙(§78) |
|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转为 LP;不同意→退伙(§48) | 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79) |
| 死亡后继承 | 继承人取得资格须依协议或全体一致同意,否则退还份额 | 继承人依法当然取得 LP 资格(§80) |
| 新入伙对旧债 | 无限连带(§44) | 以认缴出资额为限(§77) |
一句话:GP 处处要"全体一致",LP 处处"通知即可、约定为王";责任端 GP 兜底、LP 封顶。
表见普通合伙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 LP 是 GP 并与其交易的,该 LP 对该笔交易承担 GP 责任(注意:只对该笔交易,不是变成 GP)。(§76)
三、事务执行与表决
默认表决规则 (§30)
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一人一票 + 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注意是按人头,不是按出资比例——这是和公司法资本多数决的关键区别。
须全体一致同意的事项 (§31,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 ① 改变企业名称
- ② 改变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
- ③ 处分不动产
- ④ 转让或处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 ⑤ 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 ⑥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改名改范围,不动产、知产、担保、请外人"
委托执行与监督
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 GP 执行事务;其余合伙人不再执行,但享有监督权、查阅账簿权。受托人执行事务,其他合伙人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利润分配顺位 (§33)
协议约定 → 协商决定 → 按实缴出资比例 → 无法确定比例的,平均分配/分担。
经典对比陷阱:普通合伙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或"部分合伙人担全部亏损"(§33);但有限合伙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69)——亏损仍不能让部分人全担。
四、入伙 · 退伙 · 除名
入伙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 GP 对入伙前债务无限连带(§44);新 LP 以认缴出资额为限(§77)。
自愿退伙 (§45–47)
- 有约定经营期限:①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全体一致同意;③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约。
- 未约定经营期限:提前 30 日通知即可退,但不得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 违法退伙 → 赔偿损失。
当然退伙 (§48)
- ① 自然人死亡/被宣告死亡
- 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LP 不适用!)
- ③ 法人/组织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宣告破产
- ④ 丧失法定/约定的必备资格
- ⑤ 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 (§49)
- 事由: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企业损失;③执行事务有不正当行为;④协议约定的事由。
- 程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书面通知,通知到达之日生效。
- 救济:被除名人有异议,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法院起诉。
一句话:退伙人对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仍无限连带(§53)——退伙不是甩债的门。
GP ⇄ LP 身份转换 (§82–84)
除协议另有约定,须全体一致同意。责任跟着"当时的身份"走:LP→GP 后,对其作为 LP 期间的企业债务也承担无限连带;GP→LP 后,对其作为 GP 期间的债务仍无限连带。
五、债务清偿与双重优先
企业债务
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 GP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GP 超出自己应担份额清偿的,可向其他 GP 追偿。
合伙人个人债务
先以其自有财产清偿;不足时:① 可用其从企业分取的收益清偿;② 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份额——此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既不购买又不同意转让给他人的,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
两个"不得":合伙人个人债权人 ①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权利;②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方向要看清:是"个人债权人欠企业的钱"不能拿"合伙人欠他的钱"来抵。)
六、特殊普通合伙§55–59
- 适用: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 故意或重大过失执业致债: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仅以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
- 非因故意/重大过失致债:全体合伙人无限连带。
- 对内:过错合伙人应按协议对企业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配套:职业风险基金 + 职业保险。
一句话:谁的锅谁背到底,平锅大家一起背。
七、LP 的"安全港"§68 · 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 参与决定 GP 的入伙、退伙
- 对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 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财务资料
- 自身利益受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
-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或为企业利益以自己名义起诉(合伙版派生诉讼——和公司法 §189 对照记)
-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出题套路:题面写"LP 参与决定 GP 退伙 / 提建议 / 起诉",诱导你选"视为执行事务、承担 GP 责任"——都在安全港里,不视为执行事务。
八、十条易错一句话
- 1. 表决默认人头过半数,不是资本多数决。
- 2. GP 竞业是绝对禁止,自我交易才是相对禁止;LP 两项原则都开放。
- 3. LP 死亡→继承人当然取得资格;GP 死亡→要协议或全体同意。
- 4. LP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不当然退伙;GP 会。
- 5. 表见 GP 只对该笔交易担 GP 责任。
- 6. 除名自通知到达生效,异议 30 日内起诉。
- 7. 新 GP 入伙、老 GP 退伙,对"入伙前/退伙前"债务都无限连带。
- 8. 身份转换后,对原身份期间的债务按原身份担责。
- 9. 有限合伙可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人;普通合伙不行。
- 10. 只剩 LP → 解散;只剩 GP → 转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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