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 · 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表决 → 通过 → 生效

一条主线,三个翻车口——翻了都通向宣告破产
壹 · 提交草案§79

裁定重整之日起 6个月 内,债务人/管理人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有正当理由可延 3个月

逾期未提交 → 终止重整,宣告破产 (翻车口①)
贰 · 分组表决§82

担保组 / 职工组 / 税款组 / 普通组(法院可另设小额组);草案调整出资人权益的,增设出资人组

叁 · 通过标准(决策点)§84

组内双过半:出席债权人人数 1/2 以上 + 所代表债权额占该组 2/3 以上 → 该组通过。
出资人组:出席出资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各组均通过 → 计划通过。

肆 · 协商 → 再表决 → 强裁§87

先与未通过组协商,可再表决一次;仍不通过或不再协商 → 债务人/管理人可申请强制批准

强裁底线(谁都不能比清算更惨):担保组就担保物公平受偿;职工、税款全额;普通组 ≥ 清算模拟受偿率;出资人调整公平公正;同组同质待遇;经营方案可行。

不符合强裁条件 → 终止重整,宣告破产 (翻车口②)
伍 · 法院批准 · 生效§86

通过之日起 10日内 申请批准,法院 30日内 裁定;自裁定批准之日起生效,重整程序终止并公告。

陆 · 效力范围§92

约束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含未申报者(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执行完毕后按计划同类条件行使)。

⚠️ 债权人对保证人及连带债务人的权利不受影响——计划砍到三成,保证人照旧全额("墙外人")。

柒 · 执行与监督§89-90

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监督(监督期届满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终止执行,宣告破产 §93 (翻车口③)—— 债权调整条款失效;已受偿仍有效;余额按原债权(扣已偿)申报;为执行计划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数字钩子
6+3 提交 · 双过半 + 2/3 表决 · 10日 申请 · 30日 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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