〇〇
先锁定考试时点
三国法以国际公约为骨架,近年无新旧法切换问题,不涉及 2026-08-15 生态环境法典时点。但有一条口径纪律:教材口径优先——如「海上敌国商船:原则拿捕不没收」,与旧海战法「捕获法庭裁判后可没收」表述不同时,一律服从教材与题干年份。
本卡覆盖:国籍·出入境·引渡·庇护·难民·外交领事·特别使团·条约法·争端解决·国际法院·海洋法程序·战争法·航空刑法。
〇一
制度地图:两层法
三国法是两层法叠着考:国际法(通用层)管国家之间;国内法(各管各)填国际法留的白。国籍怎么定、户口销不销——各国自己的事;引渡框架、豁免、公约机制——通用。
「依中国法」→ 调国内法;「依国际法/公约」→ 调通用层;两国都不是中国 → 中国法全体退场。
「依中国法」→ 调国内法;「依国际法/公约」→ 调通用层;两国都不是中国 → 中国法全体退场。
① 圈开关
题干「依____法」四个字,决定调哪套规则
题干「依____法」四个字,决定调哪套规则
② 验主体
谁有权做这个动作?(国家/机构/个人/派遣国/接受国)
谁有权做这个动作?(国家/机构/个人/派遣国/接受国)
③ 杀绝对词
一律 / 终生 / 即可 / 仅 / 任何情况 / 无论……均
一律 / 终生 / 即可 / 仅 / 任何情况 / 无论……均
〇二
国籍与出入境
国籍四动作:生·进·出·回 主线:第3条不承认双重国籍
| 动作 | 规则 | 坑 |
|---|---|---|
| 出生(第4-6条) | 父母一方中国籍:生在中国→必有;生在外国→原则有;但父母定居外国+出生时即有外国籍→无(第5条但书,两条件缺一不可) | 「18岁选国籍」是网络误传,中国法无此制度 |
| 加入(第7-8条) | 近亲属中国人 / 定居中国 / 其他正当理由,三门任进一;入籍后不得保留外国籍 | — |
| 丧失(第9-12条) | 自动丧失=定居外国+自愿取得外国籍双条件;申请退出经批准;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不准退 | 只入籍没定居→不自动丧失 |
| 恢复(第13条) | 曾有中国籍,正当理由可恢复;恢复后不得保留外国籍 | — |
审批一律是公安部(第16条)。受理:国内→当地公安局;国外→使领馆。使领馆只收材料不拍板,选项写「使领馆/外交部审批」即杀。
出入境高频钉子
- 不准外国人入境:可以不说明理由(第25条)——两日出场4次的老熟人,入境许可是主权裁量不是处罚。
- 外国人打工阶梯:游客不能 → 留学生「学校同意+居留证件加注」才能 → 难民经同意可以 → 外交官永远不能(公约第42条禁令,与其本国公务员身份无关)。
- 旅馆以外住所居住:24小时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登记。
- 华侨(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不需签证;定居→注销户口→身份证断→护照当身份证明办房产、金融、社保等。境内人户分离只需居住证,分界线是「常住地还在不在境内」。
- 未了结民事案件:法院「可以决定」不准出境——裁量,非自动;对中国公民同样适用。
救济终局对照
| 措施 | 复议 | 诉讼 |
|---|---|---|
| 一般处罚(罚款、警告) | ✅ | ✅ 正常走 |
| 拘留审查 / 限制活动范围 / 遣送出境 / 不准出入境 | ✅ 复议终局(第64条,只此四样) | ❌ |
| 驱逐出境(公安部,第81条) | ❌ | ❌ 决定即终局 |
口诀:四样复议就到头,驱逐出境到头都没有。外国人当然能打行政诉讼(对等原则),「只能复议不能诉讼」这个命题不存在。
〇三
引渡 · 庇护 · 难民 · 外交保护
引渡 应当拒绝九项
「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引渡法》第8条应当拒绝(绝对)。第9条可以拒绝(裁量)只有两样:我国有管辖权正在追诉;人道主义考虑。
- 本国国民不引渡是绝对项;引出去的人未经原移交国同意不得再引渡给第三国。
- 无条约无引渡义务;《反腐败公约》可直接作为引渡法律依据,其罪名自动灌入既有双边条约,且对公约罪行可放宽双重犯罪。
- 正式请求前可经外交途径请求临时强制措施。
庇护 领土才有
使馆不是派遣国领土——「治外法权」是19世纪旧论,媒体惯性说法。使馆只是「特权加持的驻在国领土」,故无外交庇护:门,驻在国不能破;人,使馆国必须交(交给属地国,不是国籍国)。庇护只能在本国领土上给。
难民四钉子
能工作经驻在国同意可从事营利活动——他回不去,不让干活等于饿死。
非法入境不罚直接来自危险地+及时报到说明理由,不因偷渡受罚(第31条)。
不推回有例外危害国家安全 / 特别严重罪行经终审——「任何情况不得遣返」是错的。
接收≠庇护接收难民是公约义务(被动、批量、认定制);庇护是国家主动个别决定。
外交保护三条件(缺一不可)
① 所在国国际不法行为侵害(合法执法不算)
② 持续国籍(受害时→求偿时,中途换籍链断)
③ 用尽当地救济(诉讼打到底)
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不是国民的;与领事协助(探视、给律师名单,门槛低)分清。
〇四
外交与领事特权豁免
身份阶梯
| 身份 | 刑事管辖豁免 | 民事行政豁免 | 人身 |
|---|---|---|---|
| 外交代表(大使/参赞/秘书/武官/随员也是) | 绝对,不分职务内外、不问罪名 | 原则豁免,三例外:私有不动产/私人继承/公务外商业活动 | 绝对不可侵犯,不得逮捕羁押 |
| 行政技术人员(会计、译员等,非接受国籍且非永居) | 同外交代表(绝对) | 只限执行公务行为 | 同外交代表 |
| 领事官员 | 只限执行职务行为 | 只限执行职务行为 | 相对:严重罪行+司法机关决定→可捕 |
刑事管辖豁免 ≠ 刑事责任豁免。豁免是程序(这家法院没资格审),不是实体(没罪)。救济三条路:宣布不受欢迎的人(无须理由、随时可用)/ 请求派遣国放弃豁免(豁免属于派遣国,本人放弃无效)/ 派遣国自己审。领事贩毒可抓可审,外交官贩毒不能审但能赶。
使 vs 领 四大分界
| 使馆 | 领馆 | |
|---|---|---|
| 馆舍进入 | 馆长同意,无例外(火灾也等) | 火灾等紧急推定同意;馆长明确反对→推定失效,进不得 |
| 邮袋 | 绝对:不得开拆扣留 | 重大理由可要求当面开拆,拒绝→退回原发送地 |
| 作证 | 无义务,可拒绝 | 有义务(职务事项除外) |
| 人身 | 绝对不可侵犯 | 相对(严重罪行+司法决定) |
- 通讯自由;唯独安装无线电发报机须经接受国同意——「无线设备」是偷换大圈,WiFi不在内。
- 义务缰绳:第41条尊重当地法律、不干涉内政;第42条不得为私利经商执业。
- 断交、撤馆、开战:馆舍、财产、档案的保护统统不掉线。
- 代办处=最低级使馆,特权豁免不打折;馆长、武官派遣须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同意随时可撤销。
- 第三国国民任馆员:不禁止,装的是「接受国同意+随时撤销」阀门。
- 特别使团:待遇抄使馆,车祸多一刀(公务外交通事故之诉不豁免),进门学领馆(推定同意),不受欢迎的人照用。
〇五
条约法
缔约流水线
谈判
免全权证书: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限与接受国谈;驻国际组织代表限组织内。超范围,证就回来。
免全权证书: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限与接受国谈;驻国际组织代表限组织内。超范围,证就回来。
签署
「待核准的签署」=带回国点头才算,不表明同意受拘束。
「待核准的签署」=带回国点头才算,不表明同意受拘束。
批准/核准/备案
批准(人大常委会决定+主席签批准书):领土边界、引渡司法协助、与国内法不一致等;核准=国务院;接受/加入书=外长签。
批准(人大常委会决定+主席签批准书):领土边界、引渡司法协助、与国内法不一致等;核准=国务院;接受/加入书=外长签。
保留:四格表 只管保留国的双边关系
| 对家态度 | 条约生效? | 保留条款命运 |
|---|---|---|
| 接受保留 | ✅ | 按保留后的样子适用(接受=同意你划掉) |
| 仅反对保留 | ✅ | 保留所涉规定两国间视为不存在(挖掉那条用) |
| 反对保留+反对生效 | ❌ 两国间不生效 | — |
| 非保留国互相之间 | ✅ | 原汁原味,保留与外人无关 |
解释性声明不是保留:只表明对条款含义的理解,不动效力;反对它无法律后果,条款原样存活。「保留动效力,声明表理解。」条约明文禁止的、与目的宗旨不符的,不得保留。
〇六
争端解决与国际法院
政治方式:斡旋 vs 调停
| 促成接触(传话/邀请/设宴/给场地) | 参加谈判 | 提出方案 | |
|---|---|---|---|
| 斡旋 | ✅ | ❌ 上桌即越界 | ❌ |
| 调停 | ✅ | ✅ | ✅ |
谈判是当事国自己的事:形式自由、秘密合法、不因第三方斡旋被锁死。武力或武力威胁(军舰封锁海岸)=红线,秒杀。
国际法院:诉讼 vs 咨询
| 诉讼管辖 | 咨询管辖 | |
|---|---|---|
| 主体 | 只有国家(个人公司组织均不行) | 只有机构:联大、安理会直接;其他经联大授权+职权内。国家不能问 |
| 基础 | 同意四条路:特别协定/条约条款/任择声明重合/应诉管辖(对实体应诉;仅抗辩管辖不算) | 机构决议请求 |
| 效力 | 只拘束本案当事国;无先例制度;判例仅辅助资料 | 无拘束力,不定任何国家权利义务 |
| 执行 | 不履行→诉诸安理会(法院无执行力) | — |
安理会「建议」不创设管辖权——钥匙永远在被告兜里。非会员国也能敲联合国的门:可提请安理会/联大注意其为当事方的争端;可成为规约当事国。
法官规则
- 15名,9年,可连任,不得同国籍;国别团体提名(非政府/代表团)。
- 联大+安理会各自过半当选,选法官无否决权,「2/3」是错的。
- 国内摘人,国际添人:本国籍法官不回避;对面无本国籍法官→可指派专案法官补齐。
海洋法公约争端程序(第十五部分)
书面声明四选一:海洋法法庭 / 国际法院 / 仲裁 / 特别仲裁——口头声明无效,等于没选。
两国选择一致→用共同选的;不一致或有人没选→仲裁兜底(附件七)。
可书面声明排除强制程序:划界、历史性权利、军事活动、执法活动、安理会正在处理事项。
〇七
战争法与航空刑法
开战三后果
条约政治性(同盟互助)立即废止;边界等处分性条约继续有效;人道法条约战时才启动。
外交关系断绝,但馆舍、财产、档案保护不掉线;撤离状态也一样。
人与财产敌侨可登记、集中居住;敌国公产可吞,私产只扣——海上敌国商船原则拿捕不没收。
现实对照:美对俄资产主要是冻结(制裁法,非战争法),大规模没收始终不敢碰——「利息绕道」恰恰证明「私产不没收+主权豁免」红线还硬。考场按战争法口径答,别串台。
劫机三公约(东京/海牙/蒙特利尔)
管辖权是并存不是排位:登记国、降落地国、犯罪地国、国籍国……都有;谁抓到谁先审,配「或引渡或起诉」织成天罗地网。选项「仅××国有管辖」「应由××独占」一律杀。
ICC菜单只有四道:灭绝种族、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劫机、贩毒、海盗都不归它。
〇八
三把刀与一个警报
绝对词杀一律 / 终生 / 即可 / 仅 / 任何情况 / 一经同意不可撤销——绝对化表述错误概率极高;反过来「可以不说明理由」这种看着不讲理的常是原文。
主体错位杀豁免归派遣国不归个人;宣布不受欢迎的人是接受国;使领馆只受理不审批;国别团体提名法官;斡旋者不上桌。
概念圈定杀无线电发报机≠无线设备;管辖豁免≠责任豁免;保留≠解释性声明;接收难民≠庇护;冻结≠没收。动词连写的选项,每个动词单独过审。
「媒体法学」警报:凡脑中蹦出「网上都说/新闻里讲」,先问法条原文见过没有。已阵亡案例:「18岁选国籍」「使馆是派遣国领土」。这科常识越强越容易错,判断标准只有一个:法条怎么写。
〇九
易错点压缩包
经常居所地:公务签证住两年算吗?
不算。要件=连续住1年以上+生活中心;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居住排除——住满几年也不行。口诀:一年+扎根,医派公除外。
外交官休假期间斗殴,乙国能抓吗?
不能。「职务内外」之分是领事的规则;外交代表刑事豁免不分职务内外,人身不可侵犯连拘留都不行。乙国出路:宣布不受欢迎的人。
待核准的签署=同意受拘束?
不是。它是中间态:带回国核准了才算数。表示同意受拘束的方式(签署/批准/核准/加入)以条约自己的约定为准。
乙国接受甲国的保留,那条条款还管甲乙吗?
不管了。接受=同意你把它划掉,甲乙之间按保留后的样子适用。别把「接受」读成「那条还活着」。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反对,能否决国际法院法官人选吗?
不能。选法官无否决权,联大与安理会各自过半即当选;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只是普通一票。
被告只出庭抗辩管辖,构成应诉管辖吗?
不构成。应诉管辖=对实体问题应诉答辩;专为否认管辖而出现,恰恰是拒绝同意的姿态。
使馆着火,消防队能不能冲进去?
不能,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无例外,烧成灰也得等馆长同意。领馆和特别使团房舍:紧急可推定同意,但馆长明确反对时推定失效——推定补的是沉默,压不过拒绝。
战争爆发,边界条约废止吗?
不废止。政治性条约(同盟、互助)立即废止;边界、割让等处分性条约继续有效——地图不跟着炮火重画。
一〇
随手自测
1. 甲国驻乙国使馆二秘在乙国贩毒被当场发现,乙国的合法处置是?
2. 海洋法公约下,甲国书面选法庭,乙国口头声明选法庭,两国争端归谁?
3. 甲国认为某公约损害其利益,想请国际法院出咨询意见,可以吗?
4. 甲国对某条款声明保留,丁国仅反对保留但不反对条约生效,甲丁之间?
5. 甲国人在乙国航空器上、丙国领空劫机,下列哪项正确?
一一
法条与权威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3、4-13、1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14、25、28、39、42、64、8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8、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批准/核准/备案三档)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全权证书、签署、保留)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2、27、31、41、42条;《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特别使团公约》
- 《联合国宪章》第35、36条;《国际法院规约》第38、59条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难民地位公约》第31、33条
- 1963《东京公约》、1970《海牙公约》、1971《蒙特利尔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本卡为个人备考笔记,非法律意见;答题一律服从题干年份与教材口径,教材与本卡冲突时以教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