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 · 债务人财产

别除权

顺位上的优先,不是行动上的自由

在破产程序里,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就这个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与 §109 完全吻合:"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句话抓住本质

别除权 = 排队里的 VIP
改变的是你在队伍里的位置,不给你插队出去单干的权利。
受理后一切个别清偿无效§16,抵押债权也不例外——
照样申报债权,由管理人变价,分配时就变价款优先拿钱。

时间轴:三个节点,三种待遇

受理
宣告
分配
受理后:担保物随全部财产归管理人接管,担保权人不能自行处置,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6§48
宣告后:债务人才称"破产人"§107②,§109 的别除权条件此时才成就——"受理≠宣告"是必考坑
分配时:就担保物变价款优先受偿§109;未受偿的差额作普通债权参加分配§110

三程序对照:VIP 的三种状态

清算
排队行使
权利不冻结,但须程序内行使:申报 → 管理人变价 → 宣告后优先受偿§109
重整
暂停
重整期间暂停行使§75;担保物有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危险、危及担保权的,可请求法院恢复行使
和解
免排队
自和解协议裁定公告之日起可以行使§96②;和解协议只约束普通债权,担保物不在池子里

题干只说"受理"?考的是统一效力

  1. 财产由管理人接管,含担保物§25
  2. 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一律无效§16
  3. 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19
  4. 已开始的诉讼、仲裁中止§20
  5. 这五连对清算 / 重整 / 和解通用——所以"受理后行使抵押权"在任何分支下都错

今日踩过的坑

坑① "受理后"≠"宣告后"
§109 写的是"破产人",而宣告破产后才有"破产人"§107②。看到选项写"破产受理后可行使抵押权",直接判错。
坑② 把优先受偿理解成自力救济
别除权人不能自己拉走担保物拍卖——那是程序外个别清偿,无效§16。正确姿势:申报债权,程序内优先
坑③ 三个时间词的敏感度
破产法题干里"受理""宣告""终结"从来不是随便写的,每个都可能是考点开关。

附:预付租金 → 共益债务(今日题71)

管理人解除合同 §18 → 返还之债生于受理后,非破产债权 §44
返还 = 不当得利 → 共益债务 §42(三)随时清偿 §43 + 优先顺位 §113
损害赔偿 → 例外可申报,普通破产债权 §53

拆两半:返还走共益(钱留下=全体债权人白占便宜),赔偿走申报(商业风险)。金钱是种类物已混同,无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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