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 · 债务人财产
别除权
。
顺位上的优先,不是行动上的自由
在破产程序里,对债务人的
特定财产
享有
担保权
的债权人,可以就这个特定财产
优先受偿
的权利。
✓ 与 §109 完全吻合:"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句话抓住本质
别除权 =
排队里的 VIP
。
改变的是你在队伍里的
位置
,不给你
插队出去单干
的权利。
受理后一切个别清偿无效
§16
,抵押债权也不例外——
照样
申报债权
,由管理人变价,分配时就变价款优先拿钱。
时间轴:三个节点,三种待遇
受理
宣告
分配
受理后
:担保物随全部财产归管理人接管,担保权人
不能自行处置
,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16
§48
宣告后
:债务人才称"破产人"
§107②
,§109 的别除权条件此时才成就——"受理≠宣告"是必考坑
分配时
:就担保物
变价款优先受偿
§109
;未受偿的差额作普通债权参加分配
§110
三程序对照:VIP 的三种状态
清算
排队行使
权利不冻结,但须
程序内
行使:申报 → 管理人变价 → 宣告后优先受偿
§109
重整
暂停
重整期间暂停行使
§75
;担保物有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危险、危及担保权的,可请求法院
恢复行使
和解
免排队
自和解协议裁定
公告之日
起可以行使
§96②
;和解协议只约束普通债权,担保物不在池子里
题干只说"受理"?考的是统一效力
财产由管理人接管,含担保物
§25
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一律无效
§16
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
§19
已开始的诉讼、仲裁中止
§20
这五连对清算 / 重整 / 和解
通用
——所以"受理后行使抵押权"在任何分支下都错
今日踩过的坑
坑① "受理后"≠"宣告后"
§109 写的是"破产人",而宣告破产后才有"破产人"
§107②
。看到选项写"破产
受理
后可行使抵押权",直接判错。
坑② 把优先受偿理解成自力救济
别除权人不能自己拉走担保物拍卖——那是程序外个别清偿,无效
§16
。正确姿势:
申报债权,程序内优先
。
坑③ 三个时间词的敏感度
破产法题干里"
受理
""
宣告
""
终结
"从来不是随便写的,每个都可能是考点开关。
附:预付租金 → 共益债务(今日题71)
管理人解除合同
§18
→ 返还之债生于受理后,非破产债权
§44
返还 = 不当得利 → 共益债务
§42(三)
→
随时
清偿
§43
+
优先
顺位
§113
损害赔偿 → 例外可申报,普通破产债权
§53
拆两半
:返还走共益(钱留下=全体债权人白占便宜),赔偿走申报(商业风险)。金钱是种类物已混同,
无取回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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