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
请求
法考 · 商法 ·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股权回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回购 与 压迫(僵局)回购 —— 两条"退出通道"的辨析

冷 · 合法决议下的有序退出
异议股东回购
第89条第1款
暖 · 违法压迫下的救济
压迫 / 僵局回购
第89条第3款
触发情形
股东会作出下列决议:
  1. 连续5年盈利却5年不分配利润
  2. 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 营业期限届满/章程解散事由出现,却修章使公司存续
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前提行为要求
必须对该决议投反对票(弃权、拒签、未被通知均不算
"投反对票"要求
规范本质
针对特定重大决议,给异议方的法定退出通道
针对控股股东压迫,给受害股东的救济
主张主体
投反对票的股东
受损害的其他股东
回购方
公司
公司
期限
决议后60日内未与公司达成收购协议 → 自决议作出日起90日内向法院起诉
此法定期限限制
适用主体
有限公司 + 非公开股份公司
有限公司 + 非公开股份公司
核心区别
异议回购
公司合法作出法定重大决议,你反对 → "用脚投票"退出。 关键词:投反对票 · 决议类型法定 · 60/90日
压迫回购
控股股东违法滥权压迫你 → "受害救济"退出。 关键词:控股股东滥权 · 严重损害 · 不看投票 · 无期限
高频易错点
易错

异议回购必挂"投反对票"拒签、弃权、没被通知都不算投反对票。

易错

三类触发情形要背死:5年不分配 / 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 届满续存。增资、减资、普通经营决策不触发

易错

记牢两个期限:60日协商、90日起诉(均自决议作出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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