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问题先选法,程序问题法院地 争房用专属,争钱走合同 进门欢迎,出门安检 见标的额先看币种,见调解先问愿不愿
涉外题第一反应永远是分轨:题目问的是谁审,还是用什么法?混线即失分。
典型混线:离婚"适用法院地法"是选法规则,不是管辖规则;"可裁可诉无效"是内地实体规则,要先确认准据法是内地法才轮到它出场。
涉外民事纠纷(不再限于合同/财产权益——旧法残留是坑),被告在境内无住所:六连结点任一在境内即可管——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兜底"其他适当联系"。
书面选中国法院即可,不要求实际联系,不限案件类型——纯外国要素的合同也能选进来(CICC 抢生意的法理基础)。但选了中国法院 ≠ 选了中国法,选法轨照跑。
反向限定:协议选外国法院要过安检——不得违反中国专属管辖、不得涉及主权安全公共利益。进门欢迎,出门安检。协议管辖也不能突破级别管辖(标的额大→中院,约基层无用)。
| 批次 | 范围 |
|---|---|
| 老三样 | 不动产纠纷 → 不动产地;港口作业 → 港口地;继承 → 死亡时住所地 / 主要遗产地 |
| 新三类 | ① 境内法人/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决议效力;② 中国审查授予的知产有效性(侵权不专属);③ 境内履行的三资合同 |
不动产射程 民诉解释§28:物权纠纷 + 视为不动产纠纷的合同(土地承包、房屋租赁、建设工程施工、政策性房屋买卖)。普通商品房买卖、卖房不付款之类的债权纠纷不专属——争房用专属,争钱走合同。
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 / 中外合作 / 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专属管辖,约外国法院无效。
选外国法无效。依据是这条法律适用规则,不是"因为专属管辖所以不能选法"——机理分开,结论碰巧双锁。
专属管辖只排除外国法院诉讼,不碰仲裁。约了仲裁(含境外机构)→ 有效,且连中国法院都被排除;但仲裁庭裁实体仍用中国法(锁二还在)。
| 档位 | 规则 |
|---|---|
| 能开 §280 | 同一纠纷两头诉,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就可以受理;案件类型无限制,离婚照样可以 |
| 协议让路 | 排他性协议选外国法院 + 不违专属不涉公益 → 不予受理 / 驳回起诉 |
| 先诉可缓 §281 | 外国先受理,当事人书面申请 → 法院可以裁定中止;选了中国 / 专属 / 中国审理明显更方便 → 不中止;外国拖着不审 → 恢复 |
| 承认即终 | 外国判决被中国全部承认 → 驳回起诉;已承认后再来起诉 → 不予受理 |
被告在管辖异议中提出 + 基本事实不发生在中国 + 非专属 + 无选中国协议 + 不涉主权安全公益 + 外国法院更方便 → 裁定驳回起诉;外国法院拒管或不及时审 → 回来起诉照样受理。
判断顺序(法律适用法 §18),先选法,再用规则:
题干写"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 烟雾弹:中国法本身就包含冲突规范,先走冲突规范就是在依中国法。
"依中国法" → 直接套内地"可裁可诉无效" → 冲突规范先上场,实体规则后出场
合同选的法国法管不到仲裁条款;机构地(法国)/仲裁地(香港)有效优先。见涉外先问:"谁的法?"
房屋买卖 → 不动产所在地专属 → 告的是不付钱 = 债权纠纷,走普通管辖(被告经常居所地上海)
争房用专属,争钱走合同;只有"政策性"房屋买卖才专属。
"1 亿不够 3 亿" → 1 亿是美元,折 7 亿人民币,达标,协议有效
另:委托调解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直接委托"错。数字后面的单位、"直接/必须/一律"这类绝对词,逐字过眼。
"专属管辖所以不能选法" / "离婚法院地是管辖规则" → 管辖轨与选法轨分开:三资不能选法靠 §467-2;离婚法院地法是选法规则,平行诉讼照样两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