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认找被告住所地;被告这头彻底没法找了,才退一步找原告住所地。
■ 找被告
■ 找原告
第一层 · 常态
原告就被告 → 被告住所地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法人、其他组织一律住所地。民诉法 §22
第二层 · 三对双胞胎(被告反正在坑里,看原告陪不陪他一起掉)
情形
只有被告掉坑 · 原告正常→ 照顾原告,改找原告
原告也跟着掉坑→ 谁都不正常,仍锚被告
监禁 /
强制性教育
原告住所地
被告被监禁或被强制教育,任何诉讼皆可
民诉法 §23 ③④
被告原住所地
前提:原、被告都被监禁/强制教育。其中被告被关满 1 年以上 → 被监禁地/措施地(仍是被告的地点)
民诉解释 §8
注销户籍
原告住所地
仅被告被注销 → 依 §23 定管辖
民诉解释 §6 前句
被告居住地
原、被告都被注销户籍
民诉解释 §6 后句
离婚 ·
离开住所
原告住所地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 1 年,另一方诉离婚(可以)
民诉解释 §12 前句
被告经常居住地
双方都离开超 1 年;无经常居住地 → 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
民诉解释 §12 后句
第三层 · 纯例外(天生找原告,无"双方版本")
被告就原告 → 原告住所地
- ① 境外居住的人 + 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② 下落不明 / 宣告失踪的人 + 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限定陷阱:①②只限身份关系诉讼(跟这种人打合同官司仍按常态找被告);而 ③被强制教育、④被监禁不限身份关系,任何诉讼都能去原告住所地。
记 忆 钩
找被告是默认。被告反正在坑里,变量是原告:原告还正常(只有被告被关 / 户籍没了 / 跑了超一年)→ 照顾原告,找原告;原告也一起掉坑 → 还按被告的替补地点找被告。监禁、注销户籍、离婚离开住所,三件事完全同构。
⚠️
讲义那页"被告就原告"只列了三项,漏了民诉法 §23 第④项"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背的时候补上,别记成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