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档案 · 法源速辨

法律、法规、规章
一眼分清

名称会骗人,制定机关不会。先找“谁制定”,再看“用什么形式公布”,最后才看文件叫什么。

1 判断顺序:制定机关 > 公布形式 > 文件名称

效力阶梯 先看上下级

精确补丁: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效力等级相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不能简单凭这张阶梯直接判定。

制定机关分流 看见机关就出答案

它是谁制定的?
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
法律通常叫“××法”主席令
国务院
行政法规条例 / 规定 / 办法国务院令
有立法权的
地方人大
地方性法规条例 / 规定 / 办法人大公告
国务院部门
部门规章规定 / 办法部门令
有规章权的
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 办法政府令

行政处罚设定权 先看是否已有上位法

!“设定”是从无到有创设处罚;已有上位法时,下位法通常只是作具体规定,不能突破上位法划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法律 · 第10条

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 · 第11条

除限制人身自由外可以设定其他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 第12条

再排除吊销营业执照、"其他种类"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也不能动用第9条第6项的兜底"其他行政处罚"(兜底只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第13条

警告 · 通报批评 · 一定数额罚款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时方可创设。罚款限额:国务院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 第14条

警告 · 通报批评 · 一定数额罚款尚未制定法律、法规时方可创设。罚款限额: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 第16条

不得设定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无行政处罚设定权。
已有处罚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需要细化的,必须守住上位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幅度。
上位法未规定处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或行政法规,可以依程序补充设定;须广泛听取意见、书面说明并在备案时说明。
!高频陷阱:“规章只能规定警告、通报批评和罚款”说得太绝对。该限制针对无上位法时的自主创设;有上位法依据时,规章可以在其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具体规定。
人身自由只归法律;行政法规只减人身;地方性法规再减吊照和兜底“其他”;两类规章无上位法时只设“警、通、罚”;其他文件一律不得设定。

名称雷达 标题只能当线索

《××法》

通常是法律
仍需确认制定机关

线索较强

《××条例》

通常是法规
国务院或地方人大

线索较强

《××办法》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都有可能

高度歧义

《××规定》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都有可能

高度歧义

《××决定》

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多为其他规范性文件;
依法按规章程序制定的
可按规章对待(2015真题)

高度歧义

意见 / 通知 / 函

通常是行政公文或
其他规范性文件

通常非正式法源
×规章不得称“条例”。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规章,一般称“规定”或“办法”。

真题对照 同为正式法源,不等于同为法律

上位法

《食品安全法》

制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性质
法律
公布
主席令
下位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制定
国务院
性质
行政法规
公布
国务院令
都是正式法源 都属于狭义的“法律”

最后背这一句 考场速判

法看人大,法规看国务院或地方人大,规章看部门和政府;
办法规定不可靠,最终必须看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