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是从无到有创设处罚;已有上位法时,下位法通常只是作具体规定,不能突破上位法划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法律 · 第10条
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 · 第11条
除限制人身自由外可以设定其他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 第12条
再排除吊销营业执照、"其他种类"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也不能动用第9条第6项的兜底"其他行政处罚"(兜底只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第13条
警告 · 通报批评 · 一定数额罚款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时方可创设。罚款限额:国务院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 第14条
警告 · 通报批评 · 一定数额罚款尚未制定法律、法规时方可创设。罚款限额: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 第16条
不得设定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无行政处罚设定权。
已有处罚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需要细化的,必须守住上位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幅度。
上位法未规定处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或行政法规,可以依程序补充设定;须广泛听取意见、书面说明并在备案时说明。
!高频陷阱:“规章只能规定警告、通报批评和罚款”说得太绝对。该限制针对无上位法时的自主创设;有上位法依据时,规章可以在其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具体规定。
人身自由只归法律;行政法规只减人身;地方性法规再减吊照和兜底“其他”;两类规章无上位法时只设“警、通、罚”;其他文件一律不得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