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第8条):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带"等"字=开放清单:位置固定的单一颜色不因未明列而当然出局(红鞋底案),但要按显著性个案检验。
| 维度 | 专利 | 商标 |
|---|---|---|
| 保护什么 | 技术创造(垄断换公开) | 商誉+消费者不混淆 |
| 期限 | 发明20/实用新型10/外观15,自申请日,到期归公 | 10年自注册日,续展无限,可永生 |
| 同日申请 | 直接协商 | 先比使用 → 协商 → 抽签 |
| 展会效果 | 只给宽限期救新颖性,不产生优先权(展出≠申请) | 法定国际展会首次使用 → 优先权日=展出日(6个月) |
| 无效时限 | 任何人随时 | 绝对理由随时;相对理由5年(恶意注驰名除外) |
| 下架机制 | 无效(自始不存在)+年费不缴终止 | 无效(自始不存在)+撤销(向未来:通用化/撤三) |
| 先用权 | 已制造/使用或必要准备即可;无附加义务 | 须已使用+有一定影响;可被要求加区别标识(护商誉+防混淆) |
| 许可 | 同款三档:独占(单独告)/排他(补位告)/普通(授权告)——商标许可未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 销售侵权 | 同款:知情全赔;不知情+合法来源=免赔不免停(追源头、放渠道、货下架)——商标另有"三年未使用免赔"特供 | |
| 法定赔偿 | 3万~500万 | 500万以下(著作权:500元~500万) |
| 依职权下架 | ——(须有人请求) | 绝对理由商标局可主动宣告无效(含第4条恶意囤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