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法 · 信托法
信托
:
财产孤岛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核心考点全在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上
三方结构与孤岛
STRUCTURE
委托人
出财产·定目的
受托人
名义持有·管理处分
受益人
享受益权
信 托 财 产
谁的债主都上不了岛
与委托人
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
相区别
与受托人的
固有财产
相区别
委托人死亡/解散/破产(非唯一受益人时)→ 信托存续,
不属于遗产或清算财产
受托人死亡/解散/破产 → 信托财产
不属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仅更换受托人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所生债权债务,
不得与固有财产的债权债务相抵销
;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之间亦不得抵销
设立要件:
书面形式
;信托财产须
确定
且为委托人合法所有;目的合法
强制执行禁止的四个例外
§17
原则:不得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 除非:
设立信托
前
债权人已对该财产享有
优先受偿权
(如已设抵押),并依法行使
受托人处理
信托事务本身
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
信托财产
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规定强制执行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有权提出
异议
。
受托人义务 vs 委托人权利
DUTIES / RIGHTS
受托人义务
亲自管理
(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不得已时可转委托,对第三人行为承担责任)
分别管理
: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不同信托之间分别管理记账
忠实义务
: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转为的→恢复+赔偿);
不得自我交易
(除非文件许可或委托人/受益人同意且公平)
因违背管理职责致损 →
以固有财产赔偿
,未赔前不得请求报酬
报酬:仅按
约定
取得,无约定不得收取
委托人权利
知情权
:了解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要求说明、查阅账目
管理方法致财产受损或不利受益人时,可要求
调整管理方法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财产 → 可申请法院
撤销
该处分(自知道之日起
1年
不行使即消灭),并可要求恢复原状/赔偿
受托人重大过失 → 可依文件或申请法院
解任
委托人是
唯一受益人
的(自益信托),可以解除信托
无效信托(§11)
VOID
信托目的
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信托财产
不能确定
委托人以
非法财产
或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设立
专以
诉讼或讨债
为目的设立
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
不能确定
(公益信托除外)
债务人恶意逃债设立信托损害债权人 → 债权人可申请法院
撤销
(撤销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取得的利益;申请权自知道撤销事由起
1年
不行使消灭)
信托一设,
财产上岛
——
谁破产都淹不到它
上岛的四条船:
先设担保、岛务之债、岛上税款、法律另定
受托人:亲自·分别·忠实;撤销权,
知道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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