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法 · 信托法

信托财产孤岛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核心考点全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三方结构与孤岛

STRUCTURE
委托人出财产·定目的
受托人名义持有·管理处分
受益人享受益权
信 托 财 产
谁的债主都上不了岛
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

强制执行禁止的四个例外

§17
原则:不得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 除非:
  1. 设立信托债权人已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已设抵押),并依法行使
  2.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本身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
  3. 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规定强制执行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有权提出异议

受托人义务 vs 委托人权利

DUTIES / RIGHTS
受托人义务
  • 亲自管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不得已时可转委托,对第三人行为承担责任)
  • 分别管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不同信托之间分别管理记账
  • 忠实义务: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转为的→恢复+赔偿);不得自我交易(除非文件许可或委托人/受益人同意且公平)
  • 因违背管理职责致损 → 以固有财产赔偿,未赔前不得请求报酬
  • 报酬:仅按约定取得,无约定不得收取
委托人权利
  • 知情权:了解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要求说明、查阅账目
  • 管理方法致财产受损或不利受益人时,可要求调整管理方法
  •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财产 → 可申请法院撤销该处分(自知道之日起1年不行使即消灭),并可要求恢复原状/赔偿
  • 受托人重大过失 → 可依文件或申请法院解任
  •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自益信托),可以解除信托

无效信托(§11)

VOID
信托一设,财产上岛——谁破产都淹不到它
上岛的四条船:先设担保、岛务之债、岛上税款、法律另定
受托人:亲自·分别·忠实;撤销权,知道起一年
回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