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 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安全。
判断只问一句:危险是否可能随时扩大或转移,行为人控制不了波及范围?
控制得住、只指向特定人 → 杀人/伤害/毁财;控制不住、可能蔓延 → 进公共安全的门。检验法:把受害人换成另一批人,危害还成立吗?针对"场"的是公共安全,针对"人"的是人身犯罪。
危险驾驶罪(133条之一)是封闭列举,只有四种行为,口诀 追 · 醉 · 超 · 危:
毒驾不在其中——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若危害程度达到放火爆炸级别,可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口袋;造成实害够入罪门槛的,定交通肇事罪(毒驾属"严重违章情节",一人重伤+严重情节即可入罪)。
危险驾驶罪只有四种行为:追醉超危。毒驾不是。
醉驾撞死人=一个行为想象竞合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择一重定交通肇事(133之一第3款)——关系词是"择一重",不是"吸收"。
| 工具 | 行为个数 | 识别标志 | 处理 |
|---|---|---|---|
| 想象竞合 | 一个 | 一行为偶然撞上数罪名(案情把它们撞一起) | 择一重 |
| 法条竞合 | 一个 | 法条纸面上就有包容关系(A 与 A+B),触犯特殊法条必然触犯一般法条 | 特殊法优先 |
| 吸收犯 | 数个 | 行为间有依附关系:重吸收轻/实行吸收预备/主吸收从;侵害同一份法益("一体两面") | 按吸收后一罪 |
| 牵连犯 | 数个 | 手段—目的牵连,且须类型化:"常见常发常伴随" | 原则择一重 |
检验顺序:先数行为。一个行为→想象竞合或法条竞合(看"必然"还是"偶然");数个行为→查吸收/牵连关系;都没有→数罪并罚。
"必然触犯"是法条竞合,"偶然撞上"是想象竞合;牵连犯要过"常见常发常伴随"这道门。
附:亲告罪就五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重婚不在其中。
恐怖犯罪太危险,立法者不等"实施"就下手,刑修九把总则里的从宽身份直接升格成独立罪名:
同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电诈热点)同属帮助行为正犯化。见到"正犯化"三个字,条件反射:独立罪名、既遂标准、总则从宽不沾边。
正犯化 = 帮助/预备升格为独立罪名,总则的从犯、预备犯从宽规定就此失效。
| 罪名 | 对象 | 要点 |
|---|---|---|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封闭五种 | 缆车属电车;摩托车、电瓶车不在清单。载客多/吨位大,毁一个即批量伤亡,故为重罪,要求足以倾覆毁坏的具体危险 |
| 破坏交通设施罪 | 铁轨、桥梁、隧道、公路、机场等不动的基础设施 | "破坏"作扩大解释:物理毁损+功能性破坏(撒钉子、涂机油、设路障、偷井盖) |
破坏私人摩托致人伤亡(220D):对象不符+危害程度不够,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摩托值钱定故意毁财;撞伤行人定故意伤害(间接故意——记恨的是车主,放任的是路人)。方向纠偏:破坏交通工具罪恰因会批量死人才是重罪,"造成伤亡"绝不是排除它的理由。
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警察、军人、押运员)。猎户是依法"配置"民用枪支——配备≠配置,一字之差主体出局;也并非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都配枪。
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求现实紧迫的具体危险(足以坠毁、倾覆)。飞机还趴在地上,拧开安全门只是延误——飞不起来就摔不下来,不构成。飞行中拧舱门则是另一个故事。
交通工具封闭五种:火车、汽车、电车、船、航空器,摩托不算;跑的是工具,躺的是设施。
"不特定"不是问受害者名单能不能列出来,而是问危险本身可控不可控、会不会蔓延。放射性物质在实验室泄漏(213A):今天在场的是这几个研究员,明天保洁进来照样被辐射——危险开放、随时扩大,针对的是"场"不是"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封闭空间里的一群"特定人",只要危险弥散失控,照样是公共安全。
"特定/不特定"是公共安全罪的门票检查员,不是其他罪名的驱逐员。以爆炸杀特定仇人,炸药不认名单、危险外溢波及四邻——故意杀人罪与爆炸罪同时构成,想象竞合择一重。反例:荒郊野外引爆、危险只及名单上的人→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
|---|---|---|
| 东西 | 真毒害性/放射性/病原体+其他有害物质(兜底);"毒害性"须能短期致伤亡(氰化钾级),罂粟壳不够 | 假的(干燥剂冒充炭疽) |
| 损害 | 物质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 只有心理恐慌(非物质性) |
| 户口 | 第二章 · 危害公共安全 | 第六章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
213D罂粟壳入食品: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欺骗他人吸毒罪(顾客不知情被骗食用),想象竞合择一重。
"不特定"看危险能否失控蔓延,不是受害人能否点名;检验法管进门,不管排他。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危及公共安全——打司机、抢方向盘专用罪名,户口在第二章。2019年靠司法解释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口袋;修正案效力高于司法解释,旧解释失效,2021年后一律定妨害安全驾驶罪,不再进口袋。
与交通肇事罪的分界:肇事入罪要求一死/三重伤/一重伤+严重情节。多人轻伤够不着(220C),只定妨害安全驾驶。另:轻微伤≠轻伤,故意伤害罪门槛是轻伤(215B)。
电车难题分界:把危险主动引向指定的人("你去死换他们活")=不能正当化——生命不可量化比较;为逃生做一个带风险的动作、风险不幸砸中谁=可以是避险。真是电车型的(故意把方向打向丙):不成立正当化,但可能因期待可能性阻却责任——"不说你做得对,但可以说不怪你"。正当化与免责,两个层次,本身即考点。
逃逸是量刑升格情节,适用前提是知道自己肇事了。毫无觉察驾车离去不构成逃逸(212C);不知情驶离后被害人失救而死,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升格——单独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并罚。
避险损害归责于危险制造者——打司机的人可能最终背交通肇事;逃逸系列升格都以明知肇事为前提。
三层按法益受侵程度递进:一般危险性 → 危险已经逼近 → 损害已经发生。
| 类型 | 要不要证明现实危险 | 要不要实害结果 | 成立/既遂(柏浪涛口径) | 法条关键词 |
|---|---|---|---|---|
| 抽象危险犯 | 不要求——立法者凭经验认定该行为类型通常危险 | 不要求 | 实施法定危险行为即成立(醉驾:检方证明"道路上醉驾"即可) | 直接列举禁止行为:"醉酒驾驶""追逐竞驶" |
| 具体危险犯 | 必须——现实、具体、紧迫,结合现场证明 | 不要求 | 具体危险形成=罪成立(114条,3-10年);实害发生=既遂(115条,10年起)。114/115不并罚,按结果套档 | "足以……危险""危及公共安全""现实危险" |
| 实害犯 | 危险已实现为损害 | 必须,且须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 | 法定损害结果发生才构罪/既遂(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 | "致使""造成严重后果""重大伤亡/损失" |
传统通说讲"危险形成即既遂";本书(柏浪涛)把"成立"与"既遂"分开:具体危险=成立(适用114条,不叫未遂也不是无罪),实害=既遂(适用115条)。两派实操结论一致,但若直接考"既遂标准",按书答:成立看危险,既遂看实害。口诀定稿:抽象危险看行为,具体危险看现场;实害犯罪看结果——危险成立、实害既遂。
见公共安全罪名先默答: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实害犯?危险成立、实害既遂;兜底罪兜手段,不兜程度。
| 新罪名(2021.3.1生效) | 户口 | 接管的行为 | 要点 |
|---|---|---|---|
| 妨害安全驾驶罪 | 第二章 · 公共安全 | 打行驶中的司机、抢方向盘 | 抽象危险犯,不要求实害;旧"以危险方法"口径失效 |
| 高空抛物罪 | 第六章 · 社会管理秩序 | 高空扔东西,情节严重 | 护"头顶安宁",门槛低;四下无人不算情节严重 |
| 催收非法债务罪 | 第六章 · 社会管理秩序 | 软暴力讨债 | 同为口袋分家产物 |
户口差异即考点:同样从口袋分出来,妨害安全驾驶留在第二章(一车人推向失控),高空抛物搬去第六章(多数时候砸不到人,危险等级不够)。等级够上了就升格:
章罪名≠具体罪名:题干问"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问户口在不在第二章(217),先查户口再谈具体定什么罪。
高空抛物引发火灾=放火罪;新法优先,考新不考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