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 贪污贿赂罪段(题300-312)
日期:2026-08-20晚 | O × Rene
题300 贪污罪的行为方式(O选AD,答案CD)
核心口诀:打破占有=窃取,不打破占有=侵吞,骗人处分=骗取。
保险柜需钥匙(甲)+密码(乙)共同打开→现金由甲乙共同占有。
- 一人单干(A、C):单方把共同占有的财物拿走=打破对方占有→窃取型贪污。A错在定"侵吞";C正确——偷看密码只是手段,甲用自己钥匙即职务便利。
- 两人共谋(D):共同占有人全员到齐,无人占有被打破,占有变所有→侵吞型贪污。✓
- B为何不是骗取:骗取要求被骗人处分财物。甲被骗走的是钥匙不是钱,取钱动作仍是窃取。
定性只看取财那一下打没打破别人的占有,钥匙密码都只是工具。
钉:贪污罪主体(真正身份犯)
-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
- 扩展:受国家机关、国企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贪污罪论(382条第2款)。
- 无身份者可构成贪污罪共犯——真正身份犯限制的是实行犯资格,不挡共犯的门。
钉:挪用公款罪三种类型
| 类型 | 数额较大? | 超三个月? |
|---|---|---|
| 进行非法活动 | 不要求 | 不要求 |
| 营利活动 | 要求 | 不要求 |
| 一般用途 | 要求 | 要求(未还) |
梯度:用途越恶劣,门槛越低。
- 按实际用途认定,不按计划用途。说去炒股实际赌博→按非法活动型(门槛更低档)。
- "归个人使用"三情形(2002立法解释):本人用/给他人用/以个人名义给单位用(或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给单位用谋私利)。
题304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挑错,答案ABCD全错)
- A 挪汽车私用:对象只能是公款(资金),财物不行。(对照: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物"包括物品)
- B
救灾款装修公司办公楼:公对公,不满足"归个人使用"→不是挪用公款罪,是挪用特定款物罪(A公用改B公用;主体不限国工)。
- 分流口:救灾款挪归个人用→反定挪用公款罪且从重。
- C 挪用炒期货亏光潜逃:看行为时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挪时想还、客观还不上→仍挪用公款罪。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才转化贪污——人跑钱没带,不转化。
- D 挪民营乙公司的钱:对象须本单位公款。另存:以借款为名受贿的判断因素——有无归还意思/出借人是否要求谋利/是否约定利息。
题306 斡旋受贿(法条填空)
结构: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受贿罪论处(非独立罪名)。
- 为什么是"地位"不是"职务":普通受贿=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便利;斡旋受贿=自己办不了,靠间接影响力撬动别人。填"职务"就成直接受贿了。
- 职权≠领导专属:任何国工手里管事的权力都是职权。地位="椅子本身让别人买账"——财政局长对教育局招录无职权,但平级给面子、预算有求于他,即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不正当利益是斡旋受贿的硬要求(普通受贿收钱办正当事也构罪)。
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区别:①主体(非国工/国工);②对价(终端办事人职务行为/斡旋者职权地位);③影响力根据(私人关系/职权地位)——本质区别。两种影响力均有(局长+情妇)→想象竞合择一重。
理解:对向犯≠捆绑定罪
受贿/行贿是对向犯,但各自构成要件独立判断:
- 行贿成立、受贿不成立:送钱被当场拒收。
- 受贿成立、行贿不成立:①索贿——被勒索给钱+未获不正当利益,依法不是行贿(389条3款);②行贿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办正当事被卡送钱,缺要件。
理解:国工知情时为何定受贿罪(不是影响力受贿)
两个人各定各的罪:
- 国工本人(丈夫知情许诺):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收受财物✓(老婆收钱视同他收,利益共同体)→直接受贿罪正犯。影响力受贿是给没职务的人准备的,他有职务走正门。
- 近亲属:既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又是受贿罪共犯→想象竞合择一重(多数观点,考单一答案选这个;2012卷四曾用共犯说,后修订)。
开关:丈夫不知情→丈夫无罪,老婆单独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丈夫知情许诺→丈夫受贿罪,老婆择一重。
题312 镜像题:终端拒绝,全链落空(挑错,答案ABC)
丈夫李某(国工)拒绝办事+要求退钱:
- A错 李某无受贿故意→无罪。受贿罪是故意犯罪,"监督过失"定不了故意罪。
- B错 陈某(妻子)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罪法益是终端办事人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李某拒绝了,职务行为干净,罪名落空。→中间人此罪不是收钱就成立,要求终端办事人许诺谋取不正当利益。
- C错 陈某不退钱不构成侵占:贿款系不法原因给付,王某无返还请求权,侵占罪保护的委托关系不存在。
- D对 王某:行贿人的罪看自己送没送,不看对方办没办。概括故意(给陈给李都行)+钱送出陈某收下且用于家庭开支(李某客观沾钱)→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既遂。
行贿既遂标准:对方客观上占有了财物,不要求办事、不要求知情收下(银行卡放桌上例:官员次日上交无罪,行贿人照样既遂)。受贿与行贿的既遂各算各的账。
民刑交叉钉:不法原因给付
- 民法也拿不回: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公序良俗)。否则行贿零风险。
- 刑法说陈某不构成侵占(无返还请求权可侵犯)+民法说王某无返还请求权=民刑同一句话。
- 钱的归宿:违法所得追缴/没收上缴国库,谁都别惦记。
- 同款钉:赌债、给情人的分手费,同理不得请求返还。考试爱换皮。
弹坑清单(供Sol出题)
- 共同占有下单干取财=窃取型贪污,不是侵吞(题300漏C选A)
- 救灾款公对公=挪用特定款物罪;公对私=挪用公款罪从重(题304 B空档)
- 携带挪用公款潜逃才转化贪污;人逃钱未带不转化
- 挪用公款对象=本单位公款+资金(汽车不行)
- 斡旋受贿填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正当利益/以受贿罪论/理论称斡旋受贿
- 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成立以终端办事人许诺为前提;终端拒绝→中间人罪名落空
- 国工知情许诺→国工直接受贿罪;近亲属想象竞合择一重
- 不法原因给付:民法无返还请求权+刑法不构成侵占,贿款追缴国库
- 行贿既遂=对方客观占有财物,与受贿是否成立脱钩
刑法 · 贿赂罪收尾+渎职罪(题316-334)
日期:2026-08-21 | O × Rene | 本md交Sol转红档案HTML
题316 受贿数额:干股与高价回购(单选,O选D,答案C)
总口诀:受贿数额=收受时点的真实对价差,事后涨跌不改数额。
- 干股(未实际出资的股份):登记过户→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算(注册资本1000万×10%=100万);未登记→按实际分红算。
- 股票涨到200万:多的100万是犯罪所得的收益——追缴,但不进受贿数额。账本两栏:数额栏定罪量刑,收益栏只管追缴。
- 高价回购=以交易形式受贿:600万买市价200万的股份,溢价400万即贿赂。基准是交易时市价(200万),不是当年的100万。
- 合计100+400=500万。O错选D(600万):把丙自己市价200万的股份也算了一遍。
题317 贿赂犯罪的数额与既遂(多选,答案ABC)
一根轴:受贿既遂=占有建立,数额=犯罪时点可支配的价值。
- A "钱先放你那儿"=观念上收受+委托保管→既遂100万。既遂只要求事实上建立占有,不要求民法所有权,不要求物理到手。(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p1608)
- B 空白支票收下即既遂,不等支取——支票是有价证券,可支取权本身就是财产性利益。数额:写了数按数;空白但可支取999万(账上有钱保证兑付)→按可支取上限999万。
- C(本题最值钱)
乙明知不符合条件,10万是买甲违规审批的职务行为——名目("审批费")是幌子,权钱交易合意真实。乙目的实现、无财产损失、不是被害人→甲受贿罪,非诈骗。
- 对照开关:乙符合条件、真以为是交给审批机关的规费,甲私吞→乙有真实错误认识+财产损失→甲诈骗罪,乙连行贿都不构成。
- 钉:明知买权→受贿(名目是幌子);误以为交公→诈骗(错误是真的)。
- D 银行卡收下未查看未使用→既遂,数额=卡内本金500万;案发时多的100万利息=犯罪所得的收益(两栏账本再现)。
题318 一笔钱劈两半(多选,答案ABD,O全对)
50万在甲手里劈成两半,性质不同:
- 40万:甲从头想据为己有,虚构用途→诈骗罪既遂40万,刘某对这40万是被害人。
- 10万:真送到丙面前→行贿部分。丙当场拒收→占有未建立→甲乙行贿未遂,数额10万。
- C错的两处:行贿数额按实际用于行贿的数额算(10万),主观想送50万撑不起数额;且是未遂非既遂。
- D 假如丙收下→行贿既遂(客观接收占有了财物);丙立即上交→丙无受贿故意,不构成受贿。两边既遂各算各的账。
- 暗线:刘某的钱明确指向办事官员,甲只是通道→刘某构成行贿罪(未遂),不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照312王某"给陈给李都行"的概括故意→两罪都沾。送钱人的主观指向决定挂哪个罪名。
横向辨析:两个"看实际"不是一回事
- 挪用公款:实际用途决定类型(计划炒股实际赌博→按非法活动档)——同一笔钱看它实际干了什么。
- 行贿数额:实际到位决定数额(想送50万实际送出10万→数额10万)——同一个意图看落地多少。
- 共性(真钉子):刑法客观主义——定罪量刑优先看客观发生了什么;主观的计划、意图、心里想的数,只有落到客观层面才作数。
横向辨析:"落地"=占有建立,不等于变现
- 现金委托行贿人保管(317A)→落地✓
- 空白支票收下未支取(317B)→支取权到手,落地✓
- 银行卡收下未动(317D)→支配权到手,落地✓
- 当场拒收(318)→占有未建立✗,未遂
- 变现与否、花没花,都在既遂之后,不回头影响定罪。
题323 三个中间人罪名的边界(多选,答案BD)
人物账本:李四无罪 / 李局长无罪 / 王县长普通受贿既遂 / 张某两个行贿罪均既遂。
- A错(弹坑二次爆炸):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益=终端办事人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要求终端许诺谋取不正当利益。李局长拒绝→李四收钱、答应、真去说情,全流程走完也不构成。中间人此罪命门永远在终端那一头。
- B对:张某对李四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既遂(李四收钱即既遂)。对向犯不捆绑——一边成立一边落空。
- C错(斡旋受贿新边界):斡旋=游说、请人给面子,默认斡旋者与终端无隶属制约关系。王县长是李局长上级,上级发话带命令分量→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普通受贿罪。
- 钉:平级或管不着→斡旋受贿;上下级管得着→普通受贿。
- 半个坑:被动收受型受贿,收钱+许诺即既遂,不要求实施、不要求办成。李局长没答应不影响王县长既遂。
题325 混合出资的房产受贿(多选,挑错,答案ABCD)
乙付600万首付月供,甲自付剩余贷款300万,收房时市价900万,案发时800万。
- A错:收房即既遂,不要求过户(事实控制≥民法所有权)。
- B错:数额=甲从乙处获得的实际利益=600万(自付的300万是自己的钱)。
- C错:300万连未遂数额都不算——对照:若乙承诺送900万只送了600万,差额300万才是未遂数额。本题甲从头知道300万自付,压根不在受贿范围。
- D错(纯数学):案发价800万<犯罪时900万,跌了,没有收益。D的200万是书中假设(涨到1200万)里的数:溢价300万按出资比例2:1劈→犯罪所得600万对应的收益200万(追缴),甲自己300万对应的100万(合法归甲)。
- 钉:收益=案发时较犯罪时的增值,混合出资按比例劈;跌价→收益为零,数额照旧不倒扣。数额题先摆时间轴上的各个价钱和出资人,再动笔。
题327 改密码取回贿款=盗窃(单选,答案D,O对)
- 送出资金账户(账号+密码)→乙接收即受贿既遂500万,不需户名变更;炒股赚的80万=犯罪所得的收益。
- 既遂排斥中止(C错),时间轴不倒流。
- 甲改密码→乙失去占有、甲重新取得→将乙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盗窃罪。刑法保护受贿人对赃款的占有(国家可没收,他人不可侵犯)——不允许黑吃黑。
O的自设变体(问得好,存档)
送卡+密码,对方没动,见其被查→挂失改密收回=行贿既遂+盗窃罪,不是行贿未遂。
- 既未遂在送出那一刻定格(317D:收卡即既遂,不要求动卡),既遂是历史事实,后悔药只有自首立功,没有"撤回既遂"。
- 收回那一下单独评价:打破对方占有→盗窃(=327甲)。
- 钉:既未遂看占有建立那一刻,建立即永久定格;事后取回=新犯罪,不是撤销原犯罪。
题328 高息借贷型受贿+明知无力偿还仍出借公款(不定项,答案ACD)
- A对(变相受贿):工程←→三倍高息,利息是职务行为的对价→受贿罪,数额=超出正常利息的部分。
- O问1:是索贿吗? 不是。索贿=以职权相要挟、主动勒索;本题双方合意做交易,是收受型。区别后果:索贿从重+被勒索方(无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开价做交易≠勒索。
- O问2:LPR四倍内合法?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民法的尺子(平等主体正常借贷)。刑法只问钱买没买权:利息与职务行为形成对价,再低也是贿赂;正常借贷利息再高也只是民法不保护。民法管利率,刑法管权钱,两把尺子各量各的。
- C对(BC之争):明知乙无归还能力仍将国企300万"借"出→"借"是幌子,等于白送→排除意思成立→非法占有目的(为第三人)→贪污罪,非挪用公款罪。乙是贪污共犯(无身份者共犯)。
- 304进阶:那题看行为人自己想不想还;这题看明知第三人还不了——明知还不了还给,占有目的照样成立。
- 数额300万整:国企损失多少贪污数额就是多少;甲对乙的200万债权是私人债权,不能让国企背锅。
- D对:受贿(收高息)+贪污(送公款)=两个独立行为→数罪并罚。
- 对比区分·变相贪污:虚假项目,公款在私企账户转一圈进个人账户→贪污。与本题区别:本题乙事实占有了300万用于偿债,张某案私企对张某无债务、纯过账。
题329 四钉合一压力测试(多选,挑错,答案ABCD全错)
- A错:甲公司合法中标、无违约→继续履行是正当利益→王某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对向面:钱某照样受贿——受贿罪"为他人谋利"不要求利益不正当。行贿/受贿门槛不对称(306+317C重现)。
- B错:收钱即既遂,既遂排斥中止(327);且发现被查才退,连自动性都没有。退赃只是量刑情节。
- C错:诈骗看取财时有无骗的意图。钱某收钱时真打算办,一周后因亲戚变卦→事后改主意≠事前诈骗故意(317C的尺子+时间维度;与304"行为时定性质"同轴)。
- D错:侵占罪前提=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王某是处分性给付(送),无保管关系,侵占结构第一步就断。
题331 渎职罪入门(多选,答案AD)
渎职罪总开关:先摸主观。故意→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线;过失→玩忽职守线(397条一对兄弟,一故意一过失)。
- A对:验船师明知套牌应注销仍办证→故意不正确履职→致公共财产重大损失(骗补640万)→滥用职权罪。
- B错(不能定玩忽职守罪):曾某明知冯某取保脱管、明知该传唤/移送/变更措施而故意放任→"明知+放任"是故意,玩忽职守(过失)进不去→应考虑徇私枉法罪(侦查人员放任致嫌疑人实际脱离侦查控制,枉法表现之一)。
- C错:秘密有保鲜期——侦查阶段案卷是国家秘密;进入审判阶段依法公开审理,案卷不再属于国家秘密→对象落空,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萍案,最高法公报2004-02)。
- 相邻竞合: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vs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法条竞合,特殊优先定后者(332C)。
- D对:协警履行公务→职能上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质判断,不看编制)→抓捕中向黑社会头目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417条,查禁犯罪职责+通风报信/提供便利)。
配套竞合规则(332带出)
- 司法工作人员帮嫌疑人获轻罪追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枉法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 受贿+渎职:原则数罪并罚;唯一例外399条4款——司法工作人员收贿又犯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滥用职权的→择一重。"一律并罚"的说法死在"一律"。
- 过失致杀人犯未被起诉→徇私枉法(故意犯)进不去→玩忽职守罪兜底(过失型渎职缺具体罪名时的兜底,332A)。
钉:私放在押人员罪(O自问自答,对)
- 放离监管即既遂,不要求永久放走——约好回来、真回来了都不影响定罪(保护在押监管秩序本身)。与327同轴:法益侵害发生即定格,事后恢复不倒转。
- 故意放离→私放在押人员罪;过失致脱逃→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400条2款)——又是故意/过失闸门,与滥用/玩忽同构。
- 对象须在押:取保候审不在押→331B走徇私枉法不走私放。对象状态决定罪名入口。
题334 辅警送人到门口案(多选,答案BCD)
原型:(2016)苏1282刑初154号。
- A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看是否从事公务,不看编制。辅警巡逻=公务→具有渎职主体身份(331D闫某重现)。
- B对:巡逻警负救助义务(义务来源:职务)。不作为包括不履行+不正确履行——送到门口让丙自己走进去≠交到救助站人员手里,履行不到位也是不作为。
- C对:不作为因果公式=假如履行义务,结果就不会发生。题干白送("及时救助则不会死亡")→因果成立。
- D对:客观(主体+不作为+严重后果)+主观(过于自信的过失:以为送到门口能避免,实际没避免)→玩忽职守罪。
概念拆焊(O的疑问,重要)
"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本来就是不作为犯罪吧"——两根轴,别焊死:
- 故意/过失=主观心态;作为/不作为=行为方式。两轴垂直,四格都有人:故意+作为(开枪)、故意+不作为(母亲不喂婴儿)、过失+作为(车祸)、过失+不作为(本题)。
- 玩忽职守通常不作为但不必然(马虎乱作为也算);不作为也可以是故意罪(331曾某)。
- **钉:先定行为方式(看义务履行),再定主观(看对结果的态度),两步各走各的。**同一套客观行为,主观翻格(明知进不去死了拉倒=放任),罪名换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方向。
- 现实教益:程序就是护身符——交接一签,责任移交;没签,人挂你名下。
弹坑清单(供Sol出题)
- 干股数额:登记看转让时市值,未登记看实际分红;高价回购基准=交易时市价(316错选D)
- "明知买权→受贿;误以为交公→诈骗"+时间维度:诈骗意图看取财时,事后变卦不算(317C/329C)
- 空白支票/银行卡:收下即既遂,数额=可支取额/卡内本金;落地=占有建立≠变现(317B空档)
- 行贿数额按实际到位算,主观意图撑不起;被截胡部分对行贿人是诈骗(318C)
- 利用影响力受贿以终端许诺为前提——O第二次踩(312/323A),已布置默写318+323定罪链
- 斡旋vs普通受贿:有隶属制约关系(上级对下级)→普通受贿(323C)
- 混合出资的收益按出资比例劈;跌价收益为零,数额不倒扣(325D)
- 既遂排斥中止+事后取回=新罪(盗窃),不撤销原既遂(327+O自设变体+329B)
- 索贿=勒索,开价做交易≠索贿;民法利率红线管不到权钱交易(328)
- 明知第三人无归还能力仍出借公款=白送=贪污,非挪用(328C)
- 受贿+渎职并罚,唯一例外399条4款择一重(331D/332D)
- 渎职先摸主观:明知+放任=故意→徇私枉法,非玩忽职守(331B,O误判)
- 案卷进入审判阶段不再是国家秘密(331C)
- 辅警/协警履行公务=渎职主体,不看编制(331D/334A)
- 私放在押人员:放离即既遂,回来不救;过失走失职;不在押走枉法
- 故意过失×作为不作为=两根轴四个格,玩忽职守≠必然不作为(334,O概念粘连已拆)
进度: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主干题目已清,刑法仅剩综合不定项(单独开专题,不与本段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