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讲义:众合 2026 主观题考前聚焦·民法(孟献贵)。正文照录,框架图改画成文字树;PDF 转出来的错字顺手改了,广告和页眉删了。
讲义里 18 处有问题的地方已经直接改进正文,标改。改动处的条文和目录位置都在竹马法条汇编上核过原文(2026-10-15)。改了什么,见文末。
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非典型合同
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破产
谁约定仲裁谁单独仲裁,法院不管
单独告:相对性|一起告:从属性(从随主)
管辖: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典型侵权|非典型侵权
管辖: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母子公司关联担保体系框架图)
母公司要对子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必须同时满足:①子公司因为承担了这笔担保责任,还不上其他债;②母公司(提供担保时的股东)证明不了子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举证在母公司,不是由债权人去证明“过度支配”。
考场写法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一人有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无需决议,担保有效。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母公司不能证明子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定位:担保制度解释 › 一、关于一般规定 › 第10条|公司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23条第3款
题干问XX是否有权追究XX的民事责任或何种类型的民事责任或责任?XX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XX是否应当赔偿损失?能否主张赔偿?
破题通过是否有合同关系,判定是下图的哪个考点:
(民事责任体系框架图)
(损害赔偿金法律思维导图)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违约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
(违约金体系框架图)
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履行合同,对方接受并主张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法院应予支持。对方主张按照合同整体适用定金罚则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部分未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除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8条第2款)。
题干XX是否有权要求A和B承担连带责任?
破题通过判断A和B的身份关系,判定是下图的哪个考点:
(连带责任体系框架图)
题干能否撤销XX?
破题通过判断撤销的主体和对象(谁撤销什么?),判定是下图的哪个考点:
(撤销体系框架图)
题干能否解除或终止合同?
破题通过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落空/以违约结果作为基本标准/导致/致使/以致/违约程度轻微或显著轻微不得解除合同),判定是下图的哪个考点:
(解除权体系框架图)
(抵销制度法律思维导图)
(数项债务清偿抵充的方法体系框架图)
归纳总结:(1)约定>指定>法定;(2)费用>利息>本金。
注1 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包括:(1)利率较高的债务相较于利率较低或无利率的债务;(2)约定违约金的债务相较于未约定违约金的债务;(3)个人债务相较于连带债务;(4)有执行依据的债务相较于无执行依据的债务。
注2 司法终止制度的功能主要有二:(1)维护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2)降低交易成本。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时间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清算关系的基准点,直接涉及赔偿损失范围和数额的确定、利息的计算、违约责任的大小等,在很多案件中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影响较大。
(法人的法定分类体系框架图)
无效的依据(第5、6条):机关法人担保无效(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的除外);居委会、村委会担保无效(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担保无效(例外:购入或融资租赁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保留所有权;用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设立担保物权)。登记为营利法人的,有担保资格。
无效后的赔偿(第17条):债权人和担保人都有过错 → 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只有担保人有过错 → 赔不能清偿的部分;只有债权人有过错 → 不赔;主合同无效连带担保无效 → 担保人没过错不赔,有过错不超过1/3。
定位:担保制度解释 › 一、关于一般规定 › 第5、6、17条
角度1请具体分析XX向XX提供的担保的性质或XX应当承担何种担保责任(只有一个担保人时)?
破题通过判断标的物(标的物决定担保方式,决定担保规则),判定是下图的哪个考点:
(物的担保体系框架图)
(现有的及将有的应收账款问题体系框架图)
“最先通知”的结论没错,依据要换:同一债权转给两个以上受让人,债务人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即可;“最先通知的受让人”是指最先到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里写的受让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民法典第546条管的是另一件事:没通知债务人,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定位:合同编通则解释 › 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50条|民法典 › 第三编 合同 ›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546条
商事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
| 项目 | 商事留置权1(留债务人的动产) | 商事留置权2(留第三人的动产) |
|---|---|---|
| 要件1 | 债权已到期 | 债权已到期 |
| 要件2 | 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 合法占有第三人的动产 |
| 要件3 | 营业债权(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 | 改同一法律关系(不要求营业债权) |
| 要件4 | 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当事人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当事人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留第三人的动产,原文只要求同一法律关系,不要求营业债权;第三人以“东西不是债务人的”为由要回 → 不支持。
企业之间不要求同一法律关系的那种留置(左栏),只能留债务人自己的动产,而且债权得是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留第三人的财产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 第三人可以要回。“受让债权不是营业债权”说的是左栏这种情形。
定位:担保制度解释 › 三、关于担保物权 › 第62条
萌主点拨:动产担保制度
| 项目 | 登记效力 | 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 |
|---|---|---|
| 动产抵押权 |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 动产浮动抵押权 | 同上 | 同上 |
| 超级动产抵押权 | 同上 | 同上 |
| 动产质押权 | 无 | 无 |
| 动产留置权 | 无 | 无 |
|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同上 |
| 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同上 |
角度2请具体分析XX和XX提供的担保的性质(连带共同担保)或XX如何主张自己的担保责任(共同担保人时)?
破题通过判定标的物(标的物决定担保方式,决定担保规则),判定是下图的哪个考点:
(共同担保的体系框架图)
(反担保体系框架图)
角度3XX为了自己的财产不被拍卖,就主动偿还了借款,是否可以向XX追偿?
破题改看担保人之间有没有下面三种情形之一(《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不是看“互相知不知道对方存在”——讲义原图按“背对背/面对面”分,标准不对。
(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权体系框架图,按第13条重画)
共同担保人之间享有追偿权的情形有三:(1)担保人之间约定了追偿权(包括既约定相互追偿又约定分担份额和只约定相互追偿未约定分担份额两种情形);(2)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3)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定位:担保制度解释 › 一、关于一般规定 › 第13条
1.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对象示意图)
2.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对象示意图)
一般而言,题目中出现“回购、回租、购回、租回”等类似字眼时,大概率是非典型担保,特别是“让与担保”,无非是标的物不一样而已,可能是房屋、汽车、机器设备、股权、应收账款债权等。
角度1A和B的买卖合同能否看成物权担保?A和B的买卖合同能否看成借款合同?A和B关于某财产让与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担保……如何处理?
破题案情第一句是(民间)借款(融资/借钱),第二句是买卖(转让)什么东西。总之,“借款”和“买卖”两个词汇放在一起,基本可以判定就是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法律关系示意图)
改认出是让与担保以后,先问一句:财产转到债权人名下了没有(完成公示没有)?
“到期不还就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已公示的,债权人不能直接拿所有权,只能折价或拍卖、变卖优先受偿;债务人还了钱可以要回财产。
回购型(转到债权人名下,到期由债务人以本金加溢价款回购)同样处理。回购对象自始不存在的 → 按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原文没说按保证。
考场写法甲乙约定将房屋转移至乙名下为借款提供担保,该让与担保约定有效。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乙可以参照担保物权的规定,就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约定到期不还房屋归乙所有的部分无效,乙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定位:担保制度解释 › 四、关于非典型担保 › 第68条
角度2XX保留某动产所有权……?
(非典型担保体系框架图)
题干XX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破题判定是否属于4种无需出具决议、担保合同即有效(担保合同有效是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基础)的情形:
(公司担保体系框架图)
改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互相为对方债务提供担保,原则上都无需决议,但两头的条件不一样:
定位:担保制度解释 › 一、关于一般规定 › 第8、10条
实践中,大量存在“名股实债(保底/保本条款)”“名债实股”“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联营合同或合作合同必然要求各方共担风险的本质,若合同约定排除了这一内容,则为名实不符的合同,即“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贷”“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规避LPR4倍的金融监管)”“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等纷繁复杂的名实不符现象。同时,近年来,当事人出于分散风险的目的,拉长交易链条,权利义务主体分散进入交易环节,制造了多个主体间的“多重虚伪意思表示”现象。名实不符现象的出现,可能是由于当事人欠缺法律专业知识而无意造成的,也可能是因当事人基于某些特殊目的(如规避监管/融资性贸易或票据清单交易)而有意选取其他名称。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体系框架图)
(反诉的体系框架图)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具体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条第2款】
| 情形 | 法院判决 | 判决类型 | 判项和强制执行 |
|---|---|---|---|
| 被告未提出反诉 | 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 | 对待给付判决 | 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在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 |
| 被告提出反诉 | 双方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 | 同时履行判决 | 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 |
题干“以物抵债”协议或“代物清偿”协议XX?
破题通过签订时间和阶段,判定是下图的哪个考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28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
(以物抵债体系框架图)
考场写法甲乙在借款到期前约定以房抵债,房屋尚未过户,该约定可以有效,但乙对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只能请求就该房屋拍卖、变卖、折价受偿;约定到期不还房屋归乙所有的部分无效。
定位:合同编通则解释 › 四、合同的履行 › 第27、28条|担保制度解释 › 四、关于非典型担保 › 第68条
注意: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是两件事儿,一定要分开处理。
改·补届满后的以物抵债(第27条):意思表示一致时就生效;履行完,原债务才消灭;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履行原债务或抵债协议。法院出具的确认书、调解书,不发生物权变动,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折抵工程债务当事人法律关系示意图)
不动产折抵工程款【民法典807条】
| 角度 | 规则 |
|---|---|
| 民法角度 《建工合同解释(二)》第18条 | 承包人依据其与发包人订立的折价协议主张已经行使《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应予支持:(1)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2)建设工程可以折价;(3)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4)折价金额与折价时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
| 民诉角度 《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7条 | 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发包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约定以不动产折抵工程债务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抵押权和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应予支持:(1)案外人依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在查封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被执行的发包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以不动产折价协议;(2)有证据证明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案外人起诉请求被执行人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符合前述规定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这两部新解释竹马汇编还没收录:建工解释(二)第18条已在最高法官网核对,与讲义一致;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1条按最高法官网的报道对过,第12、17条暂按讲义。
1. 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归纳总结:商品房消费者请求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其他债权。
2. 商品房消费者“要房”
(商品房消费者“要房”当事人法律关系示意图)
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新建商品房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消费者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外人起诉请求被执行人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符合前款规定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判决驳回案外人诉讼请求的,案外人交付执行的剩余价款应予及时退还(《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1条)。
3. 商品房消费者“要钱”
执行法院冻结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案外人以其已向该账户交付购房款,且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相应购房款的强制执行并申请向其发放,事由成立的,法院应予支持。
执行法院对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强制执行,符合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商品房消费者因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在建筑物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价款中排除相对应的强制执行并申请向其发放的,法院应予支持(《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2条)。
题干三方当事人的关系如何定性?
破题根据当事人的关系和具体约定内容,实际判定实质上的法律关系。
(8类三方关系型体系框架图)
1. 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批准不一样改
考场写法该合同依法须经批准,未获批准前合同未生效,但报批义务条款独立生效。甲不履行报批义务,乙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报批义务,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定位:民法典 › 第三编 合同 ›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 第502条第2款|合同编通则解释 › 三、合同的效力 › 第12、13条
2.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
3.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物的,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物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第2款)。改·补
合同有效这半句对,但题目常问“受让人能不能取得所有权”,要看禁止转让的约定登记了没有:
| 禁止转让的约定 | 转让合同 | 已交付或登记后的物权效力 |
|---|---|---|
| 没登记 | 有效 | 发生物权变动;抵押权人能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人对抵押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 已登记 | 有效 | 不发生物权效力;受让人代债务人清偿、使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
定位:担保制度解释 › 三、关于担保物权 › 第43条
4. 侵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影响合同效力。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民法典》第728条)。
5. 以合同合法有效为基础的民事法律行为。
6. 流担保条款无效。切记:先看时间再看内容。用一个公式表示就是:届满前+直接归/取得所有权(无需多退少补)=流担保条款=无效。
流担保条款和让与担保的关系是大圈套小圈,让与担保是大圈,流担保条款是小圈。让与担保中可能有流担保条款,也可能没有流担保条款(《民法典》第401、428条)。
7. 独立担保条款无效。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条)。
8. 担保人的责任范围超过主债务人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条)。
9. 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担保合同无效+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赔多少(1/2、全赔、不赔、1/3),见题型6(一)第2条。
题干如果能,请说明理由。如果不能,请说明理由。如有不同观点,请全部列明。
破题敢写就能赢,言之有理即可得分。
(部分争议性话题示意图)
讲义原写:以物抵债的性质(诺成性合同说VS实践性合同说);以物抵债的法律效果(新债清偿说/新旧两债并存VS债务更新说/新债产生旧债消灭)。
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已经定了: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诺成);履行后原债务才消灭;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选原债务或抵债协议(新债清偿的思路)。答题直接写这个结论,别当两派开放题。
定位:合同编通则解释 › 四、合同的履行 › 第27条
(一)债务加入的第三人能否向债务人的保证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认为,加入债务的第三人履行债务后原则上不得向债务人的保证人追偿。理由是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后,并不构成债权转让,法律亦未规定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后可以向债权人的保证人追偿。
典型案例: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杨某恒等追偿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642号民事判决书。
(二)以物抵债的实际占有能否对抗物权登记?
履行期限届满后的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本质系债务清偿方式,即通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达到消灭债务的目的。因此,即使以物抵债协议合法有效,若未履行房屋登记手续,仅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物权变动,本质仍是普通债权,既不产生物权期待权,也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格式合同提供方无法证明对“争议解决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如何处理?
争议解决条款(如仲裁条款)属于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巨大的“异常条款”,格式合同提供方无法证明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条款不成立,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条款具有如下三性:书面性、相对性(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和独立性(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均不影响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针对分公司对外担保型考题
讲义原写“分公司属于非法人组织”,有争议:民法典把分支机构放在“法人”那一章规定,非法人组织的列举里没有它。稳妥写法用原话: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讲义原引的民法典第102条是非法人组织的定义,跟着拿掉了。
定位:公司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13条第2款|民法典 › 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法人 › 第74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3条第2款;《民法典》第74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1条。
越权担保/针对公司对外担保型考题
改越权担保不能套第4条。公司对外担保要决议,是公司法第15条规定的法定限制,不是章程内部限制,所以“善意”的标准不同:
考场写法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签订担保合同,属于越权代表。乙银行未对公司决议进行合理审查,不构成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定位:公司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15条|担保制度解释 › 一、关于一般规定 › 第7、17条|合同编通则解释 › 三、合同的效力 › 第20条|民法典 › 第三编 合同 ›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 第504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1、62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越权担保另加:《公司法》第15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17条;《民法典》第504条。
针对连带责任型考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3条;《公司法》第23条。
针对非典型合同/协议型考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3条。
针对让与担保等名实不符型考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6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4、15条。
优先受偿权/抵押预告登记之日产生抵押权规则/针对银行与开发商或商品房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型考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221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
针对动产担保型考题/特别是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04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
法律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0条。
针对流动质押权/动产浮动质押权型考题
商事留置权之第三人的动产:
讲义原写“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属于营业债权(受让债权不属于营业债权,不得行使商事留置权)”。“营业债权”是企业之间留置债务人自己的动产、不要求同一法律关系时的要件;留第三人的动产只要求同一法律关系。详见题型6的商事留置权表。
定位:担保制度解释 › 三、关于担保物权 › 第62条
法律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
针对第三人欺诈+第三人缔约过失和批准生效合同型考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00、501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
针对抵押财产转让考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24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
针对合同履行中国家政策变动和司法解除权考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2条。
针对以物抵债协议的代位权诉讼和担保人考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5、536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3、34条。
针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撤销权诉讼和担保人考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8、539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2—44条。
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债权转让考题
债权转让的答题要点有三(第4点是补的):
“可让与性”在第545条: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545条第2款是工程款题的要害: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 →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 → 不得对抗第三人(不问善意)。工程款是金钱债权。
考场写法工程款债权属于金钱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乙已通知发包人,债权转让对发包人发生效力,丙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定位:民法典 › 第三编 合同 ›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545、546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45、546、547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7—50条。
针对债务加入和连带责任保证区分型考题
定位:民法典 › 第三编 合同 ›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551、552条|担保制度解释 › 二、关于保证合同 › 第36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51、552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1条。
针对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考题
定位:民法典 › 第三编 合同 ›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第566、567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62—567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2—54条。
针对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定金型考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77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68条。
违约方终止合同/针对司法解除权考题
改按民法典第580条写要件:
讲义原写的三条(违约方起诉解除主观上非恶意;继续履行对其显失公平;守约方拒绝解除违反诚信原则)是九民纪要的老说法,不是法条。
定位:民法典 › 第三编 合同 ›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八章 违约责任 › 第580条|合同编通则解释 › 八、违约责任 › 第59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9条。
针对侵权责任考题
改最贴合的是第1202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问过错)。
第1203条:被侵权人可以找生产者赔,也可以找销售者赔;缺陷是谁造成的,赔了的一方向谁追偿。
定位:民法典 ›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四章 产品责任 › 第1202、1203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202、1203条(讲义另引第1166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9条。
最后,考场上,请牢记孟妈最后嘱咐你的两句话:
1. 完成比完美更重要!!!
2. 心态比努力更重要,你不会的题目,旁边的“傻子”也不会!!!
另外:PDF 转换错字已改(三→=、利息2本金→利息>本金、归纳总结里的≥→>、真接→直接、韭→非、县有→具有、形成之近→形成之诉、热行→执行、下烈→下列、重太→重大、腹行地→履行地、多熏→多重、保底/本→保底/保本、法人“具的+功能”→目的+功能),竹马水印残字已删;题型6保证金账户第(2)个要件转换时丢了,按黄金考点8补上。补正时还核过这些,讲义写得对:题型1的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2条第3款、公司法第57条第5款和第189条第4款;题型2的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64、65、66、68条;题型3的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第26条;题型5的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2、56、57、59条;题型6的担保制度解释第11、66、70条和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37条;黄金考点6、7、8。没列到的条号是讲义原样,没有逐条核。孟老师几道模拟题的答案多半也按讲义口径写,碰到上面这18处,以法条为准。
Rene 整理 · 2026-10-16 · 原讲义:众合 2026 主观题考前聚焦·民法(孟献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