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民法·主观题考前聚焦补正合订版

原讲义:众合 2026 主观题考前聚焦·民法(孟献贵)。正文照录,框架图改画成文字树;PDF 转出来的错字顺手改了,广告和页眉删了。

讲义里 18 处有问题的地方已经直接改进正文,标改。改动处的条文和目录位置都在竹马法条汇编上核过原文(2026-10-15)。改了什么,见文末。

改Rene 改过的地方,以法条为准 一招制敌讲义的结论框 红字竹马定位

第一编 民综出题套路

主观题民事综合题法律知识逻辑体系框架图

合同线

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非典型合同

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破产

谁约定仲裁谁单独仲裁,法院不管

单独告:相对性|一起告:从属性(从随主)

管辖: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侵权线

典型侵权|非典型侵权

管辖: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第二编 识别考点

题型1关联关系型考题改

  • 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 关联担保(交易)
    • 1. 公司人格否认
    • 2. 非正常经营买受人
    • 3. 债权人撤销权
    • 4. 穿透式知情权(《公司法》第57条第5款)
    • 5. 穿透式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第189条第4款)

(母子公司关联担保体系框架图)

一招制敌
  1. 改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属于“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免决议,担保有效。担保本身不等于过度支配。

    母公司要对子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必须同时满足:①子公司因为承担了这笔担保责任,还不上其他债;②母公司(提供担保时的股东)证明不了子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举证在母公司,不是由债权人去证明“过度支配”。

    考场写法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一人有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无需决议,担保有效。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母公司不能证明子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定位:担保制度解释 › 一、关于一般规定 › 第10条|公司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23条第3款

  2. 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关联交易),则在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和动产融资租赁合同中将被认定为“非正常经营买受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
  3. 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如果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关联关系的,交易价格可以不受70%、30%的限制(《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2条)。

题型2民事责任(赔偿)型考题

题干问XX是否有权追究XX的民事责任或何种类型的民事责任或责任?XX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XX是否应当赔偿损失?能否主张赔偿?

破题通过是否有合同关系,判定是下图的哪个考点:

  • 民事责任
    • 有合同
      • 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 → 缔约过失责任(如:1.批准生效合同行政机关不批准;2.第三人欺诈+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 有效 → 违约责任 → 期待利益或可得利益 → 5种形式:1.继续履行(合同僵局) 2.补救措施 3.损害赔偿金(一般违约) 4.违约金(一般违约) 5.定金(根本违约)
    • 无合同 → 侵权责任 → 固有利益

(民事责任体系框架图)

一招制敌
  1.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1)在缔约的过程中;(2)一方违反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3)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4)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2)存在违约行为;(3)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3.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1)侵害行为;(2)损害后果;(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

(一)损害赔偿金

  • 损害赔偿金 → 补偿性 → 4项限制性规则
    • 可预见性规则:预见主体:违约方(《民法典》第584条)|预见时间:合同订立时|预见标准:社会一般理性人(客观说)
    • 减损规则(非违约方/诚信原则/《民法典》第591条)
    • 与有过失规则(过失相抵规则)
    • 损益相抵规则(因祸得福)

(损害赔偿金法律思维导图)

一招制敌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违约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

(二)违约金

  • 违约金
    • 性质:(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原则|惩罚性违约金:例外(一般不调整)
    • 司法调整(公平原则)
      • 调整方式:抗辩|反诉
      • 审理程序:一审:释明|二审:释明+直接改判
      • 举证责任:违约方: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守约方: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 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的条款无效
      • 计算基础: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 调整幅度:30%(一般标准)

(违约金体系框架图)

一招制敌
  1. 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4条第3款);
  2. 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4条第2款);
  3.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5条第3款);
  4. 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不构成违约或非违约方不存在损失等为由抗辩,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法院应当就若不支持该抗辩,当事人是否请求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第一审法院认为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当事人就是否应当调整违约金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后,依法判决适当减少违约金(《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6条第1款)。

(三)定金

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履行合同,对方接受并主张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法院应予支持。对方主张按照合同整体适用定金罚则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部分未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除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8条第2款)。

题型3连带责任型考题

题干XX是否有权要求A和B承担连带责任?

破题通过判断A和B的身份关系,判定是下图的哪个考点:

  • 连带责任
    • 法定
      • 1. 公司人格否认 → 股东+公司(纵向人格否认/横向人格否认/反向人格否认/开放性)
      • 2. 恶意代理 → 员工+公司
      • 3. 夫妻共同债务 → 老公+老婆(共同经营/开放性试题)
      • 4. 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因力竞合
    • 约定
      • 1. 债务加入(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类推适用连带责任保证/独立性)
      • 2. 连带责任保证(从属性)

(连带责任体系框架图)

一招制敌
  1.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前述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
  2.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系程序和实体的三重抗辩权,包括:
    • (1)程序上,债权人不得单独先起诉或仲裁一般保证人;不得单独先保全一般保证人的财产(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法院不予准许/《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6条)。
    • (2)实体上,债权人不得单独先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题型4撤销型考题

题干能否撤销XX?

破题通过判断撤销的主体和对象(谁撤销什么?),判定是下图的哪个考点:

  • 撤销
    • 撤销生效判决 → 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诉讼法/程序法)
    • 撤销合同或协议
      • 1. 效力待定的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无权代理)
      • 2.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 3. 债权人撤销权(无偿诈害债权/有偿诈害债权/以物抵债协议)
      • 4. 赠与合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 5. 赠与合同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 6. 婚姻当事人撤销婚姻的撤销权
      • 7. 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类推适用债权人撤销权)

(撤销体系框架图)

题型5解除和抵销型考题

题干能否解除或终止合同?

破题通过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落空/以违约结果作为基本标准/导致/致使/以致/违约程度轻微或显著轻微不得解除合同),判定是下图的哪个考点:

  • 解除权
    • 双方解除(事后协商解除/协议解除)→ 形式审查权
    • 单方解除
      • 约定解除权(如约定迟延履行或不给发票,立即解除合同)
      • 法定解除权
        • 一般:1.不可抗力 2.预期违约 3.迟延履行(法定催告义务) 4.从给付义务(单证资料和配套设施)
        • 特殊 → 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有)
    • 司法 → 实质审查权
      • 情势变更 → 事后协商 → 双方 → 择一行权:变更权(鼓励交易)|解除权 → 判决书中法官确定
      • 合同僵局 → 违约方 → 终止合同 → 终止时间:原则:起诉状副本送达时;例外:判决书中法官确定

(解除权体系框架图)

  • 抵销权 → 简单形成权 → 产生根据
    • 意定抵销(协议抵销/约定抵销/意思自治原则)
    • 法定抵销
      • 积极要件:互债|同类(企业破产例外)|主动债权已到期(企业破产例外)
      • 消极要件:债务性质(侵权之债/自然之债)|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
      • 生效:通知到达时

(抵销制度法律思维导图)

  • 数项债务清偿抵充的方法
    • 第一步:约定抵充(原则上清偿前或清偿时约定/可以明示或默示)
    • 第二步:指定抵充(债务人在清偿时享有抵充指定权/形成权/可以明示或默示)
    • 第三步:法定抵充
      • 第一顺序:已到期的债务(未到期的债权视为无债权)
      • 第二顺序: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
      • 第三顺序: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注1
      • 第四顺序:到期在先的债务
      • 第五顺序:债务比例

(数项债务清偿抵充的方法体系框架图)

一招制敌
  1. 双方解除:形式审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当事人一方另有意思表示外,法院可以认定合同解除:(1)当事人一方主张行使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权,经审理认为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但是对方同意解除;(2)双方当事人均不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但是均主张解除合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2条)。
  2. 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院一般应当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注2。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其他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更加符合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法院可以以该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但是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利益衡量论/裁判的说理性和可接受度/《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9条)。
  3. 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人主张抵销的,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7条)。
  4. 行使抵销权的一方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但是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560条的规定处理。行使抵销权的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其负担的包括主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在内的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561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6条)。

归纳总结:(1)约定>指定>法定;(2)费用>利息>本金。

注1 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包括:(1)利率较高的债务相较于利率较低或无利率的债务;(2)约定违约金的债务相较于未约定违约金的债务;(3)个人债务相较于连带债务;(4)有执行依据的债务相较于无执行依据的债务。

注2 司法终止制度的功能主要有二:(1)维护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2)降低交易成本。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时间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清算关系的基准点,直接涉及赔偿损失范围和数额的确定、利息的计算、违约责任的大小等,在很多案件中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影响较大。

题型6典型担保型考题改

(一)担保人资格

  • 法人(按目的+功能分类)
    • 营利法人
      • 公司制: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 非公司制 → 其他企业法人(国有/集体企业等)
    • 非营利法人
      •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 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寺、庙、堂、观)
    •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法人的法定分类体系框架图)

一招制敌
  1. 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表见代表/《民法典》第504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1条第1款)。
    注意:总分公司是一家公司,总分公司不能承担连带责任。
  2. 改公益法人+保证 → 保证合同无效。为什么无效看第5、6条,无效后怎么赔才看第17条,两件事分开写。

    无效的依据(第5、6条):机关法人担保无效(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的除外);居委会、村委会担保无效(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担保无效(例外:购入或融资租赁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保留所有权;用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设立担保物权)。登记为营利法人的,有担保资格。

    无效后的赔偿(第17条):债权人和担保人都有过错 → 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只有担保人有过错 → 赔不能清偿的部分;只有债权人有过错 → 不赔;主合同无效连带担保无效 → 担保人没过错不赔,有过错不超过1/3。

    定位:担保制度解释 › 一、关于一般规定 › 第5、6、17条

(二)狭义债的担保

角度1请具体分析XX向XX提供的担保的性质或XX应当承担何种担保责任(只有一个担保人时)?

破题通过判断标的物(标的物决定担保方式,决定担保规则),判定是下图的哪个考点:

  • 物的担保 → 标的物
    • 不动产 → 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 → 抵押权 → 登记
    • 动产 → 汽车/设备
      • 抵押权 → 合同生效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质押权 → 交付时
      • 留置权 → 合法占有
    • 票据 → 质押权 → 交付/登记
    • 股权 → 质押权 → 登记
    • 应收账款/债权 → 质押权 → 登记

(物的担保体系框架图)

  • 现有的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债权 → 标的物
    • 多次质押 → 登记(《民法典》第445条)
    • 改多次债权转让 → 最先通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
    • 多次保理 → 第一顺位:登记|第二顺位:通知|第三顺位:比例(《民法典》第768条)

(现有的及将有的应收账款问题体系框架图)

“最先通知”的结论没错,依据要换:同一债权转给两个以上受让人,债务人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即可;“最先通知的受让人”是指最先到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里写的受让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民法典第546条管的是另一件事:没通知债务人,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定位:合同编通则解释 › 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50条|民法典 › 第三编 合同 ›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546条

一招制敌
  1. 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转让:排序规则是:登记>通知>比例(《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6条)。
  2. 保证金账户质押权(优先受偿权)的构成要件有二:(1)保证金(金钱)特定化(账户的金钱浮动不影响特定化的认定);(2)债权人对保证金账户实际控制(即移交占有或交付)。(第(2)项 PDF 转换时丢了,按黄金考点8补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0条)
  3. 商事留置权:受让债权并非营业债权,不得行使商事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

项目商事留置权1(留债务人的动产)商事留置权2(留第三人的动产)
要件1债权已到期债权已到期
要件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合法占有第三人的动产
要件3营业债权(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改同一法律关系(不要求营业债权)
要件4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当事人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当事人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留第三人的动产,原文只要求同一法律关系,不要求营业债权;第三人以“东西不是债务人的”为由要回 → 不支持。

企业之间不要求同一法律关系的那种留置(左栏),只能留债务人自己的动产,而且债权得是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留第三人的财产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 第三人可以要回。“受让债权不是营业债权”说的是左栏这种情形。

定位:担保制度解释 › 三、关于担保物权 › 第62条

萌主点拨:动产担保制度

项目登记效力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
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动产浮动抵押权同上同上
超级动产抵押权同上同上
动产质押权无无
动产留置权无无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上
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上

角度2请具体分析XX和XX提供的担保的性质(连带共同担保)或XX如何主张自己的担保责任(共同担保人时)?

破题通过判定标的物(标的物决定担保方式,决定担保规则),判定是下图的哪个考点:

  • 共同担保 → 标的物
    • 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
    • 共同物保:按份共同物保|连带共同物保
    • 混合担保:按份混合担保|连带混合担保
  • 三个时点盯住谁
    • 一起诉时:一般保证人
    • 执行时:有顺序 → 一般保证人|债务人物保
    • 追偿时:连带共同担保

(共同担保的体系框架图)

  • 反担保 → 追偿权 → 独立性
    • 债务人:抵押权|质押权
    • 第三人:抵押权|质押权|保证

(反担保体系框架图)

一招制敌
  1. 共同担保的本质是找一个特殊的人,找一个特殊的物。这个特殊的人就是“一般保证人”,这个特殊的物就是“债务人自己的物保”。
  2. 只要发现债务人自己的物保,只有2个问题:(1)执行时有顺序,应当先执行债务人的物保(《民法典》第392条);(2)法定代位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人代债权人之位取得对债务人物保的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700条)。

角度3XX为了自己的财产不被拍卖,就主动偿还了借款,是否可以向XX追偿?

破题改看担保人之间有没有下面三种情形之一(《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不是看“互相知不知道对方存在”——讲义原图按“背对背/面对面”分,标准不对。

  • 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
    • 能追偿(只有三种)
      • ①约定了相互追偿(约定了份额的按份额;没约定份额的,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追不回的部分)
      • ②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
      • ③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 追偿顺序:原则:有顺序(先债务人后其他担保人)|例外:无顺序(担保人之间约定互相分担的份额)
    • 其余情形 → 一律不能互相追偿

(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权体系框架图,按第13条重画)

一招制敌

共同担保人之间享有追偿权的情形有三:(1)担保人之间约定了追偿权(包括既约定相互追偿又约定分担份额和只约定相互追偿未约定分担份额两种情形);(2)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3)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定位:担保制度解释 › 一、关于一般规定 › 第13条

(三)债的保全

1.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 债务人的相对人
    • 1. 主债务人
    • 2. 从债务人(担保人)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对象示意图)

一招制敌
  1. 债权人可以对担保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2. 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提起代位权诉讼;
  3.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接受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4.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相对人被告+债务人应当追加无独三+给付之诉;
  5.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仲裁条款=首次开庭前(申请仲裁)+诉讼中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条)。

2.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 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
    • 1. 主债务人
    • 2. 从债务人(担保人)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对象示意图)

一招制敌
  1. 债权人可以对担保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
  2. 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提起撤销权诉讼;
  3.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诉的主体合并(共同被告/共同管辖)+诉的客体合并(预备合并:撤销+返还)+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4. 连环撤销属于开放性试题,随便写(自由发挥即可)。

题型7非典型担保型(名实不符)考题改

一般而言,题目中出现“回购、回租、购回、租回”等类似字眼时,大概率是非典型担保,特别是“让与担保”,无非是标的物不一样而已,可能是房屋、汽车、机器设备、股权、应收账款债权等。

角度1A和B的买卖合同能否看成物权担保?A和B的买卖合同能否看成借款合同?A和B关于某财产让与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担保……如何处理?

破题案情第一句是(民间)借款(融资/借钱),第二句是买卖(转让)什么东西。总之,“借款”和“买卖”两个词汇放在一起,基本可以判定就是让与担保。

  • 让与担保
    • (民间)借款合同+买卖合同
    • 买卖合同:双方通谋虚假意思表示 → 无效
    • 隐藏行为(担保合同)→ 标的物(担保物)

(让与担保法律关系示意图)

改认出是让与担保以后,先问一句:财产转到债权人名下了没有(完成公示没有)?

  • 转了 → 参照担保物权,可以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没转 → 约定可以有效,但不能优先受偿。

“到期不还就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已公示的,债权人不能直接拿所有权,只能折价或拍卖、变卖优先受偿;债务人还了钱可以要回财产。

回购型(转到债权人名下,到期由债务人以本金加溢价款回购)同样处理。回购对象自始不存在的 → 按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原文没说按保证。

考场写法甲乙约定将房屋转移至乙名下为借款提供担保,该让与担保约定有效。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乙可以参照担保物权的规定,就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约定到期不还房屋归乙所有的部分无效,乙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定位:担保制度解释 › 四、关于非典型担保 › 第68条

角度2XX保留某动产所有权……?

  • 非典型担保
    • 让与担保合同 → 一交易两合同 → 售后回购 → 先卖后买 → 差价是利息 → 受LPR4倍限制
      • 主体:无特殊身份
      • 标的物:房屋/土地使用权/汽车/设备/股权/债权/票据
      • 改虚构标的物(回购对象自始不存在):按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
    • 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 一交易两合同 → 售后回租 → 先卖后租 → 差价是利息 → 不受LPR4倍限制
      • 主体:有特殊商主体身份
      • 标的物:动产(汽车、设备)
      • 虚构标的物:合同无效(《民法典》第737条)
    •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 一交易两合同 → 售后回购 → 先卖后买 → 差价是利息 → 不受LPR4倍限制
      • 主体:有特殊商主体身份
      • 标的物:现有的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债权
      • 虚构标的物:合同原则有效,例外无效(《民法典》第763条)

(非典型担保体系框架图)

题型8公司担保型(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考题改

题干XX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破题判定是否属于4种无需出具决议、担保合同即有效(担保合同有效是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基础)的情形:

  • 法代 → 以公司名义签担保合同
    • 原则:需要内部合法决议
    • 例外:无需内部合法决议(4种)
      • 1. 人 → 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 2. 物 → 2/3以上表决权:单独或共同持有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不适用
      • 3. 关系 → 关联关系:
        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改限于为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不适用
        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第10条)

(公司担保体系框架图)

一招制敌

改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互相为对方债务提供担保,原则上都无需决议,但两头的条件不一样:

  • 母为子:免决议限于为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母公司是上市公司的不适用,还得决议。
  • 子为母:属于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免决议(第10条);后面母公司要不要连带,见题型1。
  • 上市公司不适用中间两种(为全资子公司担保、2/3以上表决权股东签字)。

定位:担保制度解释 › 一、关于一般规定 › 第8、10条

题型9名实不符(多链条式融资)型考题

实践中,大量存在“名股实债(保底/保本条款)”“名债实股”“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联营合同或合作合同必然要求各方共担风险的本质,若合同约定排除了这一内容,则为名实不符的合同,即“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贷”“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规避LPR4倍的金融监管)”“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等纷繁复杂的名实不符现象。同时,近年来,当事人出于分散风险的目的,拉长交易链条,权利义务主体分散进入交易环节,制造了多个主体间的“多重虚伪意思表示”现象。名实不符现象的出现,可能是由于当事人欠缺法律专业知识而无意造成的,也可能是因当事人基于某些特殊目的(如规避监管/融资性贸易或票据清单交易)而有意选取其他名称。

题型10履行抗辩权型考题

  •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 对待给付
    • 无先后顺序 → 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取货时付款/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 有先后顺序
      • 先履行一方 → 不安抗辩权
      • 后履行一方 → 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体系框架图)

  • 本诉VS反诉 → 独立的诉 → 构成要件
    • 1. 本诉被告诉原告(诉讼主体相同但诉讼地位相反)
    • 2. 本诉和反诉具有牵连关系
    • 3. 原则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二审期间提出反诉的处理)
    • 4. 原则上由受理本诉的法院管辖,但反诉应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
    • 5. 本诉和反诉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反诉的体系框架图)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具体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条第2款】

情形法院判决判决类型判项和强制执行
被告未提出反诉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对待给付判决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在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
被告提出反诉双方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同时履行判决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

题型11以物抵债(代物清偿)型(执行异议之诉)考题改

题干“以物抵债”协议或“代物清偿”协议XX?

破题通过签订时间和阶段,判定是下图的哪个考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28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

  • 以物抵债
    • 看签订时间
      •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 → 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 → 类推适用让与担保 → 合法有效 (改:先审背后的债;没过户不能优先受偿;“到期不还归债权人”那句无效,见下)
      •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 →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 → 合法有效
    • 合法
      • 诉讼阶段 → 法院出具以物抵债确认书或调解书 → 1.确认文书而非形成文书 2.不发生物权变动 3.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债权人享有选择权
      • 执行阶段 → 法院不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书 → 债权人享有选择权(执行和解协议)
    • 非法
      • 1. 债权人可以对以物抵债协议提起代位权诉讼
      • 2. 债权人可以对以物抵债协议提起撤销权诉讼
      • 3. 以他人财产以物抵债,债权人可能构成善意取得

(以物抵债体系框架图)

一招制敌
  1. 改届满前+以物抵债=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不能一步跳到“合法有效”,按这个顺序写:
    • 法院先审理背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再认定协议效力。
    • 约定“到期不还就拍卖、变卖、折价” → 有效;约定“到期不还抵债财产归债权人” → 这一句无效,其余部分有效,债权人仍可以请求拍卖、变卖、折价。
    • 关键闸门:财产没转到债权人名下 → 不能优先受偿;已经转了 → 按让与担保(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处理。

    考场写法甲乙在借款到期前约定以房抵债,房屋尚未过户,该约定可以有效,但乙对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只能请求就该房屋拍卖、变卖、折价受偿;约定到期不还房屋归乙所有的部分无效。

    定位:合同编通则解释 › 四、合同的履行 › 第27、28条|担保制度解释 › 四、关于非典型担保 › 第68条

  2. 届满前+取得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流担保条款=无效。
  3. 届满后+取得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折价=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合法有效。

注意: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是两件事儿,一定要分开处理。

改·补届满后的以物抵债(第27条):意思表示一致时就生效;履行完,原债务才消灭;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履行原债务或抵债协议。法院出具的确认书、调解书,不发生物权变动,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题型1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型考题

(一)不动产折抵工程债务(以物抵债/银行VS建筑公司)

A银行申请执行人
←500万元贷款
发包人被执行人
工程款2000万元→
名下不动产抵债
承包人案外人

(不动产折抵工程债务当事人法律关系示意图)

不动产折抵工程款【民法典807条】

角度规则
民法角度
《建工合同解释(二)》第18条
承包人依据其与发包人订立的折价协议主张已经行使《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应予支持:(1)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2)建设工程可以折价;(3)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4)折价金额与折价时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民诉角度
《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7条
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发包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约定以不动产折抵工程债务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抵押权和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应予支持:(1)案外人依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在查封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被执行的发包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以不动产折价协议;(2)有证据证明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案外人起诉请求被执行人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符合前述规定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两部新解释竹马汇编还没收录:建工解释(二)第18条已在最高法官网核对,与讲义一致;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1条按最高法官网的报道对过,第12、17条暂按讲义。

(二)商品房消费者

1. 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 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述规定。
  3. 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归纳总结:商品房消费者请求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其他债权。

2. 商品房消费者“要房”

A银行申请执行人
←500万元贷款
发包人被执行人
合法有效
书面买卖合同
商品房消费者案外人·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

(商品房消费者“要房”当事人法律关系示意图)

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新建商品房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消费者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应予支持:

  1. 查封前,案外人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 查封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执行;
  3. 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

案外人起诉请求被执行人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符合前款规定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判决驳回案外人诉讼请求的,案外人交付执行的剩余价款应予及时退还(《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1条)。

3. 商品房消费者“要钱”

执行法院冻结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案外人以其已向该账户交付购房款,且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相应购房款的强制执行并申请向其发放,事由成立的,法院应予支持。

执行法院对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强制执行,符合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商品房消费者因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在建筑物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价款中排除相对应的强制执行并申请向其发放的,法院应予支持(《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2条)。

题型138类三方关系型考题

题干三方当事人的关系如何定性?

破题根据当事人的关系和具体约定内容,实际判定实质上的法律关系。

  • 8类三方关系
    • 1. 向第三人履行(《民法典》第522条)
    • 2. 由第三人履行(《民法典》第523条)
    • 3. 第三人代为履行(《民法典》第524条)
    • 4. 第三人债务加入(《民法典》第552条)
    • 5. 第三人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688条)
    • 6. 第三人以物抵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28条)
    • 7. 第三人让与担保(《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
    • 8. 动产流动质押权(动产浮动质押权/《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

(8类三方关系型体系框架图)

题型14合同的效力型考题改

1. 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批准不一样改

  • 没办登记备案 → 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比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 依法应当批准而没批 → 合同未生效(不是无效,也不是“不影响”);但报批义务那一条单独生效。不报批的,对方可以要求继续报批,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法院判了报批还不报的,对方可以解除,并参照违约责任要求赔偿。
  • 讲义原引的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3条说的是反方向:合同本身无效或可撤销的,办了备案、批准、登记也救不回来。

考场写法该合同依法须经批准,未获批准前合同未生效,但报批义务条款独立生效。甲不履行报批义务,乙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报批义务,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定位:民法典 › 第三编 合同 ›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 第502条第2款|合同编通则解释 › 三、合同的效力 › 第12、13条

一招制敌
  1.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706条)。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738条)。

2.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

3.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物的,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物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第2款)。改·补

合同有效这半句对,但题目常问“受让人能不能取得所有权”,要看禁止转让的约定登记了没有:

禁止转让的约定转让合同已交付或登记后的物权效力
没登记有效发生物权变动;抵押权人能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人对抵押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已登记有效不发生物权效力;受让人代债务人清偿、使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定位:担保制度解释 › 三、关于担保物权 › 第43条

4. 侵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影响合同效力。

一招制敌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民法典》第728条)。

5. 以合同合法有效为基础的民事法律行为。

  1. 基于物权变动有因性原理,物权变动的前提条件是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 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合同合法有效;
  3. 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合同合法有效。

6. 流担保条款无效。切记:先看时间再看内容。用一个公式表示就是:届满前+直接归/取得所有权(无需多退少补)=流担保条款=无效。

一招制敌

流担保条款和让与担保的关系是大圈套小圈,让与担保是大圈,流担保条款是小圈。让与担保中可能有流担保条款,也可能没有流担保条款(《民法典》第401、428条)。

7. 独立担保条款无效。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条)。

8. 担保人的责任范围超过主债务人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条)。

9. 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担保合同无效+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赔多少(1/2、全赔、不赔、1/3),见题型6(一)第2条。

题型15开放型考题改

题干如果能,请说明理由。如果不能,请说明理由。如有不同观点,请全部列明。

破题敢写就能赢,言之有理即可得分。

  • 争议性话题
    • 1. 反向人格否认
    • 2. 预约合同生效后的法律效果(磋商说VS必须缔约说/《民法典》第495条)
    • 3. 第三人欺诈的法律后果(缔约过失责任说VS侵权责任说)
    • 改4. 以物抵债的性质 5. 以物抵债的法律效果 —— 这两条已经不是开放题,见下
    • 6. 债务人的物保和第三人的物保并存时,执行顺序问题
    • 7. 债权人连环撤销权问题
    • 8.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可否并存问题
    • 9.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肯定说VS否定说)
    • 10.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共同经营如何理解?)

(部分争议性话题示意图)

讲义原写:以物抵债的性质(诺成性合同说VS实践性合同说);以物抵债的法律效果(新债清偿说/新旧两债并存VS债务更新说/新债产生旧债消灭)。

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已经定了: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诺成);履行后原债务才消灭;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选原债务或抵债协议(新债清偿的思路)。答题直接写这个结论,别当两派开放题。

定位:合同编通则解释 › 四、合同的履行 › 第27条

(一)债务加入的第三人能否向债务人的保证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认为,加入债务的第三人履行债务后原则上不得向债务人的保证人追偿。理由是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后,并不构成债权转让,法律亦未规定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后可以向债权人的保证人追偿。

典型案例: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杨某恒等追偿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642号民事判决书。

(二)以物抵债的实际占有能否对抗物权登记?

履行期限届满后的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本质系债务清偿方式,即通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达到消灭债务的目的。因此,即使以物抵债协议合法有效,若未履行房屋登记手续,仅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物权变动,本质仍是普通债权,既不产生物权期待权,也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格式合同提供方无法证明对“争议解决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如何处理?

争议解决条款(如仲裁条款)属于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巨大的“异常条款”,格式合同提供方无法证明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条款不成立,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招制敌

仲裁条款具有如下三性:书面性、相对性(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和独立性(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均不影响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2026年主观题20个黄金考点构成要件汇总

1分公司2法定代表人3人格否认4有效法律行为5通谋虚伪6抵押预告登记7正常经营买受人8保证金账户9商事留置权10缔约过失11第三人代为履行12情势变更13代位权14撤销权15债权转让16债务承担17解除权18违约责任19合同僵局20产品责任

1分公司改

针对分公司对外担保型考题

  1. 改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签订合同)。
  2. 合同责任由总公司(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总公司(法人)承担。

讲义原写“分公司属于非法人组织”,有争议:民法典把分支机构放在“法人”那一章规定,非法人组织的列举里没有它。稳妥写法用原话: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讲义原引的民法典第102条是非法人组织的定义,跟着拿掉了。

定位:公司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13条第2款|民法典 › 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法人 › 第74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3条第2款;《民法典》第74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1条。

2法定代表人改

越权担保/针对公司对外担保型考题

  1.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
  2. 签订该合同属于其职务行为;
  3. 合同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4.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即内部限制不得对外,内外有别)。

改越权担保不能套第4条。公司对外担保要决议,是公司法第15条规定的法定限制,不是章程内部限制,所以“善意”的标准不同:

  • 善意=订立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越权;能证明对决议做了合理审查的,认定善意(公司能证明他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是伪造、变造的除外)。
  • 善意 → 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非善意 → 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有过错的参照第17条赔偿(比例见题型6)。
  •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 → 公司可以要求他赔偿。
  • 对照:第4条“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只用在章程或股东会的限制上,这时原则上对公司有效,由公司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限制。

考场写法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签订担保合同,属于越权代表。乙银行未对公司决议进行合理审查,不构成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定位:公司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15条|担保制度解释 › 一、关于一般规定 › 第7、17条|合同编通则解释 › 三、合同的效力 › 第20条|民法典 › 第三编 合同 ›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 第504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1、62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越权担保另加:《公司法》第15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17条;《民法典》第504条。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针对连带责任型考题

  1. 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2.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3条;《公司法》第23条。

4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针对非典型合同/协议型考题

  1.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不违背公序良俗;
  3. 主体/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 意思表示真实。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3条。

5双方通谋虚假意思表示和隐藏行为

针对让与担保等名实不符型考题

  1. 表意人欠缺内心真意;
  2. 表意人此项非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明知;
  3. 对方故意实施非真意的合意表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6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4、15条。

6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产生抵押权

优先受偿权/抵押预告登记之日产生抵押权规则/针对银行与开发商或商品房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型考题

  1. 不动产登记机构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 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一致;
  3. 预告登记并未失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221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

7正常经营买受人

针对动产担保型考题/特别是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合同

  1. 出卖人营业执照上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
  2. 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3. 买受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
  4. 买受人已经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04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

8保证金账户质押权

  1. 保证金(金钱)特定化;
  2. 债权人对保证金账户实际控制(即移交占有或交付)。

法律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0条。

9商事留置权改

针对流动质押权/动产浮动质押权型考题

商事留置权之第三人的动产:

  1. 债权已到期;
  2. 合法占有第三人的动产;
  3. 改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要求营业债权);
  4. 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讲义原写“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属于营业债权(受让债权不属于营业债权,不得行使商事留置权)”。“营业债权”是企业之间留置债务人自己的动产、不要求同一法律关系时的要件;留第三人的动产只要求同一法律关系。详见题型6的商事留置权表。

定位:担保制度解释 › 三、关于担保物权 › 第62条

法律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

10缔约过失责任

针对第三人欺诈+第三人缔约过失和批准生效合同型考题

  1. 在缔约的过程中;
  2. 一方违反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3. 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
  4. 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00、501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

11第三人代为履行/清偿

针对抵押财产转让考题

  1. 合同未约定第三人具有履行义务;
  2.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3. 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
  4. 根据债务性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未明确将第三人代为履行排除在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24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

12情势变更

针对合同履行中国家政策变动和司法解除权考题

  1. 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2. 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
  3. 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2条。

13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针对以物抵债协议的代位权诉讼和担保人考题

  1. 原则上,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均合法且到期(注意:债权人代位保存权/提前行使);
  2.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未采取法律措施/公法措施,即未诉讼未仲裁/客观证明标准);
  3.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即有直接因果关系);
  4. 债务人的权利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即非人身专属性/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具有开放性/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衡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5、536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3、34条。

14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针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撤销权诉讼和担保人考题

  1. 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赌债不得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2. 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的恶意且相对人知情(在无偿行为情形下,不要求该要件);
  3. 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
  4. 债务人的行为已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即导致自己陷入无资力而无法清偿其债务/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8、539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2—44条。

15债权转让改

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债权转让考题

债权转让的答题要点有三(第4点是补的):

  1. 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 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改依据是第545条,不是546、547条
  3. 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协议;
  4. 补通知债务人,转让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第546条);通知不得撤销,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可让与性”在第545条: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545条第2款是工程款题的要害: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 →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 → 不得对抗第三人(不问善意)。工程款是金钱债权。

考场写法工程款债权属于金钱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乙已通知发包人,债权转让对发包人发生效力,丙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定位:民法典 › 第三编 合同 ›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545、546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45、546、547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7—50条。

16债务承担改

针对债务加入和连带责任保证区分型考题

  1. 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
  2. 被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 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承担协议;
  4. 补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 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第三人催告后,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不表态 → 视为不同意。
  • 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明确拒绝 → 第三人在愿意承担的范围内与债务人负连带债务。
  • 一刀判断:原债务人退不退出?退出=债务转移,要债权人同意;不退出、多一个人=债务加入,债权人不拒绝就行。和保证分不清的 → 认定为保证(题型3“一招制敌”第1条)。

定位:民法典 › 第三编 合同 ›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551、552条|担保制度解释 › 二、关于保证合同 › 第36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51、552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1条。

17合同解除权改

针对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考题

  1. 对象法定: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钱物交割完毕无解除权问题)且合法有效的合同(无效合同无解除权问题)才可以被解除;
  2. 程度法定: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落空/以违约结果作为基本标准)才可以解除合同(导致/致使/以致/违约程度轻微或显著轻微不得解除合同);
  3. 情形法定:双方解除或单方解除;
  4. 行权法定:或诉或裁或通知(简单形成权);
  5. 效力法定:合同解除三个不影响:
    (1)改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讲义原写“不影响合同效力”);
    (2)不影响违约责任: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不影响担保责任: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仍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定位:民法典 › 第三编 合同 ›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第566、567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62—567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2—54条。

18违约责任

针对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定金型考题

  1.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2. 存在违约行为;
  3. 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77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68条。

19合同僵局改

违约方终止合同/针对司法解除权考题

改按民法典第580条写要件:

  1. 非金钱债务;
  2. 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请求履行;
  3.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4. 终止时间一般是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之时;以其他时间更公平的可以另定,但判决要充分说明理由。

讲义原写的三条(违约方起诉解除主观上非恶意;继续履行对其显失公平;守约方拒绝解除违反诚信原则)是九民纪要的老说法,不是法条。

定位:民法典 › 第三编 合同 ›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八章 违约责任 › 第580条|合同编通则解释 › 八、违约责任 › 第59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9条。

20产品责任改

针对侵权责任考题

  1. 侵害人存在侵害行为(产品缺陷);
  2. 受害人存在损害后果;
  3. 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改最贴合的是第1202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问过错)。

第1203条:被侵权人可以找生产者赔,也可以找销售者赔;缺陷是谁造成的,赔了的一方向谁追偿。

定位:民法典 ›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四章 产品责任 › 第1202、1203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202、1203条(讲义另引第1166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9条。

最后,考场上,请牢记孟妈最后嘱咐你的两句话:

1. 完成比完美更重要!!!

2. 心态比努力更重要,你不会的题目,旁边的“傻子”也不会!!!

这一版改了什么

  1. 题型1·一招制敌第1条: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免决议、有效;不等于过度支配,连带要满足两个条件,举证在母公司。
  2. 题型6·应收账款图:多次债权转让“最先通知”的依据改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
  3. 题型6(一)·一招制敌第2条:担保无效看第5、6条,赔多少看第17条。
  4. 题型6·商事留置权表、黄金考点9:留第三人的动产不要求营业债权。
  5. 题型6·角度3:追偿看第13条的三种情形,不看“互相知不知道”;原图按第13条重画。
  6. 题型7:让与担保先问过没过户;“虚构标的物→保证”改为按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7. 题型8:母为子免决议限于开展经营活动,上市公司不适用;4种免决议补全。
  8. 题型11·一招制敌第1条:届满前以物抵债补上“先审债、过没过户、归债权人那句无效”。
  9. 题型14·第1点:应当批准没批=未生效,报批义务独立生效;第13条方向反了。
  10. 题型14·第3点:补上禁止转让约定登记与否的物权效力表。
  11. 题型15·争议话题4、5:以物抵债的性质和效果第27条已有定论,不当开放题。
  12. 黄金考点1:不写“分公司属于非法人组织”。
  13. 黄金考点2:越权担保按公司法第15条+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判断善意。
  14. 黄金考点15:可让与性在第545条;金钱债权约定禁转不得对抗第三人;补通知要件。
  15. 黄金考点16:补“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一刀判断。
  16. 黄金考点17:“不影响合同效力”改为“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7. 黄金考点19:要件改按民法典第580条写。
  18. 黄金考点20:补最贴合的第1202条。

另外:PDF 转换错字已改(三→=、利息2本金→利息>本金、归纳总结里的≥→>、真接→直接、韭→非、县有→具有、形成之近→形成之诉、热行→执行、下烈→下列、重太→重大、腹行地→履行地、多熏→多重、保底/本→保底/保本、法人“具的+功能”→目的+功能),竹马水印残字已删;题型6保证金账户第(2)个要件转换时丢了,按黄金考点8补上。补正时还核过这些,讲义写得对:题型1的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2条第3款、公司法第57条第5款和第189条第4款;题型2的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64、65、66、68条;题型3的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第26条;题型5的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2、56、57、59条;题型6的担保制度解释第11、66、70条和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37条;黄金考点6、7、8。没列到的条号是讲义原样,没有逐条核。孟老师几道模拟题的答案多半也按讲义口径写,碰到上面这18处,以法条为准。

Rene 整理 · 2026-10-16 · 原讲义:众合 2026 主观题考前聚焦·民法(孟献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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