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ENE NEST · 民诉 · 民法 · 考前答疑 10-16

管辖协议真题 · 唯一那道执行异议之诉 · 三撤/执行异议之诉/再审 · 2024保证还是债务加入

群里的三个问题一次答完。真题答案口径按戴鹏《真题破译·民诉法》、孟献贵《真题破译·民法》;你的作答和得分取自练习室批改记录;红字定位和条文均已在竹马汇编核对原文(10-16)。

一、“六年民诉大部分是管辖协议”:对一半

一句话:约定条款几乎年年给,但每年考它不同的刀口——是不是本人意思、管不管得着这个争议、异议提晚没有、撞没撞专属、被破产压没压过去。
年份题干里的约定条款考的刀口
2018仲裁协议(乙私盖甲的公章、私改仲裁地)不是甲的真实意思;裁决怎么救济;破产后还去不去仲裁
2021管辖协议(房屋租赁约定T市Y区法院)撞上不动产专属→无效
2022仲裁条款(担保合同约定平远仲裁委);另有管辖协议(回购协议约定鹿台区法院)开庭中才提仲裁协议→视为放弃
2023管辖协议(设备买卖约定西河区法院)设备装上拆不下也不是不动产纠纷→协议有效
2025仲裁条款(买卖合同,只管“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管不着侵权→归法院;再判归哪个法院
2019、2020、2024无约定条款2020破产集中管辖、2024合同履行地/代位权诉讼;2019没考管辖

二、管辖协议(含仲裁协议):先主管、再管辖、后处理

第一步 · 主管:归法院还是归仲裁
第二步 · 管辖:哪个法院(破产集中 > 专属 > 协议 > 法定地域)
第三步 · 处理方式
仲裁法 → 第四章 仲裁程序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 第37条
民诉解释 →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 第211条、第215条、第216条
担保制度解释 → 一、关于一般规定 → 第21条
破产法解释(三)→ 第8条;破产法解释(二)→ 第47条
企业破产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3条;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 第二节 受理 → 第21条
民事诉讼法 → 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管辖 → 第二节 地域管辖 → 第22条、第24条、第27条、第29条、第34条、第35条
民事诉讼法 → 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管辖 →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 第37条、第39条
民诉解释 → 一、管辖 → 第18条、第22条、第24条、第28条
合同编通则解释 → 五、合同的保全 → 第35条
民事诉讼法 → 第二编 审判程序 →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 第122条、第127条;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 第130条

真题里的约定条款 × 你的答卷

年·问答案你的答卷
2018 问1
私盖公章的仲裁协议
对甲没有约束力;裁决可申请撤销,或在执行中申请不予执行2.5/4标签写成“约定不明”(应为对甲没有仲裁协议);漏了“不予执行”这个出口
2018 问2向C市中院申请撤销(仲裁委所在地中院)1.5/2没回案情写出“C市中院”
2018 问5
破产+仲裁协议
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2.5/3结论对,没引破产法解释(三)第8条
2021 问1
管辖协议撞专属
S市A区:一并告承租人和保证人按主合同;房屋租赁按不动产纠纷,专属;约定T市Y区违反专属,无效3/5结论、担保解释21条、民诉解释28条都对;漏点名“专属管辖”,漏一句“T市Y区的协议无效”
2022 问1
仲裁异议提晚
答辩期没提、开庭中才提→视为放弃仲裁协议,继续审理,对异议不予审查2.5/3仲裁法第37条找对;漏“不予审查”,没回案情(开庭中才提)
2023 问2(1)
管辖协议有效
设备装上拆不下仍是买卖合同纠纷,不是不动产纠纷→协议有效→西河区1/2结论对;把民诉解释第28条读成“不动产纠纷只有四类”(第1款物权纠纷才是定义),没写“协议有效”的三件
2023 问2(2)
没协议走法定
告的是培训费=给付货币→接收方乙公司所在地西河区=履行地,有管辖权0/2按“培训在哪儿做”找履行地,判反(练习室04-16那题同一个错,第二次)
2025 问1
仲裁条款的范围
仲裁委驳回正确;B区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侵权→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B区只是原告住所地,应裁定移送2.5/5前半全对;后半判完“归法院管”就停,没判“归哪个法院管”,结论反了

其余几道管辖题(不涉协议)

反复错,考场前看这几行:
  • 见房子就专属:2020问1、2024问3两次;2023把第28条读反。先过民诉解释第28条:物权纠纷+四类合同,其余“跟房子有关”的都不是。
  • 履行地看“活在哪儿干”:04-16、2023问2(2)两次。看这次告的是哪一笔义务。
  • 题干给的协议不亲手判:2021漏“无效”、2023漏“有效”。题干写了约定条款,答案里就要有一句“该协议有效/无效,因为……”。
  • 判完主管不判管辖:2025。主管、管辖是两层,各落一句结论。
  • 默认原则没有例外:2018问4(集中管辖可以交下级)。
  • 程序题答实体:2022问4。问“如何处理/受理条件”,答案在民诉法和民诉解释里。

答疑:受理前订的仲裁协议,为什么不受破产集中管辖

结论:不受。集中管辖管“在哪个法院打官司”;仲裁协议管更前面一层“归法院还是归仲裁”(主管)。先主管、后管辖:有效的仲裁协议把争议交给了仲裁,法院先没有主管权,集中管辖够不着。
条文自己分得清
法理四层
  1. 层次:集中管辖是法院之间的分工,以案件归法院主管为前提;有效仲裁协议已经把争议排除出法院主管。
  2. 意思自治:仲裁协议是债务人破产前、自己还能做主时的真实意思,且独立存在,主合同变更、终止、无效都不影响它,债务人进入破产同样不影响;受理后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管理人站在债务人的位置上,受这份协议约束。
  3. 核心——仲裁只管实体争议,不碰破产程序:仲裁确认的只是破产前形成的那笔债有没有、有多少;确认后的债权回到债权表,在破产程序里按比例受偿。受理后个别清偿无效,针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解除、执行中止,拿着裁决也不能单独执行。“在哪儿确认”交给约定的仲裁机构,“怎么分”仍在破产法院手里,集中、公平清偿没被破坏。破产程序本身(受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分配、批准重整计划)是法院主持的集体程序,不能仲裁。
  4. 原地继续:已经开始的诉讼、仲裁先中止,等管理人就位后继续,不推倒重来。
边界:只认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的仲裁协议;协议本身要有效、是这个当事人的意思(2018乙私盖公章改出来的C市那份对甲无约束力,算原来B市那份);仲裁只确认债权,裁决也要回破产程序里受偿。落到2018:A省B市中院受理破产,乙公司确认债权去A省B市仲裁委,不去B市中院起诉。
考场一段话:破产集中管辖调整的是法院之间的管辖分工,以案件属于法院主管为前提。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的仲裁协议体现意思自治,且独立存在,不因一方进入破产而失效;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仲裁,同样受其约束。仲裁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确认后的债权仍须在破产程序中按比例受偿,不妨碍破产程序集中、公平清偿的目的,故应依约申请仲裁。
企业破产法 →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 第二节 受理 → 第16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
企业破产法 → 第三章 管理人 → 第25条
仲裁法 → 第三章 仲裁协议 → 第30条
破产法解释(三)→ 第8条

三、唯一那道“执行异议之诉”:2022 问5

题干(概括)
丙公司执行乙公司,乙公司已无有价值财产,但全资控股丁公司,二者混用财务人员、工作人员和场所,账目不清、财产无法区分;丁公司对戊公司有1000万元工程款到期未收。丙公司申请追加丁、戊为被执行人。问:法院怎么处理?裁定追加后丁、戊不服,有何救济?
你的答卷
0/4空着(“我跪了”)。
参考答案(开放题,结论和救济必须配对)
判断钥匙
相邻那道:2023 问4 丙银行(预告登记已转为抵押权)对执行A房屋提异议→不支持:抵押权是优先受偿权,不能排除执行,就变价款优先受偿。你2/2。这是案外人异议门口那一步,审的就是“能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执行异议之诉审的也是这一件事。
变更追加规定 → 第14条、第17条至第21条、第30条、第32条
公司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23条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 → 第24条、第27条
拍卖、变卖财产规定 → 第28条

答疑:执行异议之诉一共两家四种——先裁定,后之诉

“先提执行异议、被驳回才能起诉”只管民诉法第238条那一家。所有执行异议之诉共同的是:先有执行法院的一个裁定,再对这个裁定不服起诉;区别在裁定从哪儿来。
第一家 · 民诉法第238条:争“这个东西能不能执行”
第二家 · 变更追加规定第32条:争“这个人该不该成为被执行人”
第238条那家第32条那家
争什么执行标的:东西能不能执行执行主体:人该不该被执行
前面那道门案外人书面异议 → 异议裁定(中止或驳回)追加申请 → 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
期限、法院15日,执行法院15日,执行法院
跟原判的关系诉请必须与原判无关,有关的走再审原判本来没判这个人,不涉及
判什么不得执行该标的或驳回;准许执行或驳回不得追加或变更责任范围或驳回;追加并承担相应责任或驳回
审理期间不得处分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可以继续执行不得处分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继续执行
题目里怎么认
民事诉讼法 → 第三编 执行程序 →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 第236条、第238条
民诉解释 →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 第303条至第307条、第310条、第311条、第313条
变更追加规定 → 第28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

答疑:反向人格否认,追加要满足什么

反向人格否认法无明文:公司法第23条只写了股东为公司债务担责(第1款、第3款)和股东控制的几家公司互相担责(第2款);变更追加规定第20条只写了追加一人公司的股东。所以执行中能不能这么追加是开放题,才有答案一、答案二。
答案一(能追加)的条件:把第20条倒过来套
第20条(正向,有明文)反向(2022答案一,参照适用)
主体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追加它的股东被执行人是股东,追加它的一人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丁只有乙一个股东)
不足清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被执行人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
财产混同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公司(丁)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乙)的财产,举证责任在被追加的公司
效果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边界:丁要不是一人公司或全资子公司(还有别的股东),别写答案一——没有“只有一个股东”这一层,参照第23条第3款倒置举证就没了基础,反向否认还会连累丁的其他股东和丁自己的债权人。只写答案二:执行中追加于法无据,不服复议;要让丁担责,申请执行人得另行起诉。
戊即使在丁被追加后也不能追加,但钱拿得到:丁对戊的1000万到期债权可以作为丁的财产执行——法院冻结该债权、通知戊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戊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异议部分不能强制执行。
考场写法(答案一):可以追加。乙公司系丁公司的唯一股东,乙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二者混用财务人员、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账目不清,财产无法区分,丁公司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乙公司财产。参照公司法第23条第3款、变更追加规定第20条,丁公司应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丁公司为被执行人。追加须审查财产混同这一实体问题,丁公司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公司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23条
变更追加规定 → 第20条、第28条、第30条、第32条
民诉解释 → 二十一、执行程序 → 第499条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 执行异议之诉 · 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原诉里本该当有独三或无独三的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没参加诉讼,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损害了他的民事权益——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文书的法院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错误部分。
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中案外人对某个执行标的提书面异议被裁定驳回后,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起诉,只争“这个东西能不能执行”,诉请必须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由案外人证明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镜像: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起诉请求继续执行。
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生效,存在法定事由,由原案当事人在6个月内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检察院抗诉启动),把原案重新审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再审(当事人申请)
谁能提有独三、无独三;没被列为原案当事人,且未参加诉讼无过错或无明显过错(不知道诉讼、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知道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等)。原案当事人不能提异议被驳回的案外人;异议成立、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起诉而被执行人起诉的,告知另行起诉原案当事人。另有两类非当事人:应当参加诉讼却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执行异议被驳回、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的案外人
打的是什么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不打原裁判,只打对这一个执行标的的执行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本身——原案重审
前提三项都要有证据: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②文书全部或部分内容错误 ③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先提书面执行异议:法院15日内审查,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应在该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民诉法第211条十三项事由之一;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生效后6个月;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主要证据伪造、据以作出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这四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案外人: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
向哪个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执行法院上一级法院;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都是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法院。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选择向基层申请的除外)。案外人:向作出原裁判的法院
当事人怎么列第三人为原告;原案当事人为被告;原案中没承担责任的无独三列为第三人案外人起诉: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异议→共同被告,不反对→可列第三人。申请执行人起诉: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共同被告,不反对→可列第三人—
怎么审收到起诉状5日内送对方,对方10日内书面意见,30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不管谁起诉,都由案外人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举证收到申请书3个月内审查,符合→裁定再审,不符合→裁定驳回;另行组成合议庭。原裁判一审作出→按一审程序,判决可上诉;二审作出或上级提审→按二审程序,判决即生效
结果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权利→改变错误部分;成立但确权主张不成立或没提确权→撤销错误部分;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可以上诉;没改没撤的部分继续有效案外人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判决不得执行该标的(可一并确权);没有→驳回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起诉的反过来(准许执行/驳回)。判决后原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新的判决、裁定。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一审程序再审→追加为当事人作新判决;二审程序再审→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时追加
对执行不当然中止;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可以准许审理期间不得处分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在期间内不起诉→7日内解除执行措施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裁定再审→中止原裁判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
独有的坑不予受理:特别程序、督促、公示催告、破产等非讼案件;婚姻无效、撤销或解除婚姻关系等身份关系内容;代表人诉讼中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公益诉讼的受害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案外人排除执行的异议不予支持;案外人自己是抵押权人,也挡不住执行,只能就变价款优先受偿(2023问4)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又申请、对再审判决裁定申请、检察院决定不提出后又申请→不予受理。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裁定、再审判决明显错误→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只能申请一次(先法院、后检察)

六刀:易混的几对怎么切

  1. 刀1 三撤还是再审:先问是不是原案当事人。是→再审,当事人不能提三撤。不是→再分:本该当有独三、无独三的→三撤;本该一起当当事人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被漏了→再审(民诉法第211条第(八)项、民诉解释第420条),不走三撤。
  2. 刀2 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看主张跟原判决、裁定有没有关系。
    无关——原判没错,只是执行到了我的东西(比如金钱债权执行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实际属于我的财产)→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执行异议之诉。
    有关——原判本身就判错了、损害我(比如原判决直接判这套房归原告,我说房是我的)→6个月内向作出原裁判的法院申请再审。
  3. 刀3 两把锁,别认成一把。锁一:执行异议之诉只收“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诉请,有关的进不去,只能走再审。锁二:三撤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只能选一条——先提了三撤,执行异议照样审查,但驳回执行异议后不能再申请再审;先走执行异议被驳回、认为原判错,只能申请再审,再提三撤不予受理。三撤是独立通道,不是执行异议的下游。
  4. 刀4 执行里的三种“不服”。执行行为违法(程序瑕疵)→执行行为异议→不服10日内向上一级复议,到此为止,不能起诉。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案外人异议→无关的走执行异议之诉,有关的走再审。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一般复议(10日、上一级);依第14条第2款、第17—21条作出的→执行异议之诉(15日、执行法院)——2022问5。
  5. 刀5 三撤的“损害”怎么判(2024问4)。带押过户: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不受影响→没有损害→不应受理;过户后相应工程款随以物抵债履行而消灭,挂在上面、本来排在抵押权前面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跟着消灭,银行只会更好。对照:判决确认承包人对抵押物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个优先权排在抵押权前面,直接挤占抵押权人能分的钱→有损害→应当受理(讲义例题)。
  6. 刀6 三撤撞上再审。三撤审理中原裁判被裁定再审→第三人的请求并入再审;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先审三撤,中止再审。并入后看再审走哪个程序:按一审程序→一并审理,判决可以上诉;按二审程序→可以调解,调解不成→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一审重审,重审时列明第三人。(9月5日那道两公司的题:只能向中院申请→中院提审→二审程序→调解或发回。)
真题里出现过的
三撤:2024问4(中华银行,缺“损害”→不应受理)——你4/5,差民法典第406条和第59条第3款的要件句。
案外人执行异议:2023问4(丙银行抵押权,不能排除执行,优先受偿)——你2/2。
执行异议之诉(追加型):2022问5——空。
再审:八年主观题没有正面考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还是再审”这条完整分岔,也还没出过整题。
民事诉讼法 → 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 第一节 当事人 → 第59条第3款
民诉解释 →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 第290条至第301条
民事诉讼法 → 第三编 执行程序 →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 第236条、第238条
民诉解释 →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 第302条至第314条
民诉解释 → 二十一、执行程序 → 第462条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 → 第24条、第27条;变更追加规定 → 第30条、第32条
民事诉讼法 → 第二编 审判程序 →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 第209条至第221条
民诉解释 →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 第381条、第420条、第421条
民法典 → 第二编 物权 → 第十七章 抵押权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 第406条
买房人能不能挡执行(无过错买受人、商品房消费者):2025年最高法另出了《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竹马汇编民诉部分没有收这部,这里不给条号,按戴鹏讲义口径记。

五、2024民法:保证,还是债务加入

先给结论
参考答案(孟献贵):乙公司、张凤都是保证人——问1“保证法律关系”,问3“连带责任保证人,与甲公司连带还款”。
你当时问1写“实则为担保合同关系”拿了这2分,问3写“连带责任担保”4/4满分——大家吵的这一步,你判对了。你这题11.5/31,丢分在别处:上市公司规则(问1)、追偿以先担责为前提(问2 0/4)、以物抵债的时点(问4 2/10)。
为什么会吵
借款合同写的是“甲公司、张凤、乙公司共同借款,到期由借款人连带偿还”——字面就是“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像债务加入,而债务加入的效果也是连带。另一边,题干又写了张凤“愿意提供个人保证”、李丽“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为了避免乙公司出具担保决议、《工作备忘》记载规避乙公司担保程序——全是“担保”的意思。

四步判断

  1. 谁是真借款人:钱给谁用。“该笔款项实际上由甲公司专项使用”→甲公司是真借款人,乙公司、张凤没拿钱。
  2. “共同借款”这一层是真的吗。这层借款是李丽为了避开乙公司担保决议提议的,李丽、张凤都明知(《工作备忘》)→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对乙公司、张凤这一层无效。认定关系不看合同名称,看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
  3. 藏在下面的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行为,按它自己的规则处理;识别用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参考答案问3也引了这条):有提供担保的意思→保证;有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债务加入;难以确定的→认定为保证。本题的真实意思是“担保”,而“共同借款、连带偿还”恰恰是第2步已经认定为虚假的那层外壳——不能拿外壳上的字去证明真实意思。就算真分不清,第3款也让你落到保证。
  4. 哪种保证。约定了“连带偿还”→连带责任保证;只有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才按一般保证。

为什么吵也不影响得分:两边结论一样

考场写法:主答保证(跟参考答案)。时间够再补一句:“退一步讲,即便认定为债务加入,依担保制度解释第12条参照公司担保规则,乙公司仍不承担责任;张凤依民法典第552条仍与甲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加入
识别有提供担保的意思有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分不清→认定为保证
地位从债务,跟着主债务走加入人自己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期间有保证期间: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没有保证期间,只受诉讼时效约束
担责后找债务人法定追偿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另有约定除外)约定了追偿权→按约定;没约定→依不当得利等,在已履行范围内请求债务人履行(明知加入会损害债务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加入人主张
公司来做公司对外担保规则(决议、善意、上市公司看公告)可以参照公司担保规则
真正分出胜负的是“期间”一格:如果题目写“借款到期一年后李丽才第一次向张凤主张”,认保证→6个月保证期间已过,张凤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认债务加入→只看3年诉讼时效,张凤照样担。2024题没给这个时间,所以没分出胜负。

问5里又出现一次“债务加入”,是另一层关系

丙公司在《抵债协议2》底部盖章、记载认可、承诺向李丽直接履行——参考答案三条路(债权转让/代位权/债务加入)都给分。写债权转让最省:甲公司把对丙公司的部分债权转给李丽,丙公司盖章=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对丙公司发生效力;丙公司“协议未登记所以未生效”“与李丽无合同关系”两个抗辩逐条驳。这里的丙公司不会是保证人:丙本来就欠甲这几栋楼,他承诺的是“我直接给你”,不是“他不给、我来给”。
民法典 → 第一编 总则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第146条
合同编通则解释 → 三、合同的效力 → 第14条、第15条;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51条
担保制度解释 → 一、关于一般规定 → 第9条、第12条;二、关于保证合同 → 第36条
民法典 → 第三编 合同 →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686条、第688条;第二节 保证责任 → 第692条、第700条
民法典 → 第三编 合同 →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546条、第552条
材料来源:真题题干与参考答案——solenenest.com 主观题练习室「历年真题 · 众合回忆版」(参考答案为戴鹏、孟献贵《真题破译》原文);你的作答与得分——练习室批改记录(2018—2025民诉、2024民法)。
红字定位与条文:2026-10-16 在竹马汇编核对原文。竹马汇编民法典正文里没有“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这一级标题,第406条的定位按汇编写到“第十七章 抵押权”。
10-16晚改:第二节“确认之诉→被告住所地”写得太宽,改为先看确认的是什么(不动产权属走专属,公司类走公司住所地,合同效力按合同纠纷,其余走被告住所地);新增定位民诉法第27条、民诉解释第22条。
10-16晚补答疑三块:受理前的仲裁协议为什么不受破产集中管辖(第二节末);执行异议之诉两家四种、反向人格否认的追加条件(第三节末)。新增条文均已在竹马核对。
Rene 整理 · 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