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年民诉大部分是管辖协议”:对一半
- 民诉八年33问,管辖类八年考了七年(只有2019没考)。这一半是对的。
- 但当事人约定“哪个法院管”的管辖协议,只出过两次:2021问1(约定撞上专属→无效)、2023问2(约定有效)。
- 把仲裁协议也算进“约定去哪儿解决纠纷的条款”,八年里有五年出现:2018、2021、2022、2023、2025。
- 其余管辖题考的不是协议:破产集中管辖(2018、2020)、合同履行地(2023、2024)、侵权地(2025)、确认债权消灭之诉的被告住所地(2022)。
一句话:约定条款几乎年年给,但每年考它不同的刀口——是不是本人意思、管不管得着这个争议、异议提晚没有、撞没撞专属、被破产压没压过去。
| 年份 | 题干里的约定条款 | 考的刀口 |
| 2018 | 仲裁协议(乙私盖甲的公章、私改仲裁地) | 不是甲的真实意思;裁决怎么救济;破产后还去不去仲裁 |
| 2021 | 管辖协议(房屋租赁约定T市Y区法院) | 撞上不动产专属→无效 |
| 2022 | 仲裁条款(担保合同约定平远仲裁委);另有管辖协议(回购协议约定鹿台区法院) | 开庭中才提仲裁协议→视为放弃 |
| 2023 | 管辖协议(设备买卖约定西河区法院) | 设备装上拆不下也不是不动产纠纷→协议有效 |
| 2025 | 仲裁条款(买卖合同,只管“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 | 管不着侵权→归法院;再判归哪个法院 |
| 2019、2020、2024 | 无约定条款 | 2020破产集中管辖、2024合同履行地/代位权诉讼;2019没考管辖 |
二、管辖协议(含仲裁协议):先主管、再管辖、后处理
第一步 · 主管:归法院还是归仲裁
- 书面合同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起诉→告知去仲裁,坚持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 起诉时没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已受理:被告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驳回起诉;首次开庭前没提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2022问1
- 协议管不管得着这个争议:只约定“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的,管不着与合同无关的侵权纠纷(2025问1参考答案口径)。
- 协议是不是这个人的意思:私盖公章改出来的仲裁地,对被盖章的一方没有约束力;已经裁决的,可申请撤销(仲裁委所在地中院),也可在执行中申请不予执行。——2018问1、问2
- 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没有管辖权。
- 破产申请受理前订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2018问5
第二步 · 管辖:哪个法院(破产集中 > 专属 > 协议 > 法定地域)
- 破产集中: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起;可以由上级法院提审,或报请上级批准后交下级审理。——2018问4、2020问1
- 不动产专属只认两块:①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这才是定义);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房屋租赁、建设工程施工、政策性房屋买卖四类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普通买卖、凭合同请求过户、取回权诉讼都不在里面。
- 协议管辖有效三件:书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 协议靠边站的三种:违反专属→无效(2021问1);代位权诉讼由被告(相对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专属管辖除外),债务人或相对人以双方之间订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异议的,不予支持;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按主合同确定管辖(2021问1用到)。
- 没有协议走法定: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履行地没约定,看这次争议标的: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其他→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侵权→侵权行为地(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确认之诉”不是一条管辖规则,先看确认的是什么:确认不动产权属→不动产物权纠纷,专属,不动产所在地;确认股东资格、公司决议效力等→公司住所地;确认合同效力→按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管辖;没有特殊地域规则的(如2022确认债权消灭)→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被告是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第三步 · 处理方式
- 起诉时就不属本院管辖→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坚持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才发现→移送。——2022问4
- 管辖权异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成立→裁定移送,不成立→裁定驳回。没提异议并应诉答辩或反诉→视为有管辖权,违反级别、专属的除外。——2025问1
- 受移送的法院认为不归自己→报请上级指定,不得再自行移送。
仲裁法 → 第四章 仲裁程序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 第37条
民诉解释 →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 第211条、第215条、第216条
担保制度解释 → 一、关于一般规定 → 第21条
破产法解释(三)→ 第8条;破产法解释(二)→ 第47条
企业破产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3条;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 第二节 受理 → 第21条
民事诉讼法 → 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管辖 → 第二节 地域管辖 → 第22条、第24条、第27条、第29条、第34条、第35条
民事诉讼法 → 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管辖 →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 第37条、第39条
民诉解释 → 一、管辖 → 第18条、第22条、第24条、第28条
合同编通则解释 → 五、合同的保全 → 第35条
民事诉讼法 → 第二编 审判程序 →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 第122条、第127条;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 第130条
真题里的约定条款 × 你的答卷
| 年·问 | 答案 | 你的答卷 |
2018 问1 私盖公章的仲裁协议 | 对甲没有约束力;裁决可申请撤销,或在执行中申请不予执行 | 2.5/4标签写成“约定不明”(应为对甲没有仲裁协议);漏了“不予执行”这个出口 |
| 2018 问2 | 向C市中院申请撤销(仲裁委所在地中院) | 1.5/2没回案情写出“C市中院” |
2018 问5 破产+仲裁协议 | 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 | 2.5/3结论对,没引破产法解释(三)第8条 |
2021 问1 管辖协议撞专属 | S市A区:一并告承租人和保证人按主合同;房屋租赁按不动产纠纷,专属;约定T市Y区违反专属,无效 | 3/5结论、担保解释21条、民诉解释28条都对;漏点名“专属管辖”,漏一句“T市Y区的协议无效” |
2022 问1 仲裁异议提晚 | 答辩期没提、开庭中才提→视为放弃仲裁协议,继续审理,对异议不予审查 | 2.5/3仲裁法第37条找对;漏“不予审查”,没回案情(开庭中才提) |
2023 问2(1) 管辖协议有效 | 设备装上拆不下仍是买卖合同纠纷,不是不动产纠纷→协议有效→西河区 | 1/2结论对;把民诉解释第28条读成“不动产纠纷只有四类”(第1款物权纠纷才是定义),没写“协议有效”的三件 |
2023 问2(2) 没协议走法定 | 告的是培训费=给付货币→接收方乙公司所在地西河区=履行地,有管辖权 | 0/2按“培训在哪儿做”找履行地,判反(练习室04-16那题同一个错,第二次) |
2025 问1 仲裁条款的范围 | 仲裁委驳回正确;B区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侵权→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B区只是原告住所地,应裁定移送 | 2.5/5前半全对;后半判完“归法院管”就停,没判“归哪个法院管”,结论反了 |
其余几道管辖题(不涉协议)
- 2018 问4 受理破产的中院能否把有关诉讼交下级:你答“不能”1/3→能,报上级批准后交下级。
- 2020 问1 取回权诉讼归哪个法院:你答不动产专属0/7→破产集中管辖,东下市西河区法院。
- 2022 问4 丙公司在自己住所地金龙区诉李某确认债权消灭:你答成质权、应当受理0/4→确认债权消灭之诉没有特殊地域规则,按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告知向李某住所地法院起诉,坚持则裁定不予受理。
- 2024 问3 李丽诉丙公司过户:结论九州市对,理由写不动产专属2.5/5→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交付不动产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或代位权诉讼(被告住所地),都在九州市。
反复错,考场前看这几行:
- 见房子就专属:2020问1、2024问3两次;2023把第28条读反。先过民诉解释第28条:物权纠纷+四类合同,其余“跟房子有关”的都不是。
- 履行地看“活在哪儿干”:04-16、2023问2(2)两次。看这次告的是哪一笔义务。
- 题干给的协议不亲手判:2021漏“无效”、2023漏“有效”。题干写了约定条款,答案里就要有一句“该协议有效/无效,因为……”。
- 判完主管不判管辖:2025。主管、管辖是两层,各落一句结论。
- 默认原则没有例外:2018问4(集中管辖可以交下级)。
- 程序题答实体:2022问4。问“如何处理/受理条件”,答案在民诉法和民诉解释里。
答疑:受理前订的仲裁协议,为什么不受破产集中管辖
结论:不受。集中管辖管“在哪个法院打官司”;仲裁协议管更前面一层“归法院还是归仲裁”(主管)。先主管、后管辖:有效的仲裁协议把争议交给了仲裁,法院先没有主管权,集中管辖够不着。
条文自己分得清
- 企业破产法第21条: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只写诉讼。
- 第20条:受理时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中止,管理人接管后继续进行——要管仲裁时会把“仲裁”写出来;正在进行的仲裁在原仲裁机构接着裁,不搬到破产法院。
- 破产法解释(三)第8条是“原则+例外”: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默认向法院提债权确认诉讼(这时走集中管辖);破产申请受理前订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
法理四层
- 层次:集中管辖是法院之间的分工,以案件归法院主管为前提;有效仲裁协议已经把争议排除出法院主管。
- 意思自治:仲裁协议是债务人破产前、自己还能做主时的真实意思,且独立存在,主合同变更、终止、无效都不影响它,债务人进入破产同样不影响;受理后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管理人站在债务人的位置上,受这份协议约束。
- 核心——仲裁只管实体争议,不碰破产程序:仲裁确认的只是破产前形成的那笔债有没有、有多少;确认后的债权回到债权表,在破产程序里按比例受偿。受理后个别清偿无效,针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解除、执行中止,拿着裁决也不能单独执行。“在哪儿确认”交给约定的仲裁机构,“怎么分”仍在破产法院手里,集中、公平清偿没被破坏。破产程序本身(受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分配、批准重整计划)是法院主持的集体程序,不能仲裁。
- 原地继续:已经开始的诉讼、仲裁先中止,等管理人就位后继续,不推倒重来。
边界:只认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的仲裁协议;协议本身要有效、是这个当事人的意思(2018乙私盖公章改出来的C市那份对甲无约束力,算原来B市那份);仲裁只确认债权,裁决也要回破产程序里受偿。落到2018:A省B市中院受理破产,乙公司确认债权去A省B市仲裁委,不去B市中院起诉。
考场一段话:破产集中管辖调整的是法院之间的管辖分工,以案件属于法院主管为前提。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的仲裁协议体现意思自治,且独立存在,不因一方进入破产而失效;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仲裁,同样受其约束。仲裁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确认后的债权仍须在破产程序中按比例受偿,不妨碍破产程序集中、公平清偿的目的,故应依约申请仲裁。
企业破产法 →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 第二节 受理 → 第16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
企业破产法 → 第三章 管理人 → 第25条
仲裁法 → 第三章 仲裁协议 → 第30条
破产法解释(三)→ 第8条
三、唯一那道“执行异议之诉”:2022 问5
题干(概括)
丙公司执行乙公司,乙公司已无有价值财产,但全资控股丁公司,二者混用财务人员、工作人员和场所,账目不清、财产无法区分;丁公司对戊公司有1000万元工程款到期未收。丙公司申请追加丁、戊为被执行人。问:法院怎么处理?裁定追加后丁、戊不服,有何救济?
你的答卷
0/4空着(“我跪了”)。
参考答案(开放题,结论和救济必须配对)
- 丁公司·答案一:能追加(反向人格否认:公司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唯一股东的,也为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讲义引最高法(2020)最高法民申2158号)→追加要审财产混同这个实体问题→丁不服,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执行异议之诉。
- 丁公司·答案二:不能追加(公司法第23条第3款、变更追加规定第20条只规定一人公司股东为公司债务担责,没规定公司为股东债务担责,于法无据)→不服的,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戊公司:不能追加。戊只是丁的债务人,不对乙公司的债务负责,不涉实体争议→不服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判断钥匙
-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含驳回申请的裁定),默认救济是复议:10日,上一级法院。
- 只有依第14条第2款、第17条至第21条作出的——未按期足额出资的有限合伙人;未缴或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未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时的股东、董事和控股股东——这些都要审实体,才走执行异议之诉:15日,执行法院;被申请人起诉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起诉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 注意:这里的“执行异议之诉”是变更追加规定第32条那一种,和民诉法第238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不是一回事(区分见第四节第4刀)。
相邻那道:2023 问4 丙银行(预告登记已转为抵押权)对执行A房屋提异议→不支持:抵押权是优先受偿权,不能排除执行,就变价款优先受偿。你2/2。这是案外人异议门口那一步,审的就是“能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执行异议之诉审的也是这一件事。
变更追加规定 → 第14条、第17条至第21条、第30条、第32条
公司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23条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 → 第24条、第27条
拍卖、变卖财产规定 → 第28条
答疑:执行异议之诉一共两家四种——先裁定,后之诉
“先提执行异议、被驳回才能起诉”只管民诉法第238条那一家。所有执行异议之诉共同的是:先有执行法院的一个裁定,再对这个裁定不服起诉;区别在裁定从哪儿来。
第一家 · 民诉法第238条:争“这个东西能不能执行”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书面异议被裁定驳回,诉请不得执行该标的;被告是申请执行人。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成立、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诉请继续执行;被告是案外人。
- 被执行人看态度:反对的,列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可以列为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不起诉、被执行人自己去起诉的,告知另行起诉。
第二家 · 变更追加规定第32条:争“这个人该不该成为被执行人”
- 被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被裁定追加的人不服,诉请不得追加或者变更责任范围;被告是申请人。2022问5的丁就是这种。
- 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追加申请被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不服,诉请追加;被告是被申请人。
- 只有依第14条第2款、第17—21条作出的裁定能走这家;其余追加、变更裁定,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 前面那道门是追加审查本身:书面申请并附证据→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60日内裁定追加或驳回。合议庭、听证都做过了,所以不用再先提一次执行异议。
| 第238条那家 | 第32条那家 |
| 争什么 | 执行标的:东西能不能执行 | 执行主体:人该不该被执行 |
| 前面那道门 | 案外人书面异议 → 异议裁定(中止或驳回) | 追加申请 → 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 |
| 期限、法院 | 15日,执行法院 | 15日,执行法院 |
| 跟原判的关系 | 诉请必须与原判无关,有关的走再审 | 原判本来没判这个人,不涉及 |
| 判什么 | 不得执行该标的或驳回;准许执行或驳回 | 不得追加或变更责任范围或驳回;追加并承担相应责任或驳回 |
| 审理期间 | 不得处分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可以继续执行 | 不得处分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继续执行 |
题目里怎么认
- 题干在争某样东西归谁、能不能拍(房子、车、存款)→第238条那家。
- 题干在争要不要把某个人拉进来当被执行人(股东、合伙人、子公司)→第32条那家。
- 执行行为本身违法(查封程序、拍卖程序违法)→第236条执行行为异议,只能复议,没有“之诉”。
民事诉讼法 → 第三编 执行程序 →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 第236条、第238条
民诉解释 →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 第303条至第307条、第310条、第311条、第313条
变更追加规定 → 第28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
答疑:反向人格否认,追加要满足什么
反向人格否认法无明文:公司法第23条只写了股东为公司债务担责(第1款、第3款)和股东控制的几家公司互相担责(第2款);变更追加规定第20条只写了追加一人公司的股东。所以执行中能不能这么追加是开放题,才有答案一、答案二。
答案一(能追加)的条件:把第20条倒过来套
| 第20条(正向,有明文) | 反向(2022答案一,参照适用) |
| 主体 | 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追加它的股东 | 被执行人是股东,追加它的一人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丁只有乙一个股东) |
| 不足清偿 |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 股东(被执行人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 |
| 财产混同 |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 公司(丁)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乙)的财产,举证责任在被追加的公司 |
| 效果 |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核心是财产混同:账目不清、财产分不开是根本标准;混用财务人员、工作人员、场所是补强,单独不够。
- 2022四件全齐:乙全资控股丁(唯一股东);乙已无有价值财产(不足清偿);账目不清、财产无法区分(核心);混用财务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补强)。讲义引的支撑是最高法(2020)最高法民申2158号。
- 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并附证据;除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60日内裁定追加或驳回。追加要审财产混同这个实体问题,不服的参照第32条走执行异议之诉(15日,执行法院)。
边界:丁要不是一人公司或全资子公司(还有别的股东),别写答案一——没有“只有一个股东”这一层,参照第23条第3款倒置举证就没了基础,反向否认还会连累丁的其他股东和丁自己的债权人。只写答案二:执行中追加于法无据,不服复议;要让丁担责,申请执行人得另行起诉。
戊即使在丁被追加后也不能追加,但钱拿得到:丁对戊的1000万到期债权可以作为丁的财产执行——法院冻结该债权、通知戊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戊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异议部分不能强制执行。
考场写法(答案一):可以追加。乙公司系丁公司的唯一股东,乙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二者混用财务人员、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账目不清,财产无法区分,丁公司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乙公司财产。参照公司法第23条第3款、变更追加规定第20条,丁公司应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丁公司为被执行人。追加须审查财产混同这一实体问题,丁公司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公司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23条
变更追加规定 → 第20条、第28条、第30条、第32条
民诉解释 → 二十一、执行程序 → 第499条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 执行异议之诉 · 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原诉里本该当有独三或无独三的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没参加诉讼,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损害了他的民事权益——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文书的法院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错误部分。
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中案外人对某个执行标的提书面异议被裁定驳回后,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起诉,只争“这个东西能不能执行”,诉请必须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由案外人证明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镜像: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起诉请求继续执行。
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生效,存在法定事由,由原案当事人在6个月内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检察院抗诉启动),把原案重新审理。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 | 再审(当事人申请) |
| 谁能提 | 有独三、无独三;没被列为原案当事人,且未参加诉讼无过错或无明显过错(不知道诉讼、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知道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等)。原案当事人不能提 | 异议被驳回的案外人;异议成立、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起诉而被执行人起诉的,告知另行起诉 | 原案当事人。另有两类非当事人:应当参加诉讼却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执行异议被驳回、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的案外人 |
| 打的是什么 | 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 不打原裁判,只打对这一个执行标的的执行 |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本身——原案重审 |
| 前提 | 三项都要有证据: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②文书全部或部分内容错误 ③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 先提书面执行异议:法院15日内审查,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应在该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 民诉法第211条十三项事由之一;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
| 期限 | 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 | 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 | 生效后6个月;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主要证据伪造、据以作出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这四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案外人: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 |
| 向哪个法院 | 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一级法院;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都是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法院。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选择向基层申请的除外)。案外人:向作出原裁判的法院 |
| 当事人怎么列 | 第三人为原告;原案当事人为被告;原案中没承担责任的无独三列为第三人 | 案外人起诉: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异议→共同被告,不反对→可列第三人。申请执行人起诉: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共同被告,不反对→可列第三人 | — |
| 怎么审 | 收到起诉状5日内送对方,对方10日内书面意见,30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 适用普通程序;不管谁起诉,都由案外人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举证 | 收到申请书3个月内审查,符合→裁定再审,不符合→裁定驳回;另行组成合议庭。原裁判一审作出→按一审程序,判决可上诉;二审作出或上级提审→按二审程序,判决即生效 |
| 结果 | 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权利→改变错误部分;成立但确权主张不成立或没提确权→撤销错误部分;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可以上诉;没改没撤的部分继续有效 | 案外人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判决不得执行该标的(可一并确权);没有→驳回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起诉的反过来(准许执行/驳回)。判决后原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 新的判决、裁定。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一审程序再审→追加为当事人作新判决;二审程序再审→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时追加 |
| 对执行 | 不当然中止;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可以准许 | 审理期间不得处分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在期间内不起诉→7日内解除执行措施 | 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裁定再审→中止原裁判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 |
| 独有的坑 | 不予受理:特别程序、督促、公示催告、破产等非讼案件;婚姻无效、撤销或解除婚姻关系等身份关系内容;代表人诉讼中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公益诉讼的受害人 |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案外人排除执行的异议不予支持;案外人自己是抵押权人,也挡不住执行,只能就变价款优先受偿(2023问4) |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又申请、对再审判决裁定申请、检察院决定不提出后又申请→不予受理。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裁定、再审判决明显错误→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只能申请一次(先法院、后检察) |
六刀:易混的几对怎么切
- 刀1 三撤还是再审:先问是不是原案当事人。是→再审,当事人不能提三撤。不是→再分:本该当有独三、无独三的→三撤;本该一起当当事人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被漏了→再审(民诉法第211条第(八)项、民诉解释第420条),不走三撤。
- 刀2 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看主张跟原判决、裁定有没有关系。
无关——原判没错,只是执行到了我的东西(比如金钱债权执行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实际属于我的财产)→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执行异议之诉。
有关——原判本身就判错了、损害我(比如原判决直接判这套房归原告,我说房是我的)→6个月内向作出原裁判的法院申请再审。
- 刀3 两把锁,别认成一把。锁一:执行异议之诉只收“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诉请,有关的进不去,只能走再审。锁二:三撤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只能选一条——先提了三撤,执行异议照样审查,但驳回执行异议后不能再申请再审;先走执行异议被驳回、认为原判错,只能申请再审,再提三撤不予受理。三撤是独立通道,不是执行异议的下游。
- 刀4 执行里的三种“不服”。执行行为违法(程序瑕疵)→执行行为异议→不服10日内向上一级复议,到此为止,不能起诉。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案外人异议→无关的走执行异议之诉,有关的走再审。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一般复议(10日、上一级);依第14条第2款、第17—21条作出的→执行异议之诉(15日、执行法院)——2022问5。
- 刀5 三撤的“损害”怎么判(2024问4)。带押过户: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不受影响→没有损害→不应受理;过户后相应工程款随以物抵债履行而消灭,挂在上面、本来排在抵押权前面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跟着消灭,银行只会更好。对照:判决确认承包人对抵押物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个优先权排在抵押权前面,直接挤占抵押权人能分的钱→有损害→应当受理(讲义例题)。
- 刀6 三撤撞上再审。三撤审理中原裁判被裁定再审→第三人的请求并入再审;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先审三撤,中止再审。并入后看再审走哪个程序:按一审程序→一并审理,判决可以上诉;按二审程序→可以调解,调解不成→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一审重审,重审时列明第三人。(9月5日那道两公司的题:只能向中院申请→中院提审→二审程序→调解或发回。)
真题里出现过的
三撤:2024问4(中华银行,缺“损害”→不应受理)——你4/5,差民法典第406条和第59条第3款的要件句。
案外人执行异议:2023问4(丙银行抵押权,不能排除执行,优先受偿)——你2/2。
执行异议之诉(追加型):2022问5——空。
再审:八年主观题没有正面考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还是再审”这条完整分岔,也还没出过整题。
民事诉讼法 → 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 第一节 当事人 → 第59条第3款
民诉解释 →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 第290条至第301条
民事诉讼法 → 第三编 执行程序 →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 第236条、第238条
民诉解释 →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 第302条至第314条
民诉解释 → 二十一、执行程序 → 第462条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 → 第24条、第27条;变更追加规定 → 第30条、第32条
民事诉讼法 → 第二编 审判程序 →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 第209条至第221条
民诉解释 →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 第381条、第420条、第421条
民法典 → 第二编 物权 → 第十七章 抵押权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 第406条
买房人能不能挡执行(无过错买受人、商品房消费者):2025年最高法另出了《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竹马汇编民诉部分没有收这部,这里不给条号,按戴鹏讲义口径记。
五、2024民法:保证,还是债务加入
先给结论
参考答案(孟献贵):乙公司、张凤都是保证人——问1“保证法律关系”,问3“连带责任保证人,与甲公司连带还款”。
你当时问1写“实则为担保合同关系”拿了这2分,问3写“连带责任担保”4/4满分——大家吵的这一步,你判对了。你这题11.5/31,丢分在别处:上市公司规则(问1)、追偿以先担责为前提(问2 0/4)、以物抵债的时点(问4 2/10)。
为什么会吵
借款合同写的是“甲公司、张凤、乙公司共同借款,到期由借款人连带偿还”——字面就是“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像债务加入,而债务加入的效果也是连带。另一边,题干又写了张凤“愿意提供个人保证”、李丽“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为了避免乙公司出具担保决议、《工作备忘》记载规避乙公司担保程序——全是“担保”的意思。
四步判断
- 谁是真借款人:钱给谁用。“该笔款项实际上由甲公司专项使用”→甲公司是真借款人,乙公司、张凤没拿钱。
- “共同借款”这一层是真的吗。这层借款是李丽为了避开乙公司担保决议提议的,李丽、张凤都明知(《工作备忘》)→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对乙公司、张凤这一层无效。认定关系不看合同名称,看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
- 藏在下面的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行为,按它自己的规则处理;识别用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参考答案问3也引了这条):有提供担保的意思→保证;有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债务加入;难以确定的→认定为保证。本题的真实意思是“担保”,而“共同借款、连带偿还”恰恰是第2步已经认定为虚假的那层外壳——不能拿外壳上的字去证明真实意思。就算真分不清,第3款也让你落到保证。
- 哪种保证。约定了“连带偿还”→连带责任保证;只有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才按一般保证。
为什么吵也不影响得分:两边结论一样
- 乙公司:就算认成债务加入,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认定效力可以参照公司提供担保的规则(担保制度解释第12条)→还是要看上市公司公告→李丽没有根据公告签约→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第9条第2款)。问1“李丽不能主张任何权利”不变,问2“乙公司没担责、无从追偿”也不变。
- 张凤:认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与甲公司连带;认债务加入→与甲公司承担连带债务。问3“应当连带”不变。
考场写法:主答保证(跟参考答案)。时间够再补一句:“退一步讲,即便认定为债务加入,依担保制度解释第12条参照公司担保规则,乙公司仍不承担责任;张凤依民法典第552条仍与甲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 连带责任保证 | 债务加入 |
| 识别 | 有提供担保的意思 | 有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分不清→认定为保证 |
| 地位 | 从债务,跟着主债务走 | 加入人自己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 期间 | 有保证期间: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 没有保证期间,只受诉讼时效约束 |
| 担责后找债务人 | 法定追偿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另有约定除外) | 约定了追偿权→按约定;没约定→依不当得利等,在已履行范围内请求债务人履行(明知加入会损害债务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加入人主张 |
| 公司来做 | 公司对外担保规则(决议、善意、上市公司看公告) | 可以参照公司担保规则 |
真正分出胜负的是“期间”一格:如果题目写“借款到期一年后李丽才第一次向张凤主张”,认保证→6个月保证期间已过,张凤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认债务加入→只看3年诉讼时效,张凤照样担。2024题没给这个时间,所以没分出胜负。
问5里又出现一次“债务加入”,是另一层关系
丙公司在《抵债协议2》底部盖章、记载认可、承诺向李丽直接履行——参考答案三条路(债权转让/代位权/债务加入)都给分。写债权转让最省:甲公司把对丙公司的部分债权转给李丽,丙公司盖章=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对丙公司发生效力;丙公司“协议未登记所以未生效”“与李丽无合同关系”两个抗辩逐条驳。这里的丙公司不会是保证人:丙本来就欠甲这几栋楼,他承诺的是“我直接给你”,不是“他不给、我来给”。
民法典 → 第一编 总则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第146条
合同编通则解释 → 三、合同的效力 → 第14条、第15条;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51条
担保制度解释 → 一、关于一般规定 → 第9条、第12条;二、关于保证合同 → 第36条
民法典 → 第三编 合同 →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686条、第688条;第二节 保证责任 → 第692条、第700条
民法典 → 第三编 合同 →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546条、第55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