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
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诉讼程序(一审二审再审)解决纠纷;非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公示催告)不解决纠纷;选民资格案件涉及政治权利,既非诉讼程序也非非讼程序。
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诉讼程序(一审二审再审)解决纠纷;非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公示催告)不解决纠纷;选民资格案件涉及政治权利,既非诉讼程序也非非讼程序。
诉的要素=主体(当事人)、诉讼标的(客体)、诉的理由(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基于该法律关系请求法院作出的特定裁判。诉讼标的是基础,同一标的可提若干不同请求;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只有一个诉讼标的;买卖合同和培训协议是两个诉讼标的(2023问2)。
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积极/消极);给付之诉=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财物、作为或不作为);形成之诉=请求通过判决消灭或变更某种既存法律关系。三结论:①以"诉"为前提——申请确认调解协议、认定无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都不是诉;②唯一依据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主张合同无效不改变诉的性质;③给付、形成之诉往往含确认内容,但只要原告提了给付、变更请求就是给付或形成之诉。确认之诉的对象是法律关系的存在、有效与否,不能只是确认事实(确认借款已过时效、确认存在违约行为都只是事实)。形成之诉判断:既存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被消灭或变更即是(改抚养归属、增加抚养费都是)。
普通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到达即生效,起诉只是请求确认已变更/消灭的关系=确认之诉(解除合同采通知到达主义,解除判决无形成力,先通知后起诉、直接起诉解除都是确认之诉);形成诉权=根据法律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才能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基于它的诉才是形成之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撤销;债权人撤销权)。
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是独立的诉,可独立于本诉存在:原告拒不到庭→本诉按撤诉处理、反诉缺席判决;原告撤诉获准→反诉继续审理。反诉管辖是牵连管辖(反诉专属其他法院的除外)。
合并=法院将两个以上的诉合并审理和裁判。主体合并=共同诉讼(必要共同、普通共同、数继承人承受);客体合并=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的两个以上的诉或本诉与反诉合并,按数诉有无牵连分:单纯合并(无牵连,可并入同一程序但必须分别审理、分别判决,前提是受诉法院对每个诉都有管辖权)、预备合并(主诉是预备之诉的先决问题,先审主诉再按结果定是否审预备之诉;识别词"如果不成立则")、重叠/选择合并(不同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全部或择一审理)。分离=把已合并的诉分开审理,分离前已实施的诉讼行为依然有效。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包括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违反典型:判决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辩论原则: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五要素——时间贯穿整个诉讼过程(不限法庭辩论阶段)、主体是当事人、内容含实体和程序、形式含书面和口头、例外是执行程序、特别程序、非讼程序不适用(口诀:诉讼程序可以辩论,其他程序不能辩论)。诚信原则:贯穿全过程、约束所有参与主体。平等原则:"原被告基于诉讼地位不同享有不同但相对应的权利"是平等原则不是对等原则;同等、对等原则只适用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主管=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法院 vs 仲裁、劳动仲裁、人民调解),管辖的前提是属于法院主管;管辖=法院之间的分工(级别、地域)。管辖权恒定=以起诉时为标准确定管辖,起诉后确定管辖的事实变化不影响;拓展口径——原告新增、变更诉请致标的额超过或达不到级别管辖标准→应调整;被告反诉不论标的额多大→不调整(反诉表明愿受受诉法院管辖,属牵连管辖)。裁定管辖=法院以裁定确定管辖,含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
诉讼权利能力=成为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出生到死亡,法人成立到终止),是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和前提;诉讼行为能力=亲自参加诉讼的资格,欠缺的由法定代理人代诉;当事人适格=针对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正当当事人)。
普通=一方或双方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且当事人同意(本质是若干独立的诉,为诉讼经济合并;一人行为对他人无效);必要=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合一确定(本质只有一个诉;一人行为经他人承认才生效)。代表人诉讼=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推举2至5名代表诉讼;分类以起诉时人数是否确定为准——人数确定可为必要或普通,选不出代表的必要共同诉讼亲自参加、普通共同诉讼另行起诉;人数不确定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判决对登记的全体权利人生效,未登记者时效内起诉且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该判决。
有独三=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为维护自己权利参加诉讼的人(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把原被告一并作为被告提出独立诉讼请求;只能起诉,法院不能追加;是独立的诉,本诉撤回不影响);无独三=对争议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的人(申请或法院追加;无权提管辖异议、放弃变更诉请、撤诉;判其承担责任才可上诉;依附本诉)。
第三人为原告,请求撤销或部分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诉讼;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庭开庭审理、判决可上诉;性质是形成之诉(变更之诉)。当事人口诀:起诉第三人为原告;原审原告、被告、有独三为被告;原审无独三——承担责任的为被告,不承担责任的为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全权,无需授权;诉讼仍以当事人名义进行,判决针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诉讼的人(一般授权只有程序性权利,特别授权才可承认放弃变更诉请、和解、反诉、上诉;授权书只写"全权代理"无具体内容的视为一般授权;未明确授予执行程序代理权的,权限仅限一审或二审)。
证明对象=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免证事实口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需证明,专业领域经验法则需证明;当事人不对免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众所周知事实、自然规律、推定事实可用相反证据反驳,生效裁判、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确认的事实可用相反证据推翻。自认=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含证据交换、询问、调查,或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对方无需举证,法院以该事实为裁判依据。默示自认=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的,视为承认。代理人自认=除授权书明确排除外视为当事人自认,当事人在场明确否认的除外。限制的自认=有所限制或附条件地承认,由法院综合决定:部分自认→该部分构成;附条件自认——条件与承认事实属同一法律关系→一并考虑要么都成立要么都不成立,属不同法律关系→承认部分构成自认,条件作新事实主张。撤销自认=法庭辩论终结前,经对方同意或受胁迫/重大误解作出的,应准许。为达成调解、和解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诉讼作为不利根据。不适用自认=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实);自认与已查明事实不符的不予确认。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行为层面);判决前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结果层面)。理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否认者不负证明责任。
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须证到的程度。三档——程序性事实(保全、回避等)→较大可能性;一般实体事实→高度可能性(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排除合理怀疑。反驳方证据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认定该事实不存在。只有承担证明责任方才须证到标准:原告主张合同成立→高度可能性;被告主张欺诈撤销→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主张合同不存在、原告主张不存在欺诈→不负证明责任,无需证到任何标准。
证据能力=一项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格,法律属性,由法律规定(合法、真实、关联+法定形式);证明力=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大小,自然属性,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由审判人员依法律规定、职业道德、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独立判断并公开理由(自由心证与心证公开)。套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当然有证明力;微信截图打印件视为电子数据原件→有证据能力,但无法与原件核对、不能排除剪辑修改→证明力较小,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2022问3)。
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不得作为认定事实根据;审理前准备阶段或法院调查询问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视为已质证。非法证据=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根据;偷拍、偷录不是非法方法。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承担举证责任方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以妨碍对方使用为目的毁灭→可认定申请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并追究妨碍诉讼责任。问"依据什么证据规则"第一句先写规则名,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倒置是法律直接把证明责任分给另一方),机制用词是"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不是"法院调取"(2024问2)。
法院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条件四: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当事人申请;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先看目的不看措施名——保住将来能执行=财产保全(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将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诉前应当担保);固定待证事实=证据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都可以用;申请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的措施应责令担保)。查封两种保全都能用;不管哪种,诉前申请+查封都要写担保(2025问2)。
法定期间分绝对不可变期(任何人不得变更:上诉期、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期、再审申请期)和相对不可变期(特殊事由可依法变更:一审审限、涉外无住所者答辩上诉期);指定期间法院可依职权变更。顺延须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
起诉条件四项=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重复起诉三要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撤诉=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含申请撤诉与按撤诉处理;主体是"诉"的原告(原告、反诉原告、有独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一审不需对方同意,程序终结未经实体处理可再诉;二审、再审撤诉须一并撤销原裁判且不能再诉。实体效果:起诉之日时效中断,裁定准许撤诉之日重新计算;起诉解除合同后撤诉→合同未解除,原告仍适格。
既判力=终局判决一旦确定,对请求之判断成为规范今后当事人间法律关系的基准,同一事项再度成为问题时当事人不能提出争议或矛盾主张,法院也不能作相矛盾抵触的判断。客观范围——只及于判决主文不及于理由(以抗辩方式主张合同已解除,判决对解除无既判力;以反诉主张则有);部分请求法无规定理论有争,命题老师口径:从一次性解决纠纷出发限制部分请求,部分请求的判决原则上产生全部既判力。主观范围——相对性,只约束当事人;扩张:死亡、合并分立的权利义务承受者,公司决议诉讼扩张至其他股东。时间范围——只对"标准时"(判决生效时/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以前的事实有既判力,之后的新事实可再诉(驳回履行请求后供货商复工仍不履行→再次起诉;后遗症医疗费→新事实应受理;判决生效后交付时才出现的质量问题→新事实,2019问1)。执行力=原告胜诉的给付之诉判决可作执行根据强制执行;形成力=形成之诉胜诉判决直接变更、消灭案涉法律关系,判决生效之时即法律关系变更消灭之时。
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须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只有给付判决才有执行力。"清偿后可以追偿"的判决能否执行(2021问4)三说都从这两个条件出发:追偿多少不确定→给付内容不明确→不能;主体内容都明确→能;追偿那句不是给付判项(没提诉请、法院没判)→无执行力。
执行担保=执行中被执行人或他人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决定暂缓执行。执行和解=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员记入笔录;本质是一个民事合同,不能据此制作调解书或以物抵债裁定。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与原裁判无关的,向执行法院起诉(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消极确认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积极确认之诉)。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公民或其他组织,法人不适用)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多个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到期金钱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代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经申请法院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只能代位一次。
小额诉讼=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标的额在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一审终审(50%~2倍可约定,2倍以上不许)。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的诉讼;检察院的身份是"公益诉讼起诉人",地位类似原告。除权判决=公示催告无人申报或申报被驳回,法院据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是非讼程序的判决,不是形成判决、不是确权判决、也不是执行依据。平行诉讼=同一纠纷一方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向我国法院起诉,或一方既向外国又向我国法院起诉。不对称管辖条款=只约束一方当事人的管辖协议,我国承认效力但不对称意思须清晰明确表达、不允许推定。
协议仲裁(没仲裁协议就没仲裁)、或裁或审(有效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权)、一裁终局(同一纠纷再仲裁或起诉不予受理)。仲裁协议三要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须有可仲裁性)、选定的仲裁机构(明确具体唯一);效力三面=对当事人约束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对仲裁机构授予管辖权并限定范围、对法院排除司法管辖权。仲裁协议效力有相对性,只约束协议双方。
原则——本案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的主体即适格当事人;例外三种——确认之诉中对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依当事人意思或法律规定对他人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的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为保护死者名誉起诉的近亲属);法定公益诉讼机关组织。松花江、鲟鱼无权利能力谈不上适格;师生有权利能力但不是争议法律关系主体也非公益诉讼主体,不适格。
(戴鹏口径,反复考):民法典的赔偿义务人就是适格被告。①直接规定"由A承担责任"→以A为被告;②"A和B承担连带责任"→视权利人主张:主张A告A,主张B告B,都主张列共同被告——被告由原告挑,法院不依被告申请追加(2024问1);③"A承担责任,B满足一定实体条件才承担补充或相应责任"→首先以A为被告,是否列B视权利人主张。一般保证只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没有这一层。一人公司债务:权利人主张即可列股东(公司法: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则连带——不是个人独资企业法)、股东配偶(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共同债务)为共同被告;挂靠主张即列挂靠方、被挂靠方共同被告;提供劳务者不作被告,以接受劳务方为被告;漏共有人=遗漏当事人。民诉收口句:"争议实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适格当事人;原告主张X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将X列为共同被告。"
五个身份——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有独三、无独三、案外人;三刀——有独三把原告也列为被告;无独三 vs 共同被告看与原告有无直接法律关系;无独三 vs 案外人看判决是否让他承担法律后果。公司与股东财产责任相互独立,股东不是公司案件的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对股东只是间接、事实上的影响不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无独三→案外人,无权在本案提出主张和证据,至多作证人(2022问2)。代位权诉讼里的债务人=无独三(对标的说不出"归我",只是结果牵连);撤销权诉讼里债务人=被告(通常与受让人共同被告)。口诀:代位找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管辖,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的仲裁或管辖协议不拘束债权人),撤销找债务人(债务人住所地管辖);代位考"向谁履行"(直接向债权人履行,非入库),撤销考"返还给谁"(入库规则,返还给债务人,归全体债权人)。
出租人在买受人诉承租人交付水牛案中主张权利→有独三;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另一共有人参加主张权利→有独三;共有车被砸另一共有人参加→共同原告;继承案依法院通知参加的继承人→共同原告,主张遗嘱归自己一人继承的→有独三;产品致害以侵权起诉商场,厂家→共同被告,以违约起诉商场,厂家→无独三。有独三之诉独立:原被告和解撤诉获准→有独三之诉继续;有独三拒不到庭→其诉按撤诉处理、本诉继续。
法院 vs 人民调解——调解协议类似合同,有约束力无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只能就调解协议起诉,不能就原纠纷起诉(调解协议替代原纠纷);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最核心的区别是法院是否立案。法院 vs 劳动仲裁——仲裁前置,未经仲裁直接起诉不予受理;两个例外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以工资欠条为证据起诉且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调解组织主持仅就劳动报酬达成协议单位不履行。法院 vs 仲裁——仲裁条款只管该合同的纠纷,侵权不受合同仲裁条款约束(2025问1);一方破产仍须按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确认债权债务(2018问5);首次开庭前不提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管辖异议不予审查(2022问1);提了异议才能事后以"没有仲裁协议"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2018问1);私盖公章的仲裁协议=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仲裁协议,不是"约定不明"。
先主管(归不归法院)→再专属→协议→法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先拿下被告住所地再讨论履行地)。合同履行地看这次官司争的是哪一笔义务(争议标的):诉付款→接收货币方所在地;诉交付货物→履行义务方所在地;诉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不看合同主要义务在哪里履行、不看培训在哪里做(2023问2)。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四类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房屋租赁、建设工程施工、政策性房屋买卖);"跟房子有关"≠专属:设备安装不是不动产,依合同请求过户是合同纠纷,取回权诉讼出自合作开发协议是合同纠纷。协议管辖违反专属无效,题干里的协议管辖干扰项要亲手排除(2021问1);起诉时不能确定法院("守约方所在地")的管辖协议无效。担保: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按主合同定管辖,仅起诉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破产: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集中管辖,压过协议管辖),例外——可报请上级批准交下级审(管辖权转移);受理前已受理的不移送,裁定中止,管理人接管后继续;保全解除、执行中止。
移送是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同级纠地域或上下级纠级别,单方裁定、受移送法院无需同意、只能一次);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调整变通(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仅上下级,下转上经上级同意或上级裁定,上转下报上级批准)。应当由上级管辖的一审案件,下级不得报请上级交其审理——基层错立中院案件是立案错误,裁定移送。管辖权异议口径:主体限本案当事人(有独三、无独三都不能提);一定先看时间——答辩期届满后提的不予审查;受理前发现无管辖→告知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坚持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裁定移送(2022问4、2025问1)。管辖题两层:先判主管,再判地域——"B区是原告住所地"要警觉。
第一步谁主张谁举证——主张法律关系存在者证产生该关系的基本事实,主张变更、消灭、权利受妨害者证该事实;合同成立生效/变更解除终止撤销/已履行/有代理权→均由主张方证;侵权原告证构成要件(一般四要件,无过错责任三要件),被告证免责事由;"这30万是付租金、债务已部分履行"=主张债务消灭的事实→由债务人证(2021问2)。第二步看民法有无倒置:因果倒置=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过错倒置=过错推定各情形。证明的逻辑三步:先证明对象(哪些事实需证据证明)→再证明责任(只有证明对象才讨论由谁承担)→最后证明标准(承担者须证到标准,否则真伪不明担不利后果;不承担者只要使事实不清即可)。证明责任题"如何处理"两步:事实上真伪不明→推定主张事实不成立;法律上接实体规则(未指定清偿→清偿抵充,优先抵缺乏担保的债务)。
①该证据的待证事实是什么→②该待证事实由谁承担证明责任→③该证据由谁提供:承担者提供=本证(须达到证明标准),不承担者提供=反证(使事实真伪不明即可)。被告主张"已归还"提交收据→本证;被告提交原告故意撞车的记录(免责事由由被告证)→本证;被告提交不在场证据反驳"撞伤"→反证。参照系不对分类不适用:30万旧债借条不是本案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20万借贷是否成立)→既非本证亦非反证;被告抗辩转账系还旧债只担提供证据责任,证明责任仍在原告不转移;转账凭证只证交付不证合意=间接证据。
原始/传来看来源有无中间环节,与证明力无关;直接/间接只看内容能否完整证明待证事实,与来源、证明力无关(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转账凭证之于借款事实都是间接证据)。书证规则同样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文书证推定真实;私文书证形式真实性用证明(谁主张以它证明事实谁证其真实,被告否认借条签名→原告证笔迹),内容真实性用推定(有签名盖章捺印即推定内容真实,对方主张白纸补写、胁迫签署的对相反事实负证明责任)。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核心区别:可精确复制、可离开实物载体传播、可轻松剪辑修改。
鉴定人——出鉴定意见,适用回避;启动依申请为主(谁对待鉴定事实负证明责任谁申请,不申请/不预交费/拒供材料→举证不能),依职权只限国家社会公益、身份关系、程序事项、恶意串通四类(这四类同时也不能自认、可依职权调查、依职权通知证人);选定: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指定;异议三步:书面异议→鉴定人解释说明补充→仍有异议预交出庭费用通知出庭→拒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定案、可退鉴定费。有专门知识的人——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出庭就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意见(对鉴定意见提意见视为质证意见,对专业问题提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只能依申请、费用申请方担、不适用回避。司法技术人员/技术调查官——法院依职权指派聘请辅助审判,适用回避。当事人自行委托出具的意见不是鉴定意见,可作证据,准用私文书证规则。问"哪些专业人员"三类全列(2025问3)。
前二者=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程序处理,不进入实体审理,之后可再诉;二者情形相同区别只在时间(受理前→不予受理,受理后→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符合起诉条件、实体审理后诉请不被支持,受一事不再理限制。判别器:瑕疵需开庭审理才能查明→实体→判决;立案审查即可见→程序→裁定("债权未到期"是代位权的实体成立要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到期后再诉是新事实不算重复起诉)。不受一事不再理限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撤诉后再诉;三费案件因新情况再诉作新案受理;裁判生效后发生新事实再诉。
同时履行抗辩成立且被告未反诉→对待给付判决(判被告付款,以原告交付为条件),驳回原告请求错、双向同时履行判决错(违处分原则);原告的对待义务不在主文→无执行力无既判力,被告要主张须另诉;执行采开始执行要件说——原告申请执行须先证明己方已履行。被告反诉版=同时履行判决,双方义务均入主文、谁申请执行谁先证己履。
独任≠简易、合议≠普通,不能互推。总表:简易、小额必独任;普通原则合议、基层可独任(独任后仍按普通程序审限);特别程序原则独任,选民资格、重大疑难必合议;二审合议且无陪审员,中院对一审简易审结或裁定上诉的案件可独任——四条件(中院+一审简易或裁定上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双方同意)缺一不可,管辖权异议上诉的二审也算(2025问4);仲裁庭一人或三人看约定和仲裁规则。校验器:当事人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程序没有简易普通之分(非讼、仲裁司法审查),叫原告/被告才有。回避口径:参与过前序审判的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发回重审后又上诉的原二审人员不受限制;只审过管辖权异议二审≠参与实体审理,不回避;证人不适用回避。
两个限制——一审审理范围(两审终审制度:二审直接审新诉请=剥夺审级利益)+上诉请求范围(处分原则:未请求的不审,例外是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越界处理:一审漏审的诉请、必要当事人或有独三未参加、二审认为应判离婚的财产子女问题→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原审原告新增独立诉请或被告反诉→调解不成告知另诉(当事人同意可一并审理)。发回重审口径:另行组成合议庭按一审程序;所作判决是一审判决可上诉,故重审中可增加变更诉请、反诉、有独三参加;必须重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新判决,结果相同也以新判决形式作出;原审中的诉讼行为依然有效;只能发回一次。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受理/审理,不叫发回重审。当事人地位:谁上诉谁是上诉人,对谁提谁是被上诉人;一审法院发现上诉超期无权驳回,应一并移送上级法院。
再审是形成之诉(变更之诉),没有独立程序——原裁判一审作出按一审程序可上诉,二审作出或提审按二审程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原则上向上一级申请,裁定再审的由中院以上审理(双方公民或一方人数众多可选原审基层)→公司之间当事人申请再审基本注定中院提审、二审程序。再审范围有限原则:围绕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请不审告知另诉;例外是再审发回重审时符合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追加新当事人/标的物灭失变化/无法另诉之一的,准许变更增加诉请或反诉;按二审程序再审的一律告知另诉。再审利益:无正当理由未上诉且二审未改变一审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再为其提供再审救济。审查对象是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不作实体审理,审查期间不准鉴定勘验。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两大特征:断后性+终局性——先找法院再找检察院,检察院处理为终局;抗诉必然启动再审。裁定再审应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例外"可以不中止"六项保命钱(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不得再审,已分割财产部分可再审。调解书再审:当事人以违反自愿或合法原则,检察院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调解书没有"撤销""确认无效"之诉。
第一步,生效判决侵犯案外人权利?是→第三人撤销之诉(要件:本应是有独三或无独三+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有证据证明裁判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向原审法院);"请求成立"须证明原裁判错误且侵犯自身权益,证明不了后者→驳回(抵押财产转让不影响抵押权→判决过户不损害抵押权人→不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2024问4)。第二步,执行侵犯案外人权利?是→案外人异议(审查三项:是否权利人、权利是否合法真实、能否排除执行;抵押权只是优先受偿的权利不是排除执行的权利);异议裁定后:与原裁判无关→执行异议之诉(驳回异议→案外人起诉、申请人为被告;中止执行→申请人起诉、案外人为被告;被申请人反对的为共同被告),认为原裁判错误→只能再审不能撤销之诉。提了撤销之诉又提案外人异议求中止执行的,裁定后均不能申请再审。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只需具备特定身份即担责的(继承人、合并分立承继者、独资企业出资人、普通合伙人)→程序审查,不服向上一级复议;还需满足实体条件的(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股东、一人公司股东、未清算即注销的股东董事、反向人格否认的子公司)→不服提执行异议之诉。口诀:要审实体→执行异议之诉;不审实体→复议。结论与救济必须配套(2022问5)。常见救济归纳:上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同级复议——回避、保全、先予执行;上级复议——罚款拘留、执行管辖异议、执行行为异议。执行管辖是法定的,不允许协议、不因未提异议而取得。
执行和解不履行→申请恢复执行或就和解协议起诉,主张和解协议无效或撤销之诉不影响恢复执行;特定物灭失后达成和解又不履行→只能就和解协议起诉,不能恢复执行或执行等值财产。执行担保 vs 执行和解中的担保:前者担保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恢复执行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后者担保和解协议的义务,和解协议是民事合同不能作执行根据,除非担保人明确承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代位申请执行的异议:必须打在"次债务人↔被执行人"那根债上,"与申请执行人无债权债务""没有履行能力"不是异议,否认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不予支持,称该债权已履行→构成异议,期内提出即不得强制执行、法院不审查。查封未登记的效力:登记生效说 vs 登记对抗说,讲义取对抗说(已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张贴封条或公告即有效,未办登记不得对抗其他已登记的查封,2023问3)。唯一住房超过生活必需(160平高档小区)可执行。申请执行期间是执行时效,超期申请法院应受理,被执行人异议成立才裁定不予执行。析产诉讼期间中止执行。
不解决纠纷——申请→形式审查:无纠纷符合条件→作出判决裁定实现权利;有纠纷→终结程序转诉讼。不调解不辩论,一审终审,判决送达即生效,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审判监督程序,救济是向作出法院提异议。表述里出现"经调解""组织辩论""对纠纷实质审查"均错。支付令异议只作形式审查,仅提缺乏清偿能力、延缓期限、变更方式不构成异议,口头异议无效;有仲裁协议不影响申请支付令;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对担保人无拘束力。公示催告申报只作形式审查并查验票据,除权判决后的持票人只能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申请人,不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或再审。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都是非讼,"之诉"出现即错;司法审查是合议庭审查作裁定,不套普通程序。
撤销事由归三类——程序错误、伪造隐瞒证据、仲裁员徇私舞弊(+违背公共利益法院依职权审查);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事实错误均不能撤销。撤销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驳回撤销申请的裁定不能上诉;不予执行向执行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三不支持——仲裁调解书、据和解作出的裁决不能申请不予执行;仲裁中未对协议效力提异议的两者均不支持;撤销被驳回后不得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效力确认法院优先——一方请求仲裁机构、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但仲裁机构先受理并已决定的法院不予受理。新仲裁法2026-03-01施行:撤销裁决申请期限改为3个月,条号搬家,数字和条号一律以汇编新法为准。
专属管辖、协议选我国、涉主权安全公益的不存在平行诉讼问题,我国直接管;其余只要我国有管辖权,不论外国法院是否受理都可以受理,唯一例外是排他性协议选外国法院的可不受理/驳回。受理后"尽量方便当事人":谁更方便谁管(不方便法院原则→裁定驳回起诉,须被告提管辖权异议且我国明显不方便);不存在谁更方便时谁先受理谁审(先受理法院规则→裁定中止,须当事人书面申请);外国法院拒绝管辖或未在合理期限审结→应受理/恢复审理;外国判决获我国承认后不予受理。协议选外国法院没有明确非排他意思的推定为排他。特殊规定适用:审限不受限制适用于所有涉外案件;送达、答辩期、上诉期的特殊规定只看在中国境内有无住所、不看国籍。涉外专属三项口诀"三资、公司、知产",与国内专属清单(不动产、港口、遗产)无一重合。
| 角度 | 反诉 | 抗辩 |
|---|---|---|
| 性质 | 独立的诉,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 不是诉,只是对原有事实的否认或权利的对抗 |
| 本诉撤回 | 反诉继续审理 | 随本诉消灭 |
| 例 | 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缔约过失责任;以维修费抵租金(2021问3) | 借款已还;已过诉讼时效 |
| 合并条件 | 基于相同法律关系、有因果关系或相同事实 | — |
对象——对方主张的事实 / 对方的诉讼请求;效果——事实成立 / 诉讼请求成立(认诺人败诉)。共同诉讼的自认:普通共同诉讼一人自认只对自己生效;必要共同诉讼一人自认其他人不否认视为全体自认,一人明确反对对全体都不构成(主债务人自认利息约定、连带保证人自始否认→不构成自认,真伪不明由主张方担不利后果)。
标准——来源有无中间环节 / 内容能否完整证明待证事实 / 提供者是否承担证明责任;要点——与证明力无关 / 与来源、证明力无关 / 本证须达标准、反证使事实真伪不明即可。
一般实体事实 / 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谁须达到——承担证明责任方的本证 / 主张欺诈等事实的一方,反驳方不必。
| 角度 | 诉前保全 | 诉讼保全 | 执行前保全 | 先予执行 |
|---|---|---|---|---|
| 启动 | 只能依申请 | 依申请或依职权 | 依申请 | 只能依申请 |
| 担保 | 应当 | 可以责令 | 可以不 | 可以责令 |
| 解除/范围 | 30日不起诉解除 | — | 履行期满5日内不申请执行解除 | 限诉请、以急需为限 |
| 救济 | 复议一次,不停止执行 | 同 | 同 | 同 |
生效——双方签收后 / 不以签收为条件;留置送达——不能 / 可以;反悔——签收前可,送达前一方反悔法院按审理情况判决 / 不可;内容——可超出诉请 / 限于诉请。无独三需承担义务的须经其同意,拒不签收调解书→不生效;无权利无义务的无独三及案外担保人拒不签收不影响生效,担保责任照担。诉讼和解两种结案:申请撤诉(对方不履行可再诉);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可强制执行)。
阶段——受理前发现不符起诉条件 / 受理后发现 / 实体审理后;性质——程序 / 程序 / 实体;再诉——可 / 可 / 受一事不再理限制。
文书——决定 / 裁定 / 裁定;本质——特殊情况致庭审不能按期或继续,推迟庭审(线上掉线当天无法修复→延期) / 法定原因致诉讼无法或不宜继续,暂停待障碍消除(原告死亡唯一继承人下落不明→中止) / 法定原因致无法无需继续,终结整个程序(离婚二审中一方死亡→终结,婚姻未解除故对方有继承权)。
原告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申请撤诉未准许又拒不到庭→缺席判决;被告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缺席判决(必须到庭的拘传);无行为能力人离婚案法定代理人拒不到庭→不按撤诉处理,缺席判决。
效力——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不得再次起诉 / 可作执行根据强制执行 / 直接变更消灭既存法律关系;条件——任何生效判决 / 给付之诉+原告胜诉+给付内容明确 / 形成之诉+原告胜诉。
| 角度 | 移送管辖 | 管辖权转移 |
|---|---|---|
| 本质 | 错误立案的纠错 | 级别管辖的调整变通 |
| 前提 | 受诉法院无管辖权 | 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
| 发生于 | 同级(地域)或上下级(级别) | 仅上下级 |
| 程序 | 单方裁定,受移送法院无需同意,只能一次 | 下转上:上级裁定或下级经上级同意;上转下:报自己的上级批准 |
| 例 | 基层认为依法应由中院管辖→裁定移送 | 中院受理的破产关联诉讼报上级批准交下级审(2018问4) |
共同管辖——先立案法院管辖 / 同;后立案法院——裁定移送 / 裁定撤销案件;异议时间——答辩期 / 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救济——上诉 / 上级复议。
对象——未生效一审判决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 / 生效判决、裁定(仅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调解书;性质——审级程序 / 形成之诉,按一审或二审程序审;范围——围绕上诉请求+限于一审范围 / 围绕再审请求,再审范围有限;新增诉请反诉——调解不成告知另诉,同意可一并审 / 不审告知另诉,再审发回重审符合四条件之一准许。上诉不加刑在民诉没有对应,但二审撤诉不能再诉。
案件——简单民事案件 / 其中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职权或协议——职权适用,其他案件可约定适用但不得约定不适用 / ≤50%W职权、50%W~2W可约定、>2W不得;审级——两审终审 / 一审终审(含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再审——一般规则 / 向原审法院申请,以不应小额审理为由的可上诉。小额的负面清单是绝对出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涉外、需评估鉴定、一方下落不明、反诉、其他不宜),提出反诉→转简易其他规定或裁定转普通,二选一。
| 角度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案外人申请再审 | 执行异议之诉 |
|---|---|---|---|
| 前提 | 生效裁判侵犯案外人权利 | 执行侵犯权利+原裁判错误 | 执行侵犯权利+与原裁判无关 |
| 入口 | 直接起诉(可另提案外人异议求中止) | 案外人异议裁定后 | 案外人异议裁定后 |
| 排斥 | 提了撤销之诉不能申请再审 | 异议后认为原裁判错误只能再审 | — |
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 案外人;本质——认为执行程序错误,无实体权利主张 / 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产生实体纠纷;救济——上级复议 / 再审或执行异议之诉。
审查——形式审查 / 形式审查+查验票据;有纠纷——书面异议→支付令失效转诉讼 / 申报一致→裁定终结,申请人与申报人起诉解决;无纠纷——不异议不履行→强制执行 / 无人申报或被驳回→除权判决。
管辖——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 /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启动——当事人申请,违背公共利益依职权 / 被执行人、案外人申请;事由——相同三类+公益;关系——撤销被驳回后不得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中未对协议效力异议的两者均不支持。
核心——法院未立案 / 已立案;效力——调解协议类似合同,无强制执行力(司法确认后可执行) / 调解书有强制执行力。
(考场翻条文往里填):普通共同诉讼 vs 必要共同诉讼(标的同种类/同一→本质数诉/一诉→合并条件→一人行为效力→代表人诉讼人数);有独三 vs 无独三(对标的权利→参诉方式→地位→与本诉关系);法定代理 vs 委托代理(被代理人→权限来源→范围→"全权代理"字样);诉讼权利能力 vs 行为能力 vs 适格(含义→自然人/法人→欠缺后果);离婚诉讼 vs 确认婚姻无效(处分权受限、能否调解、一方死亡的处理:起诉前对方死亡——不予受理/依法受理;诉讼中一方死亡——终结/继续审理);判决再审 vs 调解书再审(事由、其他救济)。
(你自己定的):场景(在××诉讼中)+主体(谁)+动作(有权提出/申请/上诉/参加……)+内容(无效、违约等实体词=诱饵,不是要判的事)→翻成大白话"这个人能不能在这个官司里开口"。句式"在××诉讼中+某人+是否有权/能否+诉讼行为"=诉讼地位题(门槛题不是胜负题):第一步定身份,身份定了权利就定了;主张再有理,没资格进门也轮不到他说。
(程序题答实体是你丢分最多的一条,四次以上):有权提出吗→诉讼地位;如何处理→裁定类型;受理条件→四项逐项过;救济→复议还是诉讼;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两条件;寻求救济的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条路;是不是适格被告→先实体定责任人再加程序收口句"应列为共同被告"。问句里出现"申请执行/起诉/管辖/救济/受理"这类程序动词时,答案在民诉法或民诉解释里,不在民法典里;同一段案情的民法卷问实体、民诉卷问程序,换了卷子问法就变了。
(判断本身翻不到) - 破产信号:题干出现"法院受理了破产/重整申请",后面所有"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先想三条——保全解除执行中止、已开始的诉讼中止接管后继续、新诉讼集中管辖(三次丢分);集中管辖有例外(报批交下级),原则答完问例外。 - 本金利息分两次起诉:主说不重复(诉讼请求不同),另有观点认为同一请求权的法律效果不宜无限切割,写完主说加半句"另有观点认为"。 - 鉴定启动"本案"属哪一种:普通私益纠纷→应当由当事人申请,法院认为需要的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申请期间;只有依职权调查的四类才依职权委托。规则抄成"可以A也可以B"不算答。 - 股东不是公司案件的无独三;连带债务人由原告选;一人公司股东用公司法不用个人独资企业法、不用民法典83条。 - 查封机床的定性先看目的:固定侵权证据→证据保全;财产已被申请人扣留并作所有权保留登记→不紧急,无担保→不准。 - 抵押权人对判决过户提第三人撤销之诉→带押过户不影响抵押权→权益未受损→不受理;拍卖后担保物权消灭、价款优先清偿→抵押权不能排除执行。 - 撤诉后合同未解除、原告仍适格;再次起诉主张解除的,自再次起诉状副本送达时解除。 - "清偿后可以追偿"判决能否执行:写一种就行,但必须从执行依据两条件出发。 - 微信截图打印件:有证据能力(视为原件);证明力小、不能单独定案;"手机更换只能提供打印件"就是题干为这句准备的。 - 协议管辖的干扰项亲手排除:违反专属管辖无效,写一句就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