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标的重点
新新公司法
讲义讲义口径,法条没明写,答题当理由用
九民九民纪要
红字竹马定位
01人格否认※
设问股东(或兄弟公司)要不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纵向: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 该股东连带。只抓滥用的那个股东。
- 横向: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这样做 → 各公司对任一公司的债务连带。
- 一人公司:股东证明不了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 连带(举证倒置)。
- 讲义反向否认:由公司为股东的债务连带。法条没有明文,按开放题写。
- 九民怎么列当事人:先告公司已胜诉、再告股东 → 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同时告 → 共同被告|只告股东 → 法院释明追加公司,拒绝追加就驳回起诉。
坑抽逃≠人格否认。抽逃是一次性的,只在抽逃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人格否认是持续成规模的,对该债权人的公司债务全额连带(不以出资额为限),而且只在个案中否认。
定位:公司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23条
02分红※
设问股东能否起诉要求分配利润?能否要利息?
- 有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股东会决议 → 判按方案分配。决议作出后6个月内董事会应当分配。
- 没有这种决议 → 驳回;除非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损害其他股东 → 强制分红。
- 分配比例按实缴出资,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基于同一方案参加 → 共同原告。
- 讲义按决议起诉可以加逾期利息;强制分红不加(判决前公司还没有分红义务)。
- 公司不分红怎么办:查账 → 分红诉讼或强制分红 → 连续5年盈利不分配可异议回购 → 控股股东滥用可压迫回购(15)。
定位:公司法 ›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 › 第210、212条|公司法解释四 第13–15条
03股东资格
设问X是不是股东?能否要求公司记载、登记?
- 看实质:依法出资(认缴),或依法受让、继受了股权。
- 名册管对内:记载于名册,就能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受让人从记载时起。登记管对外:没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但不否认股东资格。
- 公司不签发、不记载、不登记 → 可以起诉要求履行。确认股东资格之诉以公司为被告。
定位:公司法 ›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56条|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 第86条|第二章 公司登记 › 第34条|公司法解释三 第21–23条
04发起人(设立时的股东)
设问设立阶段签的合同、欠的债、造成的损害谁来担?
| 情形 | 公司成立了 | 公司没成立 |
| 以自己名义签约 | 相对人可以选发起人或公司 | 设立时的股东担;两人以上的连带 |
|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约 | 公司担;发起人为自己利益签的,公司可以拒绝,相对人善意的除外 |
| 履行设立职责致人损害 | 公司担 | 全体发起人连带 |
- 内部:向有过错的追偿;都没过错的,按约定责任比例 → 约定出资比例 → 均分。
定位:公司法 ›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44条|公司法解释三 第1–5条
05代持※
设问代持协议效力?能否显名?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效力?代持股权被执行了怎么救济?
- 对内看约定:没有法定无效情形 → 协议有效;投资收益归实际出资人;要显名,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 对外看外观:名义股东转让、质押 → 参照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的,实际出资人只能找名义股东赔|名义股东不能以"我只是挂名"对抗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请求,赔了以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 谁在执行 | 怎么救济 | 结论 |
| 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执行代持股权 | 实际出资人提异议,被驳回 → 与原判无关 → 15日内提执行异议之诉 | 讲义不能排除执行(商事外观主义);另一派认为可以排除。问"不同观点"时两派都写 |
| A起诉名义股东,要这笔股权 | 审理中作有独三;判决后提三撤(6个月内);执行中异议被驳回 → 与原判有关 → 走再审 | — |
| 实际出资人的债权人执行这笔股权 | 名义股东提异议 → 执行异议之诉 | 讲义可以支持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先显名,再执行 |
定位:公司法解释三 第24–26条|民诉法 › 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 第59条|民诉法 › 第三编 执行程序 ›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 第238条
06认缴5年·加速到期※新
设问债权人能否要求出资期限没到的股东提前缴?缴给谁?
- 认缴额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章程约定的期限要落在5年内。
- 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到期的股东提前缴纳,缴给公司(入库)。不需要公司先破产或清算。
| 加速到期(没到期) | 出资瑕疵(到期没缴) |
| 谁能要 | 公司;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 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 |
| 给谁 | 给公司(入库) | 对公司全面履行;对债权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公司还不上的部分补充赔偿(直接给,已经赔过的不重复赔) |
定位:公司法 ›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47、54条|公司法解释三 第13条
07出资:出什么、怎么出
设问这样出资合法吗?算履行了出资义务吗?
- 非货币:要能用货币估价、能依法转让(股权、债权都可以);评估价显著低于章程定价 → 未全面履行。出资后因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贬值 → 不用补足(另有约定的除外)。
- 违法所得的钱出资:出资有效;追究犯罪时,拍卖、变卖他的股权。
- 需要登记的财产(一等交付+登记,二算自交付):交付了没过户 → 限期过户,办了就算履行,从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过户了没交付 → 交付前不享有股东权利。
- 股权出资:合法持有且可以转让、没有权利瑕疵或负担、已办转让手续、已经评估。
- 用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参照善意取得。讲义出资人是公司关键人员(比如董事长)的,他知情就视为公司知情 → 公司不善意。
- 破产中,股东欠缴或抽逃形成的债,不能和公司欠他的债抵销。
定位:公司法 ›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48–49条|公司法解释三 第7–11、15条|破产解释二 第46条
08没缴、抽逃:谁对谁担什么※
设问股东没缴或抽逃了出资,公司和债权人能找谁?
| 谁 | 对公司 | 对债权人 |
| 欠缴的股东 | 补足+赔偿公司损失 | 未出资本息内补充赔偿 |
|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 | 设立时没实缴、非货币显著低估 → 在不足范围内连带 |
| 增资时没尽义务的董事、高管 | 承担相应责任,担后向该股东追偿 |
| 没核查、没催缴的董事 | 造成损失的赔偿 | — |
| 抽逃的股东 | 返还本息 | 抽逃本息内补充赔偿 |
| 协助抽逃的股东、董事、高管、实控人 | 与抽逃股东连带 |
| 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抽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与抽逃股东连带赔偿 | — |
- 抽逃四种:假报表分利润|虚构债务转出|关联交易转出|不经法定程序抽回。
- 要求补缴、返还 → 股东不能以诉讼时效抗辩。可以按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其分红、优先认缴、剩余财产分配等权利。
- 执行中可追加:没缴足的股东和对此连带的发起人|抽逃的股东|没出资就转让的原股东|证明不了财产独立的一人公司股东。
定位:公司法 ›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49–53条|公司法解释三 第12–14、16、19条|变更追加规定 第17–20条
09失权(对比除名)新
设问公司能否让欠缴出资的股东丧失股权?
- 流程:到期没缴 → 公司书面催缴(宽限期自发出之日起不少于60日)→ 期满仍没缴 → 董事会决议 → 书面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丧失没缴的那部分股权。
- 失权的股权6个月内转让或减资注销,否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补缴。股东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
| 失权 | 除名 |
| 前提 | 到期没缴(只缴一部分也算) | 完全没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后仍不缴、不还 |
| 谁决议 | 董事会 | 股东会 |
| 丢什么 | 没缴那部分股权 | 股东资格 |
定位:公司法 ›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51–52条|公司法解释三 第17条
10带着欠缴转让股权※新
设问股权卖了,欠缴的出资由谁来补?
| 期限没到就转让 | 到期没缴(或非货币显著低估)后转让 |
| 谁担 | 受让人缴;受让人没缴足 → 转让人补充责任 | 转让人、受让人连带;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 → 只由转让人担 |
| 讲义 | 连环转让:最后的受让人缴,前手逐级补充 | 善意由受让人自己证明;亲属、在公司任职、合同约定由受让人担出资、价格明显不合理 → 很难证明 |
| 执行追加 | 讲义可以追加受让人,不能直接追加转让人 | 可以追加转让人;讲义不能直接追加受让人 |
定位:公司法 ›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 第88条|变更追加规定 第19条
11公司担保※
设问公司要不要承担担保责任?
- 决议是法律要求的:一般担保 → 按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为股东、实控人担保 → 必须股东会决议,关联股东不表决,由出席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约:相对人善意 → 对公司有效,公司担保;非善意 → 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有过错的赔偿(双方都有过错,不超过不能清偿部分的1/2;只有相对人有过错,不赔)。
- 善意 = 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越权;能证明对决议做了合理审查的就算善意,但公司能证明他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是伪造、变造的除外。讲义关联担保看股东会决议加回避;其他担保看章程授权的决议;只做形式审查。
- 免决议:金融机构开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为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担保|单独或共同持有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按表决权算,不按人头)。上市公司不适用后两项。
- 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免决议,有效;之后公司还不上其他债,股东又证明不了财产独立 → 股东连带。
- 讲义为控股股东、实控人控制的公司担保,按关联担保处理(条文原文没有这句,当补充理由用)。
定位:公司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15条|担保制度解释 › 一、关于一般规定 › 第7、8、10、17条
12决议效力※
设问决议效力如何?谁能告?多久内告?
| 依次查 | 情形 | 原告/期限 |
| 不成立 | 没开会(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同意的除外)|没表决|出席或同意的人数、表决权不够 | 股东、董事、监事等;无期限 |
| 无效 |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同上;无期限 |
| 可撤销 |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或内容违反章程;只是轻微瑕疵、对决议没有实质影响的 → 不撤销 | 起诉时是股东;决议作出后60日内(没被通知的:知道后60日,且不超过决议后1年) |
- 公司为被告。被确认无效、撤销或不成立 → 公司撤销据此办理的登记,但与善意相对人已形成的关系不受影响。
- 门槛:一般事项过半数表决权;改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 三分之二以上(有限公司算全体,股份公司算出席)。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出席,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定位:公司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25–28条|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66、73条|公司法解释四 第1–5条
13知情权※
设问股东能否查阅、复制X?公司能否拒绝?
- 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可以查阅+复制。
-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只能查阅: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目的不正当 → 可以拒绝,但要在15日内书面答复、说明理由;被拒可以起诉。股份公司:连续180日、持股3%以上。
- 不正当目的:经营与公司有实质竞争的业务(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为了向他人通报信息而查|请求前3年内查账后通报过他人、损害过公司。
- 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查;全资子公司的材料也能查;章程、协议实质剥夺知情权的,公司不能据此拒绝。
定位:公司法 ›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57条|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110条|公司法解释四 第7–10条
14司法解散※
设问股东能否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当事人怎么列?
- 要件: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了。典型情形:持续两年以上开不成股东会、两年以上作不出有效决议、董事长期冲突且股东会解决不了。讲义只看经营管理,公司赚钱也不影响认定。
- 不受理:以知情权、分红权受损为由,或以公司亏损、资不抵债、被吊销后没清算为由起诉的。
- 当事人:原告是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被告是公司;其他股东可以作共同原告或第三人(把他们列为被告的,法院告知改列第三人,坚持不改就驳回对他们的起诉)。
- 同时申请清算 → 清算申请不受理;判决约束全体股东;被驳回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诉 → 不受理;法院注重调解(收购、减资让公司存续)。
定位:公司法 ›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 第231条|公司法解释二 第1–6条
15回购(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设问股东能否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他的股权?
- 异议回购:投了反对票,并且属于下面一种情形:①连续5年盈利、符合分配条件却不分配;②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③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修改章程让公司存续。决议后60日内谈不成 → 90日内起诉。
- 压迫回购新: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 → 可以要求按合理价格收购。条文不要求有决议,也不要求投反对票。
- 收购来的股权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定位:公司法 ›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 第89条
16股东代表诉讼※
设问股东能否以自己名义起诉?当事人怎么列?胜诉利益归谁?
- 原告:有限公司任何一个股东都行;股份公司要连续180日、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
- 先请求公司(交叉):董事、高管侵害 → 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监事侵害 → 书面请求董事会起诉;他人侵害公司也一样。被拒绝、30日内不起诉或情况紧急 → 股东自己起诉。九民公司机关根本不可能起诉的,可以免去这一步。
- 列法与结果:股东为原告、侵害人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胜诉利益归公司;诉请部分或全部得到支持的,公司承担股东的合理费用。
-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被告只拿"已披露、已决议"抗辩,不成立;关联交易合同无效、可撤销或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告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起诉。
- 双层:全资子公司受侵害 → 母公司股东照同样的前置走:先书面请求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起诉;被拒、30日不起诉或情况紧急,再以自己名义起诉。
- 别混:董事、高管损害股东 → 股东直接起诉;董事、高管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 公司赔,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董事、高管也赔。
定位:公司法 ›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第189–191条|公司法解释四 第23–26条|公司法解释五 第1–2条
17董监高义务·控股股东新
设问违反的是哪种义务?收入归谁?谁赔谁?
- 忠实:自我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竞业 → 都要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商业机会另外还有一个出口:法律或章程规定公司本来就不能利用。关联董事回避;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的,交股东会。
- 勤勉:为公司最大利益,尽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比如不催缴出资、不及时清算)。
- 后果:违规收入归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公司;损害股东的,股东直接起诉;执行职务害了他人,公司赔,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董事、高管也赔。
- 事实董事:控股股东、实控人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同样负忠实勤勉义务。影子董事:控股股东、实控人指示董事、高管损害公司或股东的,与他们连带。
定位:公司法 ›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第180–186、188、190–192条
18解任、辞任·法定代表人新
设问解任董事有效吗?法定代表人换人以后签的合同,对公司有效吗?
- 解任:股东会决议作出即生效;没有正当理由提前解任的,董事可以要求赔偿。
- 辞任:书面通知,公司收到就生效;辞任后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的,改选前继续履职。
- 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他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30日内确定新人。章程或股东会对其职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职务侵权由公司担,再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登记对抗:没变更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讲义已被换掉的原法定代表人签约,相对人善意的 → 对公司有效。
定位:公司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10–11条|第二章 公司登记 › 第34条|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70–71条
19股权转让·股权让与担保新
设问其他股东能否优先购买?受让人什么时候成为股东?
- 对外转让:把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 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30日不答复视为放弃;几个人都要买的,先协商,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新法不再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转让股东反悔不卖了 → 优先购买主张不支持(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可以要求赔偿合理损失。
- 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知道同等条件后30日内、且变更登记后1年内主张按同等条件购买;只请求确认转让无效、不主张购买 → 不支持。
- 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主张股东权利;公司拒绝变更的,转让人、受让人都可以起诉。
- 股权让与担保:约定有效;已经登记的,可以优先受偿;"到期归债权人"的约定无效;债权人不对出资瑕疵承担连带责任。
| 股权代持 | 股权让与担保 |
| 登记的人是不是股东 | 是 | 不是(是债权人) |
| 担不担出资瑕疵责任 | 担,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 不担 |
定位:公司法 ›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 第84–86条|公司法解释四 第20–21条|担保制度解释 › 四、关于非典型担保 › 第68–69条
20增资·减资新
设问股东能否优先认缴?减资合法吗?违法减资怎么办?
- 增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有限公司股东按实缴比例优先认缴(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份公司股东原则上没有优先认购权。讲义定向增资须全体同意,否则决议不成立。
- 减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 → 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没接到的,公告后45日内)可以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原则上同比例减。
- 违法减资:股东退还收到的资金,减免的出资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股东和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赔偿。
- 简易减资(弥补亏损):不能分给股东,也不能免除出资义务;不用通知债权人,但要公告;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之前不能分配利润。
定位:公司法 ›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第224–228条
21对赌九民
设问对赌协议有效吗?能不能履行?
- 和股东、实控人赌:有效,照约定履行。
- 和公司赌:协议有效,能不能履行看资本维持——回购要先完成减资程序,没完成就驳回;现金补偿要有可分配利润,没有或不够就驳回或部分支持。
- 讲义没完成减资时的违约责任:有约定从约定;投资方明知公司难以减资的,不应要求公司担违约责任。
依据:九民纪要|相关:公司法 ›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53条|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 › 第210条|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第224条
22清算·注销新
设问谁来清算?不清算、注销以后谁担责?
- 董事是清算义务人,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组成清算组(章程或股东会可以另选);没及时清算造成损失的,要赔偿。逾期不组成或组成后不清算 → 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
- 简易注销:没有债务或已经还清+全体股东承诺 → 公告不少于20日;承诺不实的,股东对注销前的债务连带。
- 强制注销:被吊销等满3年不注销 → 公告不少于60日后注销;原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定位:公司法 ›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 第232–233、240–241条
23破产受理的效力
设问受理以后,清偿、合同、执行、诉讼怎么处理?
- 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债务人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要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
- 双方都没履行完的合同:管理人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2个月内不通知或催告后30日内不答复 → 视为解除;继续履行的,对方可以要求担保,不给就视为解除。解除 → 对方以损害赔偿申报债权;继续履行 → 共益债务。
- 保全解除、执行中止;已开始的诉讼、仲裁中止,管理人接管后继续;新的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起(可以提审、下交或指定管辖)。
定位:企业破产法 ›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 第16–21条|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第42条|第六章 债权申报 › 第53条|破产解释二 第47条
24追回·取回
设问管理人能否追回?权利人能否取回?取不回来怎么办?
- 追回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也不能以诉讼时效抗辩。
- 追回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绩效奖金;普遍欠薪时拿的工资性收入等):退回后,奖金算普通债权;工资性收入按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算职工债权,超出部分算普通债权。
- 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通过管理人取回,要在变价方案或和解、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提出。财产毁损灭失,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还没交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交了但能区分的 → 取回这些。
- 下面三种债,都按受理前发生 → 普通破产债权;受理后发生 → 共益债务处理:财产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原权利人的损失|第三人付了价款却没取得财产(原权利人已追回),第三人的价款|财产毁损灭失、又取不回保险金等,原权利人的损失。
定位:企业破产法 ›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 第35、36、38条|破产解释二 第20、24、26、30–32条
25破产债权申报
设问保证人、债权人怎么申报?对债权表有异议怎么办?
- 债务人破产:保证人已代偿的,以求偿权申报;没代偿的,以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人已经全额申报的除外)。
- 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可以申报保证债权;主债务没到期的,保证债权在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人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分配额先提存。
- 两边都破产:可以两边都全额申报,但总受偿不超过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后不再有求偿权。
- 债权异议:管理人解释、调整后仍不服的,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起诉;受理前有仲裁约定的,去仲裁。
定位:企业破产法 › 第六章 债权申报 › 第51条|破产解释三 第4、5、8条
定位地图
公司法(竹马:商法 › 公司法,目录到"章")
第一章 总则:法定代表人10–11|担保15|人格否认23|决议24–28
第二章 公司登记:登记对抗34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设立44|认缴47|出资48–53|加速到期54|名册56|知情权57|股东会、董事会、监事59–83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转让84–86|带欠缴转让88|回购89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义务180–186|代表诉讼189
第十章 分红210、212|第十一章 减资224–226、增资227–228|第十二章 解散231、清算232–233、注销240–241
司法解释(竹马里是单篇,叫"…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解释二 解散|解释三 发起人、出资、股东资格、代持|解释四 决议、知情权、分红、优先购买、代表诉讼|解释五 关联交易
担保制度解释在竹马的"民法"目录下;变更追加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目录下。
连带责任总表
| 连带 | 谁和谁 | 卡 |
| 人格否认 | 滥用的股东+公司;横向:被控制的各公司之间 | 01 |
| 公司没成立 | 设立时的股东之间 | 04 |
| 设立时出资不足 |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该股东 | 08 |
| 协助抽逃 | 协助者+抽逃股东 | 08 |
| 抽逃给公司造成损失 | 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抽逃股东 | 08 |
| 到期后带欠缴转让 | 转让人+受让人(受让人善意的除外) | 10 |
| 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后还不上债 | 证明不了财产独立的股东 | 11 |
| 影子董事 | 控股股东、实控人+被指示的董事、高管 | 17 |
| 简易注销承诺不实 | 作出承诺的股东 | 22 |
数字速查
| 数字 | 用在哪 |
| ≥60日/30日/6个月 | 失权:宽限期/异议起诉/失权股权处理 |
| 60日/1年 | 撤销决议;没被通知的,知道后60日且不超过决议后1年 |
| 60日/90日 | 异议回购:谈判/起诉 |
| 30日/1年 | 优先购买:答复期;被侵害后主张(知道同等条件后30日,变更登记后1年) |
| 10% | 提议临时股东会、自行召集主持、提起司法解散 |
| 过半数/2/3 | 一般决议/特别决议 |
| 1%+180日/3%+180日 | 股份公司:代表诉讼/查账 |
| 10日/30日/45日 | 减资:通知/公告及债权人接通知后/没接通知的自公告起 |
| 2个月/30日 | 破产:管理人不通知/催告后不答复 → 视为解除合同 |
讲义里改过的定位
- 司法解散:讲义写"解释五第5条",实际诉讼规则在解释二第1–6条(解释五第5条只讲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注重调解)。
- 破产受理:讲义写"破产法第17–21条","个别清偿无效"是第16条;提审、指定管辖在破产解释二第47条。
- 追回出资:不受期限、时效限制在破产解释二第20条(讲义只引了第24条,那条是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
- 分红:决议后6个月内分配在第212条(讲义只引了第210条)。
- 补上的定位:除名(解释三第17条)、执行追加(变更追加规定第17–20条)、案外人救济(民诉法第59、238条)。
标讲义和九民的地方,法条原文都没有明写,答题当理由用,别当条文引。